书城法律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
21546400000031

第31章 罪数与罪质(2)

【典型案例一】刘某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2007年初,被告人刘某、奚某为攫取暴利,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某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某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刘某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某一起带样品到河南省先后找到被告人陈某、肖某进行试验、推销。陈、肖二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将盐酸克仑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好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某、奚某,刘某等人将该盐酸克仑特罗称为“刘某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某、肖某进行大量销售用于生猪饲养。截至2011年3月,刘某、奚某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某、陈某、肖某销售后,金额达64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250万元。被告人刘某林明知人食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肉有害身体健康,仍协助刘某购进原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某与刘某合伙期间共同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奚某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某与刘某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2007年8、9月份至2011年1月,肖某将从刘某处购进的13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销售给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

2007年10月份至2011年3月份,陈某将从刘某处购得的6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兑入淀粉,用搅拌机搅拌后,使用刘建业等假名销售给博爱县的贺群启(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20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70万元。

另查明: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五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层层销售途径,最终销至河南、山东、北京、湖南、海南、安徽、黑龙江、广东8省市的生猪养殖户,勾兑饲料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该类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奚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各被告人以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为由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刘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的行为,属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既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从主观方面分析,刘某、奚某均曾在制药厂工作,刘某系制药工程师,对于盐酸克仑特罗的成分、生产工艺、毒害性具有专业知识,奚某也曾在网上发布过其持有盐酸克仑特罗的信息,对盐酸克仑特罗作用、毒害性也清楚,且二人均明知国家严禁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仓特罗,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猪肉及其制品后,对身体健康有害。刘某在研制、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时,采取秘密的手段,使用代号购买原料、生产成品,并对工人保密。刘某林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肖某长期从事生猪收购贩卖,明知国家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也知道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猪流入市场后,会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造成危害。刘某、奚某等被告人为攫取暴利,仍大量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放任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均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关于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复函均证实,人食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制品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一般表现为四肢震颤、肌肉酸痛、头疼、头晕、多汗、胸闷、心悸等。长期慢性中毒可引发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疾病,致染色体畸变,导致胎儿致畸,诱发恶性肿瘤,危及人的生命。现虽然没有发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对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是巨大的。

五被告人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与法条列举的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刘某等人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唯一用途就是往饲料中添加,用于生猪养殖,虽然该行为方式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均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点。并且客观上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并对当地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养殖业和生猪养殖户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证实,“痩肉精”事件致使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因市场退货、库存销毁等原因遭受财产损失34186692.93元,致使焦作市辖区日生猪出栏量减少2120.13头,同比下降49.76%,造成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979945.00元。

(三)刘某、奚某等五人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与本案发生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其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上述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刘某等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的行为,属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既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依照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其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二】袁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2013年1月21日13时30分许,广西籍女子林某某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沈师桥村三份屯弄3号住宅对门的暂住房内****时,与被害人刘某军(男,四川省安县人,殁年57岁)因嫖资发生争执,遂拨打其男友被告人袁某的手机。被告人袁某随即从附近赶至现场,与林某某一起向刘某军讨要嫖资,并与刘某军争吵。后被告人袁某发觉刘某军欲拿手机,即挥右拳猛击刘的脸部,致刘某军仰面倒下后脑着地。之后,被告人袁某见刘某军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便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随后和林某某一起逃离现场。不久,刘某军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因其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外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3日下午死亡。同月22日下午,被告人袁某到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