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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法制篇(5)

什么叫班房?

现在把“监狱”俗称为“班房”,但“班房”在古代并不是监狱的代称,而是由州县衙门的“三班衙役”开办的临时看守所。因为传唤到的被告、证人以及捕获的通缉犯、嫌疑犯带到衙门,要临时看管等候升堂审判。因为没有州县长官的命令,不能将人关进州县监狱。而一些查无报案又没有赃据的疑犯,或者一些办无重罪、放又扰民的轻罪惯犯,即使经过了堂审,也往往会被指令由捕快暂时看管。所以,捕快需要自己设法找地方看管。一般地,捕快们就在自己家里弄一个“阱房”,装上栅栏,把人关在里边。也有的找一些无主的空仓、冷铺作为看管地点。由于衙役们碰头的地方叫“班房”,所以“押馆”、“卡房”、“官店”等捕快自办的拘留所统称为“班房”。

为什么在衙门里当差的叫皂隶,这是一种职业吗?

当差,旧时指在衙署中任服、服役,或是旧制中的罚作劳役。隋唐以后,官府的吏、役一律由百姓尤其是有一定家产的平民无偿承担。这种徭役称作职役、差役。宋代王安石变法后,逐渐以募役代替派差,即免除纳税户当差,改由州县官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内住户按照户等高下分别摊纳。

秦汉时巡逻、缉拿等是由贫民身份的士伍等担任。魏晋到唐宋时,衙门的司法勤杂工作是征发当地农民充任,唐称“色役”,宋代称“职役”,元明清称“差役”,官僚士大夫家庭可以免役。实际上北宋王安石变法后很少真正征发农民充役,明朝推行一条鞭法后,正式取消征发实役而全部采用募役。

明初规定衙门里当差的必须身穿皂色长袍,头戴一种四方形的帽子,在耳旁插上一根孔雀毛或缀上一些黄色的流苏。这种打扮原来是元朝时色目贵族的装束,朱元璋为了肃清“胡俗”,特意以此为贱役之服,要求衙门里当差的人员一律身穿黑袍,以示轻贱,并留下了“皂隶”这个名称。后来皂隶的服装颜色改为青色,帽子也改为一半红一半黑的高筒帽。皂隶和其他衙役一样,并非职业,而是一种劳役。

讼师形象为什么大多丑恶?

春秋时郑国的邓析,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条裤子作为报酬。《吕氏春秋》记载,邓析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因而被杀掉了。

讼师为民间提供打官司的服务,受到了立法的严禁,如南宋时敕令规定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的要杖一百,再犯的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明清时撰写“构讼之书”的要比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由于讼师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言可以活人,一言可以罪人,特别是有些讼师接受委托后,为一己私利,或开脱罪行或诬陷他人,不惜违背良心,混淆黑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经常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因而被贬称为“讼棍”。因为儒家主张“无讼”、“息讼”,讼师自然成为各级官员以及主要作为官员候补队伍的士大夫的眼中钉,在他们所撰写或整理的小说戏曲中,讼师总是丑恶的坏蛋形象。因此,讼师始终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官方的认可,不具有合法的资格和相应的诉讼地位。但尽管受到歧视,因为社会需要,有利可图,以帮人打官司为生的讼师还是一直存在着。

“王子犯法”真的“与庶民同罪”吗?

“刑不上大夫”在西周以后被法律明文中予以取缔,但这种理念和意识在职官制度上一直存在,或多或少常有所表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新兴地主阶级针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提出的法律原则,旨在从政治上打击和限制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所谓“同罪”只是一种相同或相似意义上的同罪,是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并不是王子犯了法真的就会和百姓一样被定罪受处罚。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是沾了“官”的边,就可以享有“当”、“赎”、“议”、“请”等一系列免罚减罪的规定。尽管为了维护整个封建统治秩序,也惩治过统治集团中一些恶名昭著者,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相提并论。

枭首示众是怎样的刑罚?

传说母枭为幼枭捕食,等到母枭精疲力竭不能再喂幼枭时,幼枭便一起啄食母枭的肉。母枭无力躲避,便用嘴啮住树枝,任凭幼枭啄食。幼枭将母体啄食干净后,树枝上只剩下母枭之首。《史记正义》:“悬首于木上日枭。”枭首,就是先斩首致人死亡,然后将割下来的脑袋悬于杆上。作为刑罚,最早见于商末,《史记·殷本纪》:“斩纣头,悬之白旗。”可见,商纣王是被枭首示众了。到秦时枭首成为法定刑罚,《秦会要补订》有“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汉代初期枭首即为五刑之一,历代沿用。隋文帝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废除了枭首刑,但后世的帝王为泄己愤偶尔用之。枭首刑的目的不只在于惩罚罪人本人,因为人死亡之后,对其尸体的任何处罚对其本人都毫无意义。悬首于木,主要是为了儆吓活着的人,让他们知道犯罪的后果,知道身首异处、悬首高杆以示众的可怕,知道一人悬首将给家庭带来的奇耻大辱。

变法的商鞅是如何死的?

著名变法主持人商鞅曾因太子犯法而对其师傅公孙贾施以黥刑,公孙贾对此怀恨在心。秦孝公死后,太子即位为秦惠文王,公孙贾借机说商鞅欲反。于是,秦惠文王将商鞅车裂于咸阳市。车裂古时也称或车,早在春秋时就有相当普遍的使用,齐国“辗高渠弥”(《左传·桓公十八年》),楚国将夏征舒“辗诸栗门”(《左传·宣公十一年》)。车裂就是把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向不同的方向拉,把人的身体撕裂。车裂还称体解,慷慨悲歌欲救燕患而刺秦王的荆轲就是被体解的。有时执行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东周列国志》第八十九回就记载了“咸阳市五牛分商鞅”的故事。汉代没有车裂的法定刑,而三国的东吴以及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车裂刑。杨坚称帝建立隋朝后,认为“枭首身,义无所取”,又“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废除车裂刑,但又被隋炀帝杨广恢复了。唐朝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唐末和五代时偶尔又见,五代以后只有辽代曾有规定,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死刑中基本上见不到“车裂”了。

方孝孺为什么被诛十族?

