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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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师生的权利和义务(5)

【案例】教育面前,学生不分好坏

某中学,多年来由于其基础薄弱,其生源全是学习底子较差的学生。上级教育部门以每年的初三毕业生及格率对学校进行考核评定,为此校领导大伤脑筋。

这一年初二年级的特殊学生尤其多。学习成绩提高不了,眼看要读初三了,他们自己不上课,还影响别的同学无法上课。经校领导研究决定,将六个班的特殊学生集中到一个班——初二(1)班,这样既方便管理,又不影响其他班上课。在学校公布分班之后的一个月里,初二(1)班的学生不仅未踏实上课,还大闹课堂,砸玻璃、乱扔扫帚粉笔,还撬开化学实验室的药品柜及在地下室里放火,让学校抓不到人。他们年龄大约14岁左右,就连公安部门也无能为力。他们觉得学校不应歧视落后生,学校若不将他们分回原班,那就折腾到底。因校领导考虑分班是仔细研究后的决定,不能随意改动,于是未答应学生的要求。结果事态扩大,他们几次找到教育局上告此事。教育局经调查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为稳定教育教学秩序,撤销现初二(1)班,全体学生回原班上课,校领导要认真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但到底怎样评价学生?评价学生的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现任何具体的评价标准和细化准则,学生被教师划分为“好、坏”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案例】坚决杜绝“特权学生”

某市初三学生周宇品学兼优,是学校的学生会主席、三好学生。根据其学习成绩考入市内任何一所重点高中是没问题的。1990年中考前,区内一所重点高中为招收优秀学生,该校校长找到周宇的父亲,提出若周宇报考该校,保证周宇高中毕业时被评为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高考时可加10分)。周父表示同意。周宇则以较好成绩考入该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一直很优异,被选为学生会干部。高三毕业时,学校只有一个因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未把周宇评上,而把一位市委领导的孩子李某评为优秀干部,周宇则因没能享受到加10分的待遇,而只以1分之差没有考上自己所报志愿的大学。周宇家长觉得学校未履行原来许下的诺言,使周宇未能考入大学,于是向区教委申诉,区教委以尊重学校意见为由未作处理。无奈,周宇家长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违背协议。

依据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与周宇家长的协议,在客观上侵犯了其他受教育者相关的平等权利,属于一个非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应给予撤销。经调查,李某并不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而周宇的确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条件。李某被评为优秀干部完全是由于其家长是市委领导,周宇未被评上优秀干部则全是由于学校的原因而造成的。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三款,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权利人周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公正评价,学校有义务保障权利人周宇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所以,周宇应该按条件成为优秀学生干部,取消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李某的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因学校承诺了将周宇评为优秀干部的不合法的口头协议,后来又使周宇没有得到公正评价,学校相关责任人员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

教育公平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由追求平等的公平原则发展到追求不平等的公平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教育选择权,包括选择学校、教师、课程等权利;二是获得差别对待的权利,每一个学生都具有独特性,教育应尽可能地满足学生不同的需要,促进每位学生健康发展。

下面是两起侵害学生的教育选择权的案例:

【案例】学校必须尊重学生的自由择校权

1995年7月17日,教育法将要开始实施。全国首例学生状告母校侵害自己受教育的选择权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武汉甲中学学生程某对省重点中学乙高中期盼已久。1994年5月,初中升高中考试时程某填报的第一志愿就是乙高中,其家长也在报名表上签了字。而为了确保本校高考的升学率,甲中学就想留下优秀生程某,让他报考本校高中。可为了个人的前途,程某拒绝了学校的请求,仍报考了乙高中。

依照招生规定,学生填报志愿后,由学校向区招生办集体报名,区招生办再根据学生的志愿发放准考证。重点高中的准考证号首位数为1;普通高中准考号首位数为5,试卷题目完全一样。可在向区招生办集体报名时,甲中学隐瞒了程某报考乙高中的实情,程某被编入普通高中考场。

