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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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全程法律服务评析(1)

朱昌明

案情简介

A 公司为国际著名的氟化工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占领中国市场,A 公司欲在浙江投资建厂。B 公司为浙江民营企业,拥有氟化工的原料基地和国内通畅的销售渠道,但其化工产品属于初加工产品,附加值较低,B 公司有意寻找机会和国外企业合作以使产业升级。

2006年3月,经过一年多的接触和谈判,A 公司和B 公司就氟化工深加工项目达成意向,即成立一家中外合资公司,投资总额2700万美元,注册资本1350万美元,其中货币资金115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人民币出资持有49%股权,外方以外币和专有技术出资持有51%股权。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50年。合资公司主营聚四氟乙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本所律师有幸接受B 公司委托为该中外合资公司的设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项目核准、公司设立审批、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筹划等相关法律服务。凭借丰富的外商投资法律服务经验,本所律师圆满完成该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的法律服务工作,该公司已经如期开业运营。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投资项目和合资公司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结合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根据新《公司法》

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B 公司出具了正式法律意见书,并对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可行的操作方法,提供详尽的分析参考意见。

敬启者:按照贵方的工作指示,我们就贵方与A 公司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公司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谨供参考。

(一)关于出资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5条解释的复函,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登记后,增加出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交付出资的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7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下称“《执行意见》”),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出资方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资双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而按照《执行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执行意见》同时指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4.关于货币及汇率的约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按照《执行意见》要求,作为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2005】第16号),自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二)关于法律文本结构的安排

A 公司提出将《商标和名称的使用协议》、《技术出资和技术协助协议》作为独立的协议,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与德方签署。我们理解,A 公司的要求不利于贵方及合资公司的经营,贵方应坚持将上述协议作为合资合同的附件。理由如下:

1.A 公司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一部分,作价200万美元。专有技术的出资与现金形式不同,除交付相关的资料、凭证外,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和服务,保证合营公司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以证明其提供的专有技术的先进实用性,故技术协助和服务也是其必须履行的出资义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