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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法制篇(2)

凡属秋审案件,各省督抚应将人犯提解省城,带领在省城的按察使、道员等官进行会勘(共同勘验),并拟出处理意见,报送刑部。各省限五月内将案件报至刑部,经刑部、大理寺等法司勘核后,由刑部将原案材料和法司、督抚“勘语”刊印成“招册”(案件卷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即为秋审。由于死罪人犯在各省关押,秋审仅凭招册进行书面审核。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有疑、留养承祀五类。由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凡是已经钩去的,立即发“钩决”咨文通知有关地方执行死刑。

封建社会在什么情况下会大赦天下?

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古代朝廷往往对于大多数已发现、未发现的犯罪行为都予以赦免,即“大赦”。由于赦免范围广大,表示皇帝的恩德,又称为“德音”。最早见于史册的赦令是《春秋》所载庄公二十二年(前672)“春王正月,肆大眚”,大赦之名则起于秦庄襄王元年(前249)“大赦罪人”。秦始皇从不赦免罪人;而汉朝吸取教训,将大赦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手段,凡皇帝践祚、改元、立皇后及太子,甚至上帝冠、郊祀、封禅、巡狩、祥瑞、灾异都要颁布大赦,如《汉书·宣帝纪》载“凤凰集鲁郡,群鸟从之,大赦天下”,两汉总共发布大赦令186次,平均2.24年一次。大赦最频繁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赦多达428次,两晋平均1.35年一次,南朝平均1.22年一次。改朝换代而“与民更始”,新帝登基要“荡涤积弊”,皇帝结婚生子需“普天同庆”,打了胜仗要显示“皇朝武功”,发生灾荒要“罪己宽民”,有了祥瑞吉兆要“奉天承运”,都要施行大赦。由于频繁滥赦,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每当王朝统治力量比较强大时,大赦相当有节制,大赦不再作为缓和统治危机的手段时,大赦频率才逐渐降低。

成语“十恶不赦”是怎么来的?

十恶的部分罪名(如大逆、不敬、不孝、不道)在秦汉的法律中已经出现,到北齐时形成“十条重罪”,隋朝《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概括为“十恶之条”。有关十恶的规定,被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唐律中对十恶作了具体的规定,“谋反”是颠覆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是怀着不满心情破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谋叛”是背离本国、里通外国的行为;“恶逆”是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和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不道”是杀一家三口人和肢解人等无视人道的行为;“大不敬”是偷盗天子用来祭神的东西和天子的车、衣、物的行为;“不孝”是向官府告父母的状和对祖父母、父母等进行诅咒谩骂等行为;“不睦”是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属,妻子向官府告或殴打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不义”是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等顶头上司和受业老师等违背义理的行为;“内乱”是强奸或者通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等近亲****的行为。

在十恶中,谋反、大逆、反叛、大不敬违反人道大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违反人道大伦,不道、不义违反人生大义,都是天理所不容、人道所不齿、王法所必诛的,因而常赦不原。“十恶”触犯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或者违反了儒家的伦理纲常,直接侵犯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统治秩序,被视为最严重的特殊重罪,都处以重刑,并不得适用有关减免刑罚的“八议”制度。

封建社会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封建法律不仅严格规定了良、贱、上、下、尊、卑的等级区分,以及与其身份地位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皇亲、国戚、贵族、官僚都享有法定特权,犯罪可以得到宽免。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中,贵族、官僚、地主都享有种种宽免特权。

“八议”是封建法律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规定。“八议”来源于奴隶制社会的西周时期对贵族管理给予特殊照顾的“八辟”制度:“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周礼·秋官·司寇》)魏律改称“八议”,其后历代相袭。亲,就是皇帝的高祖兄弟、曾祖从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自身的四从兄弟,太皇太后和皇太后的曾祖兄弟、祖从兄弟、父再从兄弟、自身的三从兄弟,皇后的祖兄弟、父的从兄弟、自身的再从兄弟,以及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依礼法服制与此相同的。故,就是皇帝的故旧。贤,是言行可以效法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是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的人。功,是能斩将擎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的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贵是依照官职品位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及一品以上爵位的人。勤是在位的军政要员、外交使节能忠于职守、于国有大勤劳的人。宾是前两个朝代皇帝的后裔。这些人犯死罪,都可以奏请皇帝予以减免,流罪以下减一等。所以,封建社会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不上大夫”指的是什么?

