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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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代理案(2)

至于被告一再强调的“已在合同所附平面图中作了类似台阶的图示,原告是看图买房,对此应该是知情的,而被告是按图施工,并不存在违约”之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知识,根本无法看懂房屋平面图,特别是涉及如此专业、细节的问题。

如被告未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应履行特别告知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方:卫生间的地面标高确实高于走道标高,但这不影响卫生间的使用功能,影响的只是卫生间使用的舒适性问题。卫生间的现状与合同所附平面图相符,原告是看图买房,对卫生间地面标高的问题应该是知情的,而被告是按图施工,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4.房屋二层北面露台的设计有否变更?如已变更,被告是否应履行通知义务?如无履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方: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图纸及原告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调查取得的涉案房屋竣工资料看,诉争房屋二层北面设计为一处露台,被告当庭亦承认其于2003年4月将原设计进行了更改,将二层北面露台翻造到三层北面,从而增加了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显然,被告在未通知并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此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方:已将露台设计变更内容通知原告,且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图纸已做修改。

审理判决

一、二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在判决书中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

1.对小区花园转让的效力问题。

一审法院: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只有纳入建筑容积的才能办理产权证,而花园、绿地通常不计入容积率,故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果要单独使用,须经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作为出售方的被告应对花园使用权的可销售性承担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销售,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花园买卖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被告应将花园款退还给原告。

二审法院:上诉人(一审被告)对其出卖的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土管部门对“某某假日之约”

小区进行验收时,将该小区的别墅花园绿地面积不作为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而作为公用分摊土地面积。因此,买受人是不能取得花园的独自使用权。根据土管部门的答复意见,如果要对别墅、排屋花园绿地面积按独自使用土地面积分摊,须经该小区全体业主同意。鉴于该小区的目前状况,原审判决被告返还买受人所支付的购买花园的款项并无不当。

2.对被告未按《住宅设计规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国家标准建造汽车库,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住宅设计规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涉及汽车库的规定虽非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但也属正常情况下都应当执行的内容。当事人如未按类似规定执行,则有义务在缔约过程中向对方作出特别的说明,不作特别约定,则相对方有理由认为其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案中作为开发商的被告既未在合同中对车库净高作出约定,实际交付的结果也远未达到国家标准,严重影响了地下室作为正常车库使用的功能,故原告就车库问题要求减少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减少并返还原告19770元。

二审法院:上诉人(一审被告)的房屋设计图纸是早已设计完成的,并非是与买受人协商所达成的标准。

因此,设计中未按国家标准执行的内容,应当履行向买受人特别告知的义务,以利于买受人作出判断,否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商品房的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现上诉人交付的成果未达到国家标准,严重影响地下室作为车库使用的功能,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二、三层卫生间地面高出楼面走道40厘米左右,被告是否应履行特别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被告虽在合同所附平面图中作了类似于台阶的图示,但未作其他任何说明,作为通常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被告也就不能证明该图原告方知情。作为房屋开发商,被告在未执行国家标准施工的前提下理应履行“特别说明的义务”,如未履行此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就卫生间的问题要求减少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应减少并返还原告购房款6000元。

二审法院:上诉人(一审被告)的房屋设计图纸是早已设计完成的,并非是与买受人协商所达成的标准。

因此,设计中未按国家标准执行的内容,应当履行向买受人特别告知的义务,以利于买受人作出判断,否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商品房的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现上诉人交付的成果未达到国家标准,严重影响到卫生间的使用功能,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4.房屋二层北面露台的设计有否变更?如已变更,被告是否应履行通知义务?如无履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被告竣工的房屋二层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就露台的问题要求减少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减少并返还原告购房款4000元。

二审法院:(非二审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曾涉及)。

经典评析

与本案一起提起诉讼的还有该小区的其他十几名业主,均有我们两位代理人代理,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法院对这些案件一并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别墅项目的花园转让问题以及在建设设计过程中违反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非强制性条款而事先未向受买人作特别告知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十分敏感的问题。在本案起诉之前,省内还没有现存的案例可供参考,但仅在杭州市,房产公司销售小区绿地、花园的事例不胜列举,绿地的销售额保守估计也在数亿元之上。虽然销售条件、销售的方式、方法不尽一致,但确实有很大比例的房产公司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建筑设计规范给购房业主房屋功能造成损害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这一诉讼请求的提起,必然对部分既得利益者造成极大冲击,因此我们对这一诉讼的启动以及面临的风险、压力,事先有足够的预期和思想准备,但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压力仍超乎意料。

值得欣慰的是,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两级法院主审法官所体现的职业操守和对事实、法律负责任的态度,终于使这一系列的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在国家《物权法》出台之前,这一系列案件中确立的两条原则,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确立了很好的范例。

第一,对住宅小区的绿地的销售,房产公司应当要对其可销售性承担责任,如果房产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合法性或业主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销售小区绿地违法,应当认定其销售绿地的行为无效。

第二,对房产公司违反国家或行业非强制性建筑设计规范,如房产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就该事项对买受人未尽特别告知义务,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商品房的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如交付的房屋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影响到使用功能,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