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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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师生的权利和义务(7)

从这些法律对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依据情节轻重,体罚学生要分别负责三种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中,教师张某体罚学生致使负伤,张某应受到行政处分,负有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应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学生家属到校进行报复,将张老师打伤,应对张老师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对治安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体罚学生:罚站

某中学数学教师曹某平日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以来始终担任班主任工作,常进行家访,得到全校师生一致的好评。但1995年秋,在初中二年级的一次数学课上,他让一名叫李威的学生回答问题,李威没答上来,于是曹老师便令李威同学在黑板前站立一节课的时间来作罚。下课铃声响了,曹老师拿起教案就向外走,这时李威同学不高兴地说:“曹老师,我还要站呀?”曹老师转过身来,生气地说:“你要一直站到死。”说完转身便走了,这时,李威的脸顿时红起来,随后猛地扑向曹老师,将其扑倒在地。这时同学们上前赶忙拉住李威,又赶忙拉起来曹老师,事后,由校长出面,将学生及家长领到曹老师家,李威给曹老师道歉认错,同时,曹老师也表示这件事不能全怨李威,自己也有一些责任,以后一定要注意。事情就这样罢了。

“罚站”属于体罚的一种,对于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发展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案例】体罚学生:打学生耳光

某日,上海市闸北区某小学二年级某班上第三节课时,由于音乐教师请假,由卫生教师纪某代上课。纪某是从卫生职校毕业分配来校工作不满1年的青年女教师。上课时,她看见有的学生用不干净的手擦眼睛,于是开始检查全班学生的手帕。检查时,她看到有20名学生没带手帕,便让他们排成队站在讲台前,之后她依次打未带手帕的学生耳光。学生们大多年仅8岁,有的被打肿了脸,有的被打出了鼻血。班长乌某除了挨耳光外,还被揪住头发撞讲台,学生姚某脸上留下了5个手指印。被打的学生暗自流泪,不敢出声。上第四节课时班主任教师发现学生们神态异常,经再三询问方知此事。

本案中,教师纪某是义务人,学生是权利人。纪某侵犯了被打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要受到行政处分。二年级的小学生年仅八岁,其行为能力较差,若未能按要求带来手帕,教师应讲明道理,提醒学生下次注意,并要求家长予以帮助,不该粗暴地采取体罚手段“教育”学生。

【案例】体罚学生:教师让学生代行体罚

1995年6月的一天,某校初中二年级四班12名学生在自习课上聊天,打扰了班级的自习秩序,也违反了学校规定。放学后,班主任老师让在课上说话的学生留下,两人一组,相互打对方嘴巴。并要求学生不许告诉外人,若说出去还要被打嘴巴。事后一些家长告到教委核实。经教委调查,情况属实,教委对当事人及校领导都予以批评教育,对班主任老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体罚学生:让学生自罚

某校某班上午第四节课上数学课,几名学生在做数学练习题时,屡做屡错,不是不会做,而是因马虎不认真导致。为了提醒学生注意,数学教师王某便说出了一个办法:学生每做错一道题,就打自己一个耳光。当场,两名做错题的男生打了自己耳光,一名女生出于自尊未打自己,受到批评。中午回家后,此名女生喝盐卤水自杀,幸亏抢救及时才未酿成惨祸。

本案例中,尽管教师没有直接打学生耳光,但下达了让学生打自己耳光的命令,依然属于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案例】变相体罚:“劳动改造”

某校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较自由散漫,常不按时上课。一天早晨,她到校时,第一节课已上了10分钟,因老师正在上课,她就在站在教室门外。正好被出来巡视的政教主任马某看见。于是马某对李某给予了严厉的批评,让李某写检讨,并罚她清扫教学楼前的卫生,李某打扫了一上午卫生并在这过程中不慎扭伤了脚。李某的爸爸知晓后,到校闯入办公室,大骂政教主任并打了马某,使马某头部受伤并导致轻微脑震荡。

变相体罚会造成同体罚相同的不良后果,同样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本案中,马某要求李某打扫卫生,不但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还侵犯了其受教育(上课)的权利。

正常的劳动教育可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有助于发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有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这一直是我们提倡的。不过一旦劳动作为一种体罚学生的教育手段来进行,便失去了应有的教育价值。对违纪学生,学校和教师首先要清楚情况,加以说服教育,必要时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下蹲起立

1996年3月,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李某在课堂上任意说话,干扰了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刘老师便把李某撵出课堂。课后,又罚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200次。做到百余次时,李某头晕气短,便告诉刘老师自己做不了了,请求停止处罚。刘老师没有答应,必须做够200次才能上课。李某做到约180次时,因体力不支,栽倒在地上,头部磕伤。去医院治疗,花了200余元。其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对刘老师给以处分,并赔偿全部医疗费。学校向家长道歉,赔偿了医药费,并给予刘老师行政警告处分。