“刑不上大夫”,最早见于《礼记·曲礼》。这里的刑就是指法,从夏禹刑开始,经商汤刑、周九刑,到周穆王时期的吕刑,规定了五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关殷商、周的史籍中并不乏大夫甚至比大夫地位高的贵族被判刑、处死,商纣曾醢九侯、脯鄂侯、剖比干的心,周公曾杀管叔和蔡叔,春秋战国时大臣被诛戮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可见贵族并非都不加限制地享有法外特权。不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诉讼程序以及适用刑法上是与庶民、奴隶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可以不像一般人一样出庭受审,可以赎刑或者缴纳罚金免除其罪,有的应处死刑的可以予以放逐,即使判处死刑,在行刑时也有别于常人。主要是因为他们都属于贵族,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宜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但不是说他们犯罪后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不受刑罚制裁。虽然战国时“法不阿贵”的主张已被提出,但是由于产生特权的基础还存在,“刑不上大夫”原则逐渐演变为封建法律中的“议”、“请”、“减”、“官当”等特权制度。

三司会审包括哪三司?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

九卿会审包括哪九卿?

九卿会审,即九卿议刑,是对特别重大案件由中央机关九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的一种制度,“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明史·刑法志》)。唐朝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大型合议制,首创封建法律史上的“九卿议刑”制度。贞观元年,唐太宗李世民曾亲自诏令:“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明清称“九卿会审”,不限于对死刑的“议刑”,凡重大案件由九卿大臣会鞠,并形成了制度,即由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和大理寺九个部门组成最高一级审判组织,但其所判决的案件,仍需报皇帝最后核准,才能执行。唐朝、明朝时,九卿是三法司与吏、户、礼、兵、刑、工各部尚书及通政史,清朝时为吏、户、礼、兵、刑、工各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

古代的刑讯逼供是怎样的?

在封建制度下,断案重口供,为了取得口供,古人创造了一系列讯囚的办法。《魏书》中说:“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古时的法庭上,往往都放着拶子、竹篦、夹棍、杠子之类的刑具。夹棍是对男人进行拷问的刑具,是在三根木四面相合的地方各凿圆窝,拷问时在圆窝地方夹住嫌疑人两脚的脚腕,执刑人从两侧用力夹紧,使受刑人疼痛难忍。拶子是对女人进行拷问的刑具,拶子是用五根圆棒二条绳子连起来做成的,把嫌疑人的四指夹起来,然后把绳子勒紧,使受刑人痛苦难忍而招供。审讯拷问的时候使用笞或杖,叫讯囚杖,笞杖由腿和臀分受,愿意由背和腿平均分受的也可以允许,有时犯人背靠柱子,在柱子后边把手绑上,往腿上打。古代酷吏的刑讯方法多种多样,“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隋书·刑法志》),“或倒悬石缒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铁圈箍其首而加楔,至有脑裂髓出者”(《资治通鉴》),还有用竹签子刺指(“签爪”)、吊发、熏目、烙铁、油纸烧足趾等名目。

古代的“比”、“例”指的是什么?

比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断狱原则,又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曾通行的一种法律形式。《礼记·王制》郑玄注:“已行故事曰比。”律无专条,取其相近者比拟用之谓之比。秦朝时很多案件的判决以“廷行事”即法庭成例为依据,如《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何论?比大父母。”汉初肯定比附之制,汉高祖七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在转向比附情况下,“决事比”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案例作为审判的标准。由于以比断狱,司法机构出现了“奸猾巧法,转相比况”,同罪异论,“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汉之后比不复存在,有关内容并入其他法律形式。北宋时原有“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的规定,后来为弥补敕的不足,如遇律、令、格、式所不载,则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断案,使“例”成为一种法律形式,明清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与宋朝的例的广泛运用有密切关系。

古代犯罪可以花钱免刑吗?

古代刑法中允许犯罪的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抵免刑罚,这个制度就是赎刑。赎刑起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尚书·舜典》说“金作赎刑”。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案情有疑问而无法查清、定罪量刑遇到困难无法确认或者犯罪者“意善功恶”时,墨、劓、刖、宫、大辟都可以用金抵免。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允许用纳钱、出缣、输作赎免刑罚,汉惠帝时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去死罪;汉武帝时纳钱五十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隋唐以后,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具体的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相应赎金的数量,哪些情况适用赎刑制度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唐朝时,应当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员亲属,犯流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钱赎罪。清朝时,官员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的都可以纳赎,老、幼、废疾及妇女犯徒刑罚的收赎,官员正妻、有财力的妇女以及过失杀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可以赎罪。

历朝历代用于赎罪的财物不同,汉代以前是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缣(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元用中统钞;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用银。赎刑对后世司法、刑罚的腐败起到了很坏的影响,正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为何要在午时三刻行刑?

我国古代非常注意死刑执行的时间,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的,从古代一直到清朝都是定在秋后处决。因为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行刑顺应天道肃杀之威。在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上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二十四节气、假日、闰月全月以及雨未霁、天未晴都不能施刑。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是各代的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