最终程某的中考成绩为582分,考乙高中是没问题的。可由于其被编入普通高中考场,不能向重点高中投档,导致乙高中未能录取他,他也就被甲中学“理所应当”录取了。

程某及其家长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与甲中学提出交涉,可遭到拒绝。一怒之下,程某不想再去甲中学读书,就借读于丙中学。然后他又要求甲中学将其学籍转到丙中学,同样遭到拒绝。于是,程某委托其法定代表人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其母校甲中学侵害其受教育的选择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刻停止侵害、准予转学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甲中学对程某状告母校表示非常痛心。在法庭上校方举例说明,对程某,甲中学倾注了满腔心血,将他渐渐培养成为优秀学生。学校将其留在本校高中就读,并拒绝让他转学是事出有因的。

甲中学的招生对象是某大学员工的子女,特殊情况下也可接受非该大学员工子女。依据该校《学籍管理条例》和相关补充规定:凡非该大学员工子女要求借读该校的,须经学校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就读期间还要缴纳相应增容费;在教学上与该大学员工子女同等待遇。倘若借读生成绩优秀,允许正式转入甲中学,并酌情减免增容费。同时还规定,学生毕业时只能报考本校高中。

在以上规定颁布之前的1982年,甲中学13名成绩优秀的学生考入省市重点中学,对本校的高考升学率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校方为此向当时的主管部门领导申述意见,请求本校实行“自包”:即“差生不进”、“优生不出”,并获得同意。此外,武昌区教委1986年第15号文件还规定:“大专院校的附中、附小原则上实行自包,是否报考重点中学,由校方自行规定。”

程某是甲中学的借读生。1991年程某由中科院武汉分院附小毕业后申请到甲中学借读。刚开始程某的成绩并不优异,可是一学期后,他进入了全年级25名之内,于是甲中学将他转为正式生,同时向其家长讲明“差生不进”、“优生不出”的规定。由此看,被告方好像在理。可原告方认为,《宪法》和《义务教育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受教育的选择权。武汉市教委1994年第24号文件也对学生的这一权利予以确认,该文件明确规定:“各中学要尊重考生志愿,报名表由学生填写,家长签名,任何人不得涂改或代考生报考。”市教委作为高级中学招生的承办机构,所作出的文件应具有社会约束力。原告方还指出:武昌区教委1986年15号文件和甲中学《学籍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明显与法律规定和市教委的权威文件相违背,不能作为相关依据。

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十分激烈。最后,武昌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此案应以武汉市教委1994年第24号文件精神为法律依据,被告不应违背原告志愿而私自将其报考档案归入普通高中类,侵害了原告的受教育选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1995年7月17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甲中学将原告程某的学籍档案转至原告指定并同意接收他入学的学校;被告每年应付原告借读费400元整,直至原告转学为止。

这场因学生的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法律纠纷案件在经过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后,算是平息了,但学生与教师本该不应成为针锋相对的法庭中人,其中的缘由很值得深思。但是从另一方面讲,法律就应该有它自身的严肃性和理性,决不能因为情感的干扰而使法律丧失权威性和严肃性。

从法律上讲,这起案件本身具有开创性,它标志着法律调整手段的日趋完善,为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法鸣锣开道。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教育的选择权,而程某的母校出于提高升学率的考虑,利用其拥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力,侵害了程某的受教育权。

此事发生在1994年的武汉市,巧的是,北京市同一年也发生了一件相似的事。请看:

【案例】是否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甲校为一所普通中学。可因其生源素质较好,高考升学率与重点校相差无几,是大家较关注的一所学校。1994年6月初,正值初三年级中考报名之际。为了让招生工作顺利地进行,学校组成了专门领导小组,并根据过去曾出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应具体的工作措施。6月5日学校召开家长会,会上讲要求注意的问题,然后学生开始正式填报志愿。6月7日,全体学生的报名表都交回了学校。6月8日~9日,学校组织专人对报名表的填写情况进行了仔细的复查,6月10日全部报名表交到了教育局。

同年7月26日,全市高中的招生工作开始进行。

因招生工作已实行了计算机录取,所以招生工作进度很快。当各校拿到录取名单时,乙校的领导找到了甲校的领导,询问你校的一名学生如此高分为什么第一志愿报了我校,就低不就高,是何道理?一看录取名单,确实该生考了580多分,位于乙校第一名。这个分数已够市重点的录取线,为什么第一志愿报了乙校呢?

