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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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亲子之争(2)

办案人通过查明两个人的身份发现,这两个人实际上同在一家商业银行工作,只是陈名扬是省行的,而李萌萌则是下属支行的。由于工作关系,他们早在几年前就打过交道,也就是说,这两个人不仅认识而且还很熟悉。可为什么非要装成陌生人呢?

经过进一步的走访,办案人了解到,这两个人的关系还真不简单。原来,早在李萌萌结婚之前就已经给当时有家的陈名扬当过情人。当时略有耳闻的领导还劝过陈名扬注意影响。好在后来李萌萌有了男朋友,又很快结了婚,二人的情人关系才慢慢结束。

难道是由爱生恨,陈名扬故意偷走曾经情人的孩子吗?

办案人再次分别传唤了陈名扬和李萌萌,当办案人将同事的证言、单位的证明摆在二人的面前时,两个人终于低下了头,说出了实情。

陈名扬说:“我没偷孩子,这孩子是李萌萌亲自送给我的。”“送给你的?她好好的把孩子送你干吗?”

在接下来的询问当中,办案人终于了解了事情真相:原来,李萌萌的确曾经充当了“小三”的角色,与陈名扬保持了两年多的情人关系。可是在相处中,李萌萌发现“小三”并不好当,凡事总得偷偷摸摸,总也见不得光,无论幸福还是痛苦,既不能与人分享,也无人与她分担。在她与陈名扬妻子之间,她永远要隐身,要让行。这种相处,痛苦远远多于幸福,后来她遇到了张小光,也就是她的丈夫,她发现任何时候自己都不用躲、不用藏,光明正大的,而且她可以独占这个男人,这个男人也专属于她,这种感觉真好,所以在她与张小光相处一段时间后,终于下定决心与陈名扬一刀两断了,她想重新开启自己的生活。

可谁想到事与愿违,她与陈名扬分手不久,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更糟糕的是她无法确定这个孩子是谁的。她本想将孩子做掉,可是张小光太喜欢孩子了,说什么都不同意她做流产,当时她觉得,没准就是张小光的呢,所以还是把孩子生下来了。

孩子生下来后,李萌萌还是不放心,就找到陈名扬让他与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确定孩子居然就是陈名扬的。尽管谁都不希望得到这个结果,可事实就摆在面前。

李萌萌反反复复问自己:“怎么办,该怎么办?”可她越想越觉得这孩子不能让张小光养。一方面她的确想要一个和丈夫的孩子,否则她觉得太对不起丈夫了,而另一方面,孩子一天天长大,肯定不像张小光,迟早会露馅,到时候她的家就全毁了。可陈名扬呢,也不想养,他说:“我突然抱回家一孩子,我没法和我媳妇交代啊,要不然还是送人吧。”“你敢!”一听说陈名扬要把孩子送人,李萌萌急了:“你怎么和你媳妇说我不管,你是说捡的,还是领养的,怎么说都行,但你不能不养,孩子不能既没爹又没妈!你是孩子爸爸,你就得负责任。再说了,放你那里,我也可以随时看看,你要是敢送人,我就找你媳妇把咱俩的事都说出来,让她和你离婚。我再找单位领导说,你不是想升官吗,我看你怎么高升。”就这样,陈名扬只好同意孩子由他养,可怎么给他呀?张小光特喜欢孩子,怎么和他说呀?思来想去,李萌萌就想趁丈夫出差,把孩子送给陈名扬,再和丈夫说孩子丢了,于是才会发生本案开头那一幕。

可谁能想到,天底下还有这么凑巧的事,张小光居然还能再碰到孩子。

“既然是你和陈名扬联合起来骗你丈夫,为什么你又要诬陷陈名扬偷了你的孩子呢?”办案人又问道。

李萌萌气愤地说:“我生气,他答应我养我们的儿子,至少他是孩子的亲生爸爸啊,可谁知道他居然骗我,背着我又把孩子给送人了。要不是今天这么巧,我一辈子都被骗,所以刚才我就故意说是他偷了我的孩子。让你们好好治治他,也好解我心头之恨。”

事情终于查清楚了,原来这都是李萌萌一手策划的。头一次报假案,说孩子丢了,第二次做假证,说是陈名扬偷了自己的孩子,简直太无视法律了。但鉴于她认错态度较好,公安局最终没有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萌萌拘留五日并处500元罚款。

