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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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自首和立功(5)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案(重大立功)

案情简介:2001年2月16日,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在该市鹅公岩大桥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肖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285克。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将在成都某处进行毒品交易的重要线索,并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跟踪毒贩行踪,公安机关据此终于在2001年4月将毒贩抓获,当场缴获海洛英12140克,破获了重庆市当时最大的一宗运输、贩卖毒品案。2001年8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可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在量刑上却未适减轻处罚的规定,而只是从轻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人民币5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偏重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肖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肖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将在成都某处进行毒品交易的重要线索,并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跟踪毒贩行踪,公安机关据此破获了重庆当时最大的一宗运输、贩卖毒品案。肖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应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可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在量刑上却未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而只是从轻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肖某的重大立功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属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是依法改判肖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典型案例三】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案情简介:2009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刘某商定到深圳的各出入境口岸,合伙从携带走私货物、物品入境的“水客”身上搞钱,由曾经做过“水客”的王某指认疑似走私客给刘某,尔后刘某上前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物。2009年2月10日19时许,王某、刘某前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天桥附近,刘某将被害人郑某某拉入附近公共厕所,要挟郑某某交出随身走私的货物6大包(内有2G数码相机内存卡共840张,经鉴定价格总计人民币21000元)。随后,王某、刘某来到福田区华强北商业街,以每张21元的价格将勒索的内存卡卖掉,获款共计17640元。刘某分得赃款7000余元,其余赃款为王某所得。2009年2月19日19时许,刘某在深圳火车站罗湖口岸附近欲故伎重演时被被害人郑某某认出并报警抓获。刘某归案后交代了同案犯王某的联系电话,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王某。刘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拨打电话联系上王某,假意约定次日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百盛茶餐厅商量再次作案。之后,公安机关在刘某的指认下抓获前来赴约的王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当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专家评析】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常见的立功情形之一。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实践中如何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争议,也造成了处理上的不尽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同时,《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又明确了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即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刘某归案后经过公安机关法制教育,交代了同案犯王某的联系电话,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王某,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拨打电话联系上王某,假意约定去百盛茶餐厅商量再次作案。之后,公安机关在刘某的指认下抓获了赴约的王某。被告人刘某的上述行为同时符合《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立功案例,由于被告人刘某的协助、配合行为,使司法机关更容易抓获其他同案犯,有效降低了抓捕的成本,提高了抓捕的效率,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构成立功(一般立功)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