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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金融期货的套利与投机(1)

建立和发展金融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同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一样,我们之所以要建立和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其根本目的也是为广大的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提供一种能够转移金融风险的场所。但是,与其他各种期货交易一样,在金融期货交易中,套利与投机也是难以避免的两种交易行为。如何认识这两种交易行为在金融期货交易中的作用,将直接影响到有关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从而影响到金融期货市场的发育与完善。

第一节 套利与投机的异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套利与投机混为一谈,从而把“套利者”与“投机者”看作同一类交易者,并统称为“投机者”。其实,套利与投机是两种不同的交易行为,因而套利者与投机者也是两类不同的交易者。为了说明套利与投机的异同,我们将首先从套利与投机的基本定义开始。

一、套利的定义与性质

套利是一种常见的、以获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它存在于各种金融现货市场,也存在于各种金融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在这里,我们所要说明的只是金融期货市场的套利行为。

一般地说,所谓“套利”,是指人们利用暂时存在的不合理的价格关系,通过同时买进和卖出相同或相关的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而赚取其中的价差收益的交易行为。在这里,所谓的不合理的价格关系包括多种不同的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是同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不合理的价格关系;第二种情况是同一市场、同种金融期货合约,在不同交割月之间的不合理的价格关系;第三种情况是同一市场、同一交割月的不同金融期货合约之间的不合理的价格关系。所有这些不合理的价格关系一般都只存在于一个较短的时间中,通过套利者的套利活动,这些不合理的价格关系将很快地得到矫正或拉平。

在说明套利的定义时,我们有必要指出一个与套利有密切联系,甚至可作为套利之同义词的概念--“价差交易”(通常被简称为“价差”)。

在金融期货交易与金融期权交易中,价差交易是一种十分常用的交易策略。

其中,对金融期权交易中的价差交易策略,我们将在本书第十章中另作专门的说明。

什么是价差?价差与套利究竟有何区别?对此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各有不同的解释。兹简述三种较重要的解释。

(一)卡罗尔的解释

卡罗尔(B.L.Carroll)在《金融期货交易》一书中,对价差作了这样的解释:所谓价差,是指“同时买进一种期货合约而卖出另一种期货合约,以期在这两种期货合约的价格关系发生变动时,通过对冲买卖部位而赚取一定的净利润”。例如,在同一交易所买进一个交割月的合约,而卖出另一个交割月的同种合约(商品内价差)。又如,在不同交易所买卖相同交割月的相似合约(市场间价差)。再如,买进一种合约,而卖出另一种不同的合约(商品间价差)。在同一本书中,卡罗尔也对套利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套利,是指“同时买进和卖出相似金融工具和(或)相关期货合约,以便从其价格关系的暂时反常中获取利益的交易策略”。

从卡罗尔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价差和套利都是由一个买进部位和一个卖出部位组合而成的交易策略。但在价差中,人们买进和卖出的都是金融期货合约;而在套利中,人们所建立的两个部位中,只有一个部位是金融期货合约,而另一个部位则是金融工具本身。

(二)鲍尔斯与卡斯特里诺的解释

鲍尔斯(Mark J.Powers)与卡斯特里诺(Mark G.Castelino)对套利与价差作了如此的区分:“如果同时买进和卖出的过程包括两个不同的市场(如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或两种具有相同收益曲线的不同的证券,则这种策略可称之为套利;而如果只是在同一市场或类似证券的不同期货月份之间进行买进和卖出,则这种策略可称之为价差。因此,买进12月份 Tbill期货,而卖出3月份 Tbill期货的部位为一价差部位”。

根据鲍尔斯和卡斯特里诺的解释,套利和价差的区别是投资者同时买进和卖出的过程是否发生在同一个市场,以及他们所买进和卖出的是否为同一种证券。

套利是不同市场和不同证券之间进行同时买卖,以获取无风险利润的交易行为;而价差则是在同一个市场和同一种证券(或类似证券)之间进行同时买卖,以获取无风险利润的交易行为。

(三)马歇尔的解释

马歇尔( John F.Marshall)根据不合理的价格关系的存在领域,对套利者和价差交易者作了区分。他指出,套利者是利用空间上的不合理的价格关系,通过同时的买进和卖出而获利;而价差交易者则是利用时间上的不合理的价格关系,通过同时的买进和卖出而获利。所以,套利者所进行的是一种“空间套利”,而价差交易者所进行的是一种“时间套利”。由此可见,价差交易实是套利的一种。因此,在某些场合,价差和套利这两个概念可交互使用。

