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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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流泪的新娘(2)

在陈建军的催促下,李燕穿上了婚纱,走上了象征幸福的红地毯,可是脚下似乎有千斤重,她心里是一百个、一千个不愿意。就在陈建军掀开李燕头纱的那一刻,她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泪水,哇地一声哭了出来:“陈建军,我不要和你结婚!那些照片你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说完一把扯下自己的头纱,向外面跑去。热闹的婚礼现场顿时乱作一团。

此刻的李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难道我真的要为这一夜荒唐,付出一辈子的代价吗?我要离婚!

绝望中,她找到了律师帮助自己,律师听李燕讲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又认真地看了陈建军写给李燕的保证书和他发给李燕的短信,说:“你先别着急,你这个案子不用打离婚官司,陈建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胁迫’,你可以撤销婚姻。”听着律师的建议,李燕犯糊涂了,这个可撤销婚姻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律师说法】可撤销婚姻

我们常说“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他人缔结了婚姻,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就是因胁迫而结婚的。

李燕想申请撤销婚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胁迫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李燕和陈建军领证之前;第二,有权提起婚姻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也就是李燕本人;第三,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李燕屈指一算,从领证到现在,自己的婚姻关系已经存续了4个月,她马上到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的诉讼。一旦法院判决撤销李燕和陈建军的婚姻登记,李燕就可以恢复单身的身份,而且不会有婚史。

法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庭上,陈建军如实陈述了自己用****吓唬李燕,要求李燕结婚的事实,但是他同时强调说:“我一没有拿绳子绑着她跟我结婚,二没有拿刀子逼着她跟我结婚,法官你看看,这结婚照上,李燕笑得多甜啊!她自己乐呵呵地跟我去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算哪门子胁迫啊?”

法律上对“胁迫”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陈建军以公布****的方式对李燕进行威胁、恫吓,用这种精神上的强制迫使李燕屈从,与之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胁迫”。

2011年9月,法院认定,陈建军以公布****的威胁手段,强迫李燕与其登记结婚,违背了李燕的真实意愿,判决依法撤销双方的婚姻登记。

拿到了判决书,李燕高高兴兴地回到了学校,心想:官司打赢了,自己也恢复了单身,这场噩梦终于结束了,眼看就要毕业了,希望一切都能重新开始。

可是,李燕走在校园的路上,却总是感觉有人在自己的背后窃窃私语、指指点点,李燕很纳闷,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她带着满脑子的疑问回到了寝室,室友们看见李燕回来了,急忙关上了电脑。可是,就在电脑即将关机的那一瞬,李燕还是看到了,那是一张照片,一张让她觉得屈辱万分的照片,顿时,李燕觉得天塌了。

室友们浏览的是“寂寞雪山”的QQ空间,在手机相册版块上,她们看到的是李燕的数十张****!

就在这时,李燕在老家的父亲也打来了电话,老人家支支吾吾地半天都没说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最后才好不容易从牙缝里挤出了两个字:“****!”紧接着电话那头,李燕听到了老人家哭泣的声音:“闺女啊,你这是做了什么伤风败俗的事情啊?人家都把你的****发到我的手机上了,你让我们的老脸往哪搁呀?”说完,老父亲就挂断了电话。

这边李燕还没缓过神儿来,那边手机又响了,李燕打开一看,全是陈建军发来的彩信,一张张****下面赫然写着:“老婆,你好美!”“老婆,这张照片真漂亮,你自己也好好欣赏欣赏吧!”“对了,这张照片我也发给了你老爸,你说你爸爸会喜欢吗?”

人们常说否极泰来,原本以为撤销了婚姻登记之后,自己将迎来一片光明,可没想到,无边的黑暗还是笼罩着李燕。看着手机短信,李燕哭着报了警,同时,民警也建议李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12月,李燕以陈建军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陈建军在QQ空间上公布李燕的****、任网友浏览,以及向李燕以外的第三人发送李燕****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主观过错明显。其实施的公开披露李燕身体隐私的行为使李燕背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造成李燕精神痛苦,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陈建军立即停止散布李燕****及侮辱性短信;删除、销毁全部****;以书面形式向李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子胜诉了,****销毁了,可李燕却并不开心。她痛恨陈建军这只恶狼,她不理解陈建军为什么一再纠缠自己,不放过自己?她无法想象今后他还会做出些什么危害自己的事情来。这种阴影时不时地撕扯着李燕疲惫不堪的身心。两个月之后的一天,李燕意外地接到了民警的电话:“陈建军被拘留了,涉嫌抢劫,你是受害人之一。什么时候你来公安局一趟,协助我们调查一下。”自己不是****的受害人吗,什么时候被陈建军抢劫了呢?

李燕来到了公安局,办案民警的一番话让她惊出了一身冷汗。

原来,李燕因为****被公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不但确认了陈建军公布李燕****的行为,竟然还发现陈建军多次参与团伙抢劫。他们首先利用网络聊天取得单身女性的信任,然后将其骗至僻静处实施抢劫。财物到手之后,陈建军再来一个英雄救美,制造机会让同伙尽快脱身,陈建军则留下来安抚、哄骗受害者不报警,事成之后,陈建军就功成身退,不再与受害人联系。这是他们这一团伙的惯用伎俩,李燕只不过是受害者之一。

李燕如梦初醒,回想一年前国庆节的那个晚上,陈建军就是利用网络聊天取得了自己的信任,将自己约到了小河边。在遭遇抢劫的时候,陈建军挺身而出,放走了劫匪不说,还以“破财消灾”的说法让自己打消了报警的念头。涉世未深的李燕甚至一度把陈建军当作自己的救命恩人,在陈建军求财目的达成顺利消失之后,自己还在网上寻找他,想要报恩,以致毫无防备地和他出去游玩,最终酿成了被拍****的苦果,自己真是糊涂啊!

法院最终认定:陈建军作案7起,合计金额11744元,一审判决:陈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陈建军在接受警方讯问的时候,才说出了实情。原来,就在抢劫李燕的这一天,他见李燕模样可人,人又单纯,对自己也很崇拜,就看上了李燕。随后,更是隐瞒劫匪的身份,想让李燕做自己的媳妇。殊不知,用****胁迫来的婚姻注定不会收获幸福与美满!

最后,我们祝福李燕能够早日摆脱阴影,重新过上简单、快乐的日子。

【郝律师有话说】

案例中的陈建军本是抢劫犯,却爱上了被抢的受害人李燕,这是一个现实版的狼爱上羊的故事。只是陈建军这只恶狼并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爱,在他的眼中,爱是得到,是不择手段地占有,他利用偷拍的****逼着李燕与他结了婚。

李燕秉性纯真善良,一如温顺的绵羊,但是婚姻是女人一辈子的大事,哪个姑娘愿意终日与狼为伍?忍无可忍的李燕一纸诉状把陈建军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撤销婚姻。婚姻是建立在两情相悦的感情基础之上的,陈建军以公布****的方式胁迫李燕成婚的行为,违背了李燕的真实意愿,法院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婚姻登记。怎料,陈建军又狼性大发,认为自己得不到的就要毁掉。他在网络上发布李燕****的行为,给李燕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侵犯了李燕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得不提的另一个话题是网络交友。李燕的经历让人感慨,择友不慎,就有可能像“李燕”一样给自己惹来麻烦。虽然网络为交友提供了更广阔、更快捷的平台,但也会给双方的了解带来一定局限性。尤其是女性朋友,对所谓“网友”关系应慎重对待,谨慎交往;与网友见面时,应选在繁华场所,避免财产及人身受到损失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