在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封建社会,人始终隶属于一定家庭,一切行为几乎同自己的家庭融为一体,个人是家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一定犯罪行为的惩罚不仅及于一身,常牵连到亲属,称为“族诛”。“族”的刑罚,也叫参夷或夷三族,就是一个人犯罪灭绝三族。秦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汉书·刑法志》),三族是指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指父族、母族、妻族。

汉高后元年(前187),法律上废除三族刑,但由于新垣平“谋为逆”案发,又使用三族刑处罚谋反、大逆类的犯罪。后世有诛九族的刑罚,九族是从高祖到玄孙的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亲属中的兄弟、堂兄弟等。明时朱棣以武力从其侄子建文帝手中夺取帝位,命方孝孺为其起草登基诏书。方孝孺认为朱棣是篡夺帝位,拒绝起草诏书,令朱棣大怒,方孝孺投笔于地,明确表示宁死不起草诏书。朱棣威胁说,你就不怕我灭你九族?方孝孺答道,灭十族我也不怕。朱棣大怒,于是将方孝孺的门生廖镛、杜嘉猷等收为一族,与其九族并加诛戮,共杀八百七十多人。

汉朝的淮南王英布为何又称为黥布?

英布是与韩信、彭越齐名的汉朝开国大将,《史记》和《汉书》中都称其黥布。相传英布小的时候相面的人说他“当刑而王”,英布在成年后因犯法被判受黥刑,遂以为应验而欣然受黥。在参加建造骊山墓的工程时,英布广交豪杰,后逢陈胜、吴广揭竿起义,便起兵反秦。楚汉交兵时,经刘邦等人积极争取,英布归汉,并为汉统一天下立下累累战功,被封为淮南王。英布就是因为曾经受黥刑而被司马迁、班固称为黥布。

黥刑是从****的墨刑继承而来的肉刑,属于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战国、秦朝时使用普遍。施刑的方法是用利器刻犯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使犯人的皮肤伤愈后留下深色的伤疤。黥刑属于小刑,当时使用凿为施刑的工具,后世才用针刺。起初黥刑是凿额部,因而又称天刑(“黥凿其额曰天”)。秦朝时刺墨的位置上有了不同的区分,对奴妾是黥面额中央及颧部(《秦简·法律答问》)。由于被黥面的人脸上带有标记,一般不会逃跑,在战国时常被贵族用做守门人,黥也从主刑逐渐变为作为其他刑罚附加手段而存在的附加肉刑,直到被汉文帝废除。不过,黥的标记作用也被后世所运用,南朝宋明帝统治时期,劫窃执官仗等应处斩刑的罪犯遇赦时,会在两颊黥上“劫”字。宋代实施的刺配中的刺复活了古代黥刑,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等区别,又因受杖、徒刑罚的不同而刺不同的图形,因配役的远近不同而区别深浅。元代用刺刑较多,刺墨的位置分出刺臂、刺项等几种情况,并区分了初犯、再犯、三犯。明清相沿不废,直到清末修律才彻底废除。

除肉刑外,远古还有什么刑罚?

有虞氏部落的联盟首长舜对违反风俗习惯和制度的氏族成员的惩罚,不用暴力,也不用残害肢体的肉刑,而是利用象征性的刑罚去处罚。《尚书》把这种方法称为“象刑”,“唐虞之象形,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檬,以居州里,而民耻之。”第一个惩罚犯罪的方法是让犯人戴黑色额巾,饰发向上,黑色发簪,大巾覆衣。这种特殊头饰的单一惩罚方法不能满足分别罪行轻重的需要,于是制定了其他象刑。犯轻微的罪就给他蒙上黑色头巾,犯中等罪就让他穿上特殊的鞋子,犯应处死的罪就让他穿上赭石颜色没有领子的衣服,使犯罪的人感到羞耻,精神上很痛苦,不敢犯罪。对应后世的“五刑”,后人认为象刑也有五种,《慎子》:“有虞之诛,以檬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骅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实际上,自古没有肉刑也就不会有象刑,不过,为了维护五帝仁德圣明的形象,人们总是沉浸在实行象刑的黄金时代的治世仰慕、向往中,舜也被作为慎杀的楷模。

曹操割发代首是不是诈术?

曹操以法治军、严于治吏,并且坚持以严肃刚正的态度对待法律。一次行军途中,为了不让队伍损坏百姓的庄稼,曹操下令经过麦田时士卒不能踏倒麦子,否则要处死。而曹操的马受惊跑进麦田,踩倒麦子,曹操让军中主簿议罪,主簿以春秋之义“罚不加尊”为其开脱。曹操不太满意,认为发布法令而自己违犯还怎能约束臣下士卒,但军中主帅不可杀,于是便断发自刑,拔出佩剑割下自己头发扔在地上。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割发代首是“操之诈”。不过作为一军主帅、一国权臣能以法律己、引法自责已经是很难得的了。以发代首,并非儿戏,因为古代头发不是随便可以去除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孝经》),都不应伤损,他人伤损是伤害,自损则是不孝。在先秦时,和人殴斗,如果把对方胡须眉毛拔光,会受城旦刑。如果用剑把别人的发髻削下来,也要受城旦刑。曹操制定的魏武军令中也规定了“违令者髡翦以徇”的条目,剪掉头发的髡刑是当时违反法令的惩罚方法,可见曹操断发自刑是郑重其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