让违纪学生做体育活动同样属于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在本案中,刘老师要求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200次,导致学生头晕气短,栽倒跌伤,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对刘老师的处理学校是正确的。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跑步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的家长是开小公共汽车的,每天回家都很晚,只给孩子钱花,其他的一概不管。李某常常不写作业,晚上有时自己看电视到很晚,早上起晚了,上课常迟到。一天早晨,李某又因看电视太晚,早上晚起而迟到。他没敢进教室,而是在教学楼后面溜逛起来。恰被班主任孙老师看到,孙老师问清原因后十分生气,罚他在操场上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李某的家长听说后,对孙老师的做法十分不满,扬言要告到区教育局。

在本案中,孙老师让李某跑10圈;在教室外罚站两节课,都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孙老师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和受教育的权利。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抄写作业

某校一名年轻教师范某教自然课。1993年5月,一天课后,范某给学生布置作业,内容是答出两个简单的问题,要求学生写在作业本上。当第二次上课检查作业时,范某发现一位学生没写全作业,十分生气而批评了该生,要求其将作业抄写100遍,第二天交上。第二天,该生依然没有写。于是教师大发脾气,令该生抄写500遍以作处罚。下午回家后,该生先做完其他作业,然后开始抄写自然课的作业,至10点左右,由家长帮着一起抄写,直至深夜才抄完。之后,该生家长将此事告到区教育局,教育局相关领导非常重视,责令学校予以解决。学校是这样解决的:(1)教师向学生及家长致歉赔礼;(2)在全校教工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3)予以教师行政警告处分。

做作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学生所学知识,促进知识能力的发展。可是一个简单的题,让学生反复抄写100遍以至500遍,实质上属于一种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和休息权。请看下面案例。

【案例】变相体罚:罚超量做题致学生自杀

山东省青州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考试时5道数学题错了。放寒假时老师规定,考试时每错一道数学题,假期中每天罚做100遍。因此,每天要罚做500遍,21天的假期,合计是10500遍,再加上布置的其他寒假作业,数量巨大。张猛未完成作业,心中恐慌,第一天开学,就跳山自杀身亡了。

本案中,教师让学生在寒假中超量做数学题,属机械式的重复。教师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和学生的休息权(假期中学生休息)。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值班

1997年4月某日深夜12点30分,某中专学校四年级学生李某外出回校。已过了关大门时间,李某便在大门外大喊大叫,让值班老师为其开门。值班老师张某为李某开门后,未让李某回宿舍,而责怪他回校时间过晚,已超过了关门时间(学校规定关大门在晚上11:30),违反了学校的规定,责令李某在校门口值班一宿。李某不服,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张某打了学生李某几下。李某因被罚值班一宿,没休息成,又被张某打了,心里十分气愤,引发了报复心理,就找来了4名社会青年(是李某的老乡,在外打临时工),到学校把张某打了一顿,张某被打得满脸是血,衣服被撕破,头部多处受伤(去医院缝合了5针),住院治疗一周。因在校园内发生的殴打教师事件,很多正在上课的学生上前围观,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干扰了校方的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是这样解决这件事的:(1)对李某予以半年留校察看处分;(2)在校务会上张某作出检查。张某的医疗费由学校承担。

本案中,李某深夜回校,属于一种违纪行为,可值班教师张某未对李某进行正面教育,而是罚李某值夜班并打了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休息权、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社会青年到校打张老师,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学校对李某和张某的处理是正确的,可学校不应承担张老师的医疗费,张某的医疗费应由施害人负担。学校对社会青年的行为应向治安管理机关报案,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吃塑料片

1997年5月30日上午,四川省益阳市某小学四年级某班班主任蔡某,看见一塑料食品袋扔在教室讲台边,塑料袋内放有一些垃圾,就问班里的同学:“谁放的?”没人回答,蔡某十分生气,觉得这是不尊敬老师的行为,一气之下找来剪刀,把塑料袋剪成一堆豆大的碎片,然后令买了零食的22名学生,每人取一份吞下。因塑料片嚼不烂,有些学生不肯吃。蔡某强调:“必须吞下去,拿了多少就吞多少片!”有位学生被卡住喉咙,很艰难地向老师求救。蔡某说:“那喝点水咽下去!”只得在同学的帮助下用水困难地吞下塑料片。做完后,蔡告诉学生:“放学后不准告诉家长。”事后,学生们出现头痛、喉咙痛、呕吐等种种不适症状。当天中午,17名学生由于吞食塑料片出现明显不适的症状,被送到益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6月9日,益阳市教委作出严肃处理:予以蔡某行政处分,降一级工资,并调离城区,改为工勤人员。

本案中,教师蔡某让22位学生吞食塑料片,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教师蔡某是义务人,吞食塑料片的学生是权利人。教师负有行政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另外,受害学生理应得到一定的赔偿。下面的案例中变相体罚情节更加恶劣。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喝尿水

元月2日,李根学给自己所教的班制定了“班规”,只要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元月3日至元月5日三天中,共有13人被李根学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根学还不让任何人向外界说,威胁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李根学如此侮辱学生人格,引起学生家长的极大愤慨,纷纷找校领导反映,请求将其严肃处理。

李根学受到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两年的行政处分。罚学生喝尿水属于性质十分恶劣的变相体罚,李根学受到严厉处分,自食其果。

体罚和变相体罚常是由于学生有违纪行为而引发的,不过后果之严重却大大出乎体罚者意料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