可这场闹剧下来,最受伤的就是张小光了。他当作心肝宝贝、日思夜想、牵肠挂肚的儿子居然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么久以来,所受的折磨居然全是枉然。他实在无法忍受这一切,坚决要求与妻子离婚。李萌萌百般辩解:“求求你,老公原谅我吧,我知道我错了,可我这么做也是希望能和你要一个咱们的孩子啊!”张小光有气无力却异常坚定地说:“哀莫大于心死,我对你已经彻底失望了。如果你真想弥补我,就和我离婚吧!”话都说到了这种地步,李萌萌还能怎么样呢,于是夫妻最终以离婚告终。两个人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说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离婚时如无特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但本着民事行为自愿的原则,双方也可以协议约定如何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本案中张小光与李萌萌双方都已经同意离婚,那么只需要携带相应证件以及结婚证书,即可到登记的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小光与李萌萌因达成财产分配的协议,所以到民政部门就可办理离婚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与此同时,陈名扬的日子也不好过,他把孩子送人就是想瞒着妻子,可没想到最终还是露馅了。妻子与他好一番吵闹,双方父母、亲友全都出面了,经过再三协调,家是暂时保住了,可妻子提出,将现有家产全都变更到妻子一人名下,并约定如再发现陈名扬出轨,就让他净身出户。

律师说法:夫妻财产约定制>>>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权属的确定,但是本着民事自治的原则,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夫妻财产权属的确定可由双方自行约定,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可知,本案中陈名扬与妻子约定将全部家产变更到妻子名下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夫妻双方想对财产权属作出约定,那么法律要求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陈名扬当然只有服从的份儿了,可关键是,妻子十几年以来对他的信任已经荡然无存了,这个出轨的男人还能赢得妻子的心吗?

事已至此,李萌萌又成了孤家寡人,可她提出想要回自己的孩子,因为这段时间她也备受折磨,非常想念自己的儿子。可抱养孩子的夫妻俩却怎么都不同意,这段时间他们也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僵持不下,李萌萌一纸诉状将孩子的养父母及送养孩子的陈名扬一起告到了法院。在法院开庭时,李萌萌说道:“我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我最有权抚养我的孩子。”被告却反驳道:“当初是你把这孩子抛弃的,再说了这孩子是他的亲生父亲送给我们的,也应当有效啊。并且这半年以来,我们对孩子视如己出,完全尽到了父母的职责,而如今你又离婚了,如果把孩子给你,你也是单亲妈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从孩子的角度考虑,也是由我们抚养,对孩子更好。”听起来,被告说得是条条在理,法院又会如何裁决呢?

法院最终判决,陈名扬知道孩子母亲的下落,也知道孩子母亲指定交由本人抚养他们共同的儿子,在这种情况下,他却一个人偷偷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该送养行为无效。判决收养人将孩子交由其母亲李萌萌继续抚养。而孩子的爸爸陈名扬则要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共同送养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抚养自己的孩子,需要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但是并不是说只要想送而又有人愿意养就行,送养在满足法定送养条件的同时还应当遵循共同送养原则。

因父母均为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在生理上是最亲近的人,所以在法律上享有排他的第一位的抚养孩子的权利,同时这也是为人父母的第一要务。

在本案中,李萌萌虽然导演了“丢孩子”的闹剧,可其本意也是让孩子的父亲本人来抚养,而并非无选择地由第三方来收养。

所以可以判断,其作为孩子母亲在主观上没有希望由他人抚养孩子的意愿,在客观上也不存在无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形。至于孩子的养父母,虽然他们也真心喜欢孩子,对孩子好,但在法律上也不能违背孩子母亲的意愿。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孩子由其生母李萌萌抚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条第一款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很多时候,人做了错事并不可怕,毕竟大多数的错误最初还是可以挽回的,可怕的是错误发生,不敢承认,不敢担当,自欺欺人,从而走进死路。本案中的陈名扬、李萌萌,幸福的生活也曾向他们挥手,可惜,错误出现后,他们所做的却是制造新的错误来欺骗和掩盖。于是一场荒诞剧才像化学反应一样,被他们不断推进……最终导致了无法挽回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