双方学校的领导找到了在场的教育局领导,大家都不清楚是何原因?不一会儿,报名单送到了各校手中。两校领导共同查阅了该生的报名单,其第一志愿明明白白写的是甲校,第二志愿才是乙校,可为何机录名单却将该生分给了乙校?于是教育局的领导去了中招计算机房,了解情况后,方知其原因。

原来是由于该生在填涂机读报名单时,将两校的代码颠倒了。乙校的代码是006,甲校代码是007。虽然手工报名单没错误,机读报名单其他地方也是正确的,可计算机只认信息点。所以计算机将该生分到了乙校(注:人工录取有错好纠正,计算机录取发生错误不好纠正)。

搞清楚问题以后,甲校领导找到教育局及招办的领导,希望可以纠正这个错误,让该生回甲校学习,不过前提条件是按计划内指标录取,不超过180人。招办的负责人立刻回答,错误是考生自己造成的,不能因为他犯错误而影响别人的录取,这样不符合录取工作的公平原则(如果他要插进来,最后录的那名考生就会被挤出去,由此会引起不少学校的多人变动,从而引起更大的麻烦)。

8月15日录取工作完毕,各校开始发录取通知书。当该考生收到乙校的录取通知书时十分奇怪,考生及家长找到乙校询问内情,于是又找到甲校,于是回校就读。学校领导将当时的情况向家长作了解释,校方已做出努力,招办不同意纠正这种错误。倘若回校就读只能按计划外招生办理,可优先考虑,由于学校正式的招生计划早已完成,还需交赞助费。

学生家长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未采取申诉的办法去找主管机关,却找了自己的朋友——某报社的一名实习记者,准备通过新闻媒介帮他们打抱不平。当记者来到学校时,并不进行具体的了解、调查,只是问一些带有很强倾向性的问题,如:“学校已在报名单签字盖章,即表示负责,为何当出现问题时却不管?”学校的答复是:“学校只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负责,至于考生怎样填报志愿,纯属个人自由,学校无权干涉。”记者还问道:

“学校为何不仔细检查报名单,导致发生这样的问题?”学校答复是:“学校已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可是200多人的报名单,几十万个数字,哪一个人也不敢保证全能查清,而且报名单上有明确规定,倘若填报错误由此而影响录取,由考生自负责任。”记者又以高价收费为题发难于学校,学校答复道:“该生并未失学,你非要挑选一所学校就读,交费也是自己造成的,而且高中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并未制止这样做,学校收费也不违法。”(事后,从班主任老师那里得知,该生家长在学校开会的当日,只听了一半就提前离开了,不知哪去了。对考生报名这项工作非常不重视,觉得没什么。)后来家长愿意交2万元赞助费给甲校,不过先要将其孩子从乙校转出。当去乙校转档时,校方要学生家长交5千元转档费(市教委有明确规定严禁收转档费),家长感到非常委屈,但为了取得孩子的档案只好付了5千元。

9月6日,某报以“一考生填错志愿,‘被迫捐资助学’”为题,在头版显著的位置发表了那位实习记者的文章。顿时,两所中学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闻媒介的轰动效应得以充分的发挥),引起了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的重视,特地组成了联合调查小组来解决这个问题。

经调查了解后,区教育局判定:甲校无任何责任,乙校违反教委规定,应退还给家长转档费5千元。当通知家长这个结果后,家长仍不服,找到了市教委的负责人,要求复议。结果市教委认为区教育局的处理是对的,维持原决定。

后来家长未提起诉讼。某报社本打算系列报道此事,也由于理由不充分就此罢休。

后来该生转到了另一所重点中学就读,交了多少赞助费不得而知,可总算进了市重点校,让家长得到了一些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