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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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卖子闹剧(2)

刘翠兰提出:“我们家挺困难,要不也不至于把孩子送人,外面欠了不少债,你看你们能不能帮我还还债。”对方则问道:“钱我们肯定要给的,毕竟生孩子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你看拿多少合适吧?”这双方最终谈妥,给刘翠兰5万元补偿。前期一直由刘翠兰与对方联系,只是在最后交易时,她才和丈夫李大龙一起与对方见面,一手收钱,一手给孩子。

可既然如此,刘翠兰又为什么要来报案呢,夫妻二人又是怎么反目成仇的呢?

当办案人问到这个问题时,刘翠兰又哭了起来,接着说道:“他太没良心了,我提出卖孩子就是想和他好好过日子,可到最后他还是把我给甩了,我当然不能就这么便宜他。”

刘翠兰这么说,似乎也在理,她的确是为了不离婚才出此下策的,李大龙不是也答应与妻子重新开始吗?又怎么出现了变故呢?

的确,孩子卖了以后,李大龙再也看不到孩子,也没先前那么“堵心窝子”了,可是与他一起打工的几个老乡也都从家里人那听说了刘翠兰怀了别的男人的孩子,经常用这件事来取笑他:“李大龙,你小子行啊,自己没费力气,就白得一大儿子。”“是啊,是啊,还是你小子有本事啊。”然后是一阵哄堂大笑。

李大龙是又气又恨,同时他才意识到,自己戴得这顶绿帽子根本摘不下去,而且夫妻俩因为这件事没少吵、没少骂。所以,他违背承诺又一次提出离婚。而刘翠兰虽然是个受害者,可在潜意识里她一直觉得是自己理亏,觉得是自己让丈夫在人前抬不起头,所以她只好同意离婚了。而丈夫又提出那5万元,要还账,再拿出一部分弥补他的精神损失,最后只给了刘翠兰7000元钱。等刘翠兰稀里糊涂地离婚了,两手空空回到老家时,家里人全都责怪她:“自己的孩子没了,钱也没得着,你脑子是不是有问题啊?这可真是赔了孩子又赔钱啊!”

听别人这么一说,她也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又回来找李大龙要钱,而李大龙却一大堆理由等着她,最后就变成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这不是耍无赖吗?刘翠兰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一气之下,她才会跑到公安局来反告李大龙。

通过这一调查,公安局了解到在这起卖子闹剧中还隐藏着一起强奸案,如果这个色魔不除,还不知道要有多少妇女受害。所以当地公安局又立刻将情况通报给刘翠兰所在地的警方,两地警方决定联合侦破此案。

由于刘翠兰看到了那个色魔的样子,所以很快绘制了嫌疑犯的虚拟头像。经过一个月的排查,警方就锁定了刘翠兰邻村一个符合基本特征的男子,外号叫虎子。经刘翠兰指认,果然是他,而虎子也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原来,这个人平时就游手好闲,有点小偷小摸的毛病。事发当天,他刚跟几个哥们喝完酒,在外闲逛时偷偷溜进了刘翠兰家。“我本来就想看看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拿两样,可我进去一看,家里边就躺着一个女人。我,我就起了歹意,再借点酒劲……”“那你当时是不是还带着凶器?”办案人严肃地问道。虎子又吞吞吐吐地回答道:“我,我是怕她喊叫,就从她家厨房顺手拿了把菜刀吓唬她的。”

这起案件很快查清楚了。虎子也很快被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虎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虽然刘翠兰是强奸案的被害人,可她与李大龙共同卖孩子的行为,也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批准逮捕,并很快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刘翠兰虽然是被害人,可她也无权将自己的孩子卖掉,谋取利益,而李大龙虽然不是提意人,但他却同意并支持刘翠兰的想法,伙同其一起将孩子卖掉,故二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刘翠兰为自己辩解道,我自己的孩子,我说了算。再说了是我被强奸有的孩子,我丈夫又不接受这件事,我能怎么办,自己没能力养还不如给别人养着啊。李大龙则辩解道,我们是收钱了,可那钱是收养孩子那家愿意给的,我们没强迫啊。

那么,这两个人的辩解能成立吗,亲生母亲卖儿子算不算犯罪呢?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贩卖亲生子女亦属于拐卖儿童罪>>>众所周知贩卖拐骗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可竟然还有些无良父母,为了获取金钱,贩卖自己的亲生子女,那么贩卖亲生子女是否也构成犯罪呢?

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在客观上则是使用各种手段让未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其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案中,刘翠兰与李大龙以获利为目的,将孩子以送养为名贩卖给他人获利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见》

第十六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判决二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毕竟不同于人贩子,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从轻判决,判处刘翠兰有期徒刑六年,因李大龙是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那么收买孩子的人应不应当受到处罚呢?

律师说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无罪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用金钱、财物买回被拐卖的儿童也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本案中,买孩子的那对夫妇给了刘翠云、李大龙5万元钱,但是在办案机关调查的时候,夫妇二人配合调查,并未出现虐待或者阻拦公安机关解救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就本案来看,买孩子的这对夫妇曾经有过失子之痛,是想再收养一个孩子,却因为不懂法,没通过正规的收养程序,不小心踩了雷区,但基于以上可不追责的相关规定,他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收养的条件>>>

基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想要收养别人的孩子,但是并非将孩子抱来抚养就算收养,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孩子需要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达到法定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收养孩子的夫妇双方均有收养孩子的意愿,且满足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送养人双方均进了监狱,也无力抚养孩子,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但是,双方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欠缺形式要件,如果能补办手续,就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要件,双方的抚养关系自登记时正式确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征。

那么孩子又究竟怎么样了,亲生父亲因为强奸罪进了监狱,亲生母亲因为拐卖儿童罪也进了监狱,他该由谁抚养呢。经过当地政府协调,收养他的夫妻俩也希望能继续抚养孩子,而孩子的父母也都表态同意送养,故双方重新办理了收养手续。

在这起案件当中,我们看到刘翠兰由于不懂法,被强奸后本应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她不但不维权反倒为摆脱困境又成了违法者。而李大龙呢,在妻子遭遇不幸时,不但不帮助妻子渡过难关,反倒嫌弃她、抛弃她,充当着一个不光彩的角色。而那个强奸犯当然是罪有应得,只是那个无辜的孩子,一出生就注定是罪犯的儿子,但幸运的是,他总算找到了一处好归宿。

刘翠兰遭人强奸后在屈辱中生下了强奸犯的孩子,然而,噩梦并未结束。作为受害者的她,面对非议与侮辱,尤其是丈夫的无情与冷漠。愚昧的她,却将这一切苦果都归罪于孩子。为了重拾旧爱,她竟然卖掉孩子,荒唐地认为孩子的消失,所有的不幸就灰飞烟灭,不承想,最后等来的不仅是丈夫的离婚,还因卖掉孩子面临法律制裁。刘翠兰遭人强奸是不幸的,但是她最大的不幸,是对亲情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女人除了要学会保护自己,更要懂得在面对伤害与挫折时,能自立、自强,因为命运从来都掌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