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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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请求赔偿的时效

1.提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长?

【宣讲要点】

所谓赔偿请求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丧失的法律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原因则时效中止。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典型案例】

2005年1月9日晚9时许,原包头市公安局石拐矿区分局石拐派出所民警孟某某酒后到石拐煤城歌舞厅值班时,在舞厅门口与酒后到舞厅的李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因故发生揪扯,被同班值勤民警云某某拉开。云某某传张某某到派出所,被董某某劝解,张某某趁机跑到派出所向所长告干警打人。张跑后,云某某传董到派所接受询问,二人在去派出所的途中与从派出所出来的张某某相遇,云某某又传张某某去派出所,张某某不服。此时,孟某某赶到,揪张某某到派出所,张某某挣脱后边跑边骂,孟某某紧追,一边喊张某某站住,一边掏出佩带的"五四式"手枪朝天鸣放两枪,后朝张跑的方向开了第三枪,子弹经两次跳弹后击中张某某的右颞顶部。张某某被送往包头矿务局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05年1月19日死亡。

2005年6月15日,包头市石拐矿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原告张二凡等不服,提出申诉,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于2006年3月29日驳回申诉。原告张二凡等人仍不服,继续申诉,内蒙高院以(2007)内高型再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包头市石拐矿区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的定性部分,改判孟某某有期徒刑10年。2007年9月5日,原告方书面向被告包头市公安局石拐矿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包头市公安局石拐矿区分局以赔偿请求已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为由,拒绝赔偿。原告方于2007年11月28日向包头市石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该院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由于公安局干警的职务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照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时效起算时间是从确定违法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是从判决孟某某有罪之日起算的,即在2006年3月29日后,而原告主张国家赔偿时在2007年9月5日,在赔偿请求时限2年内。因为本案中判孟某某有期徒刑也就说明了其所属公安局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孟某某个人行为并不是公安局的身份直接做出的,但是是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由其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这也并不影响追究孟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