从以上三种不同的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到,尽管各种解释都有不同的侧重点,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但他们都认为套利与价差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不过,从以上三种不同的解释中也可以看到,套利与价差的区别只是体现在具体的方法上,而不是体现在基本的特征上。也就是说,它们的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因此,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为了分析的便利,我们在下文中将把价差和套利作为同一种交易行为,并将它们统称为“套利”。更确切地说,在下文中将主要依据马歇尔的解释,把价差作为套利的一种。

二、投机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投机”,是指人们根据自己对金融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测,通过看涨时买进、看跌时卖出,以获取价差收益的交易行为。

在我国,“投机”一词一直被作为一个贬义词使用,投机与赌博也常常被画上等号。因而,一提起投机,人们就自然会想起它的种种危害性,投机者也因此而声名狼藉。

其实,从本义而言,投机是一个中性词。在英文中,现在用以解释投机的“speculation”一词原为“推测”之意,投机只是其引申义而已。“推测”一词之所以被引申为“投机”,是因为投机者是根据他们对市场行情之变动趋势的“推测”而从事交易的。他们从事这种交易的目的自然是从价格变动中获取利润。但他们的“推测”未必准确,因此,他们交易的结果也未必能获利。如果他们的推测是错误的,则他们必将在交易中受到损失。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把投机与赌博联系起来,甚至等同起来。但实际上,这种联系或等同却是片面的。之所以片面,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投机与赌博的风险来源不同。投机者所面临的风险是市场经济中所客观存在的风险。这种风险原是由投资者所承担的,但投资者通过套期保值,而将这种风险转移给了投机者。相反,赌博者所面临的风险却是由赌博行为本身所带来的。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赌博,也就不会有这种风险。第二,投机与赌博这两种行为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完全不同。如我们将在下文中所要说明的那样,合法的、适度的投机对金融期货交易的进行和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而赌博却是一种有百害而无一利的消极行为。因此,将投机与赌博相提并论实是完全不合理的错误论点。

由此可见,投机乃是人们根据自己对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测,而作出的交易决策。但事实上,即使不是投机者,而是投资者,他们在作出交易决策时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所以,投机与投资虽然不同,但这种不同并不体现在具体的交易形式上,而主要体现在人们对风险的不同态度上。一般来说,投机者是风险偏好者,而投资者则是风险回避者。当然,这种区别也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人们通常难以将投机与投资作出泾渭分明的划分。

三、套利与投机的区别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清楚地看出,套利(包括价差)与投机都是以获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而且都是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其中的价差收益的交易行为。然而,在交易的方式、利润的来源、承受的风险,以及交易的成本等方面,这两种交易行为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兹依次简要分析之。

(一)交易的方式不同

从交易的方式来看,套利与投机完全不同。套利者(包括各种价差交易者)都是同时做多头与空头。也就是说,价格被低估的做多头,价格被高估的做空头。当价格关系改变后,套利者通过对冲其买卖部位即可获取无风险的利润。与套利者不同,投机者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往往只做其中之一,即当价格较低而预期价格上涨时做多头,而当价格较高但预期价格下跌时做空头。如果预期正确,投机者可获利;如果预期错误,则投机者将受损。

(二)利润的来源不同

从利润的来源来看,套利与投机也不同。一般地说,投机者的利润来源于价格水平的变动,而套利者的利润来源于价格关系的变动。换言之,投机者是从绝对价格的变动中获利;而套利者则是从相对价格的变动中获利。绝对价格的变动未必引起相对价格的同时变动;反之,相对价格的变动也未必引起绝对价格的同时变动。所以,投机者的获利机会与套利者的获利机会未必同时存在,也未必同时消失。

(三)承受的风险不同

从承受的风险来看,套利与投机更是大不相同。一般地说,套利者所承受的风险要远小于投机者所承受的风险。之所以如此,主要有如下两个原因。

第一,套利者是根据客观存在的价格差进行交易的。这种价格差是由不合理的价格关系所造成的。这种不合理的价格关系一般只存在于短期,而不存在于长期。也就是说,经过一个较短的时间后,这种不合理的价格关系必将得到矫正,价格差也将随之而消失。所以,至少从理论上可以说,套利者交易的结果总是能获利,而且能无风险地获利。相反,投机者是根据他们对价格变动的预测来进行交易的,但他们的预测未必准确。因此,他们交易的结果可能获利,也可能亏损。所以,投机者实是一种冒险的交易者。

第二,套利者因同时做多头和空头,因而在相对价格保持基本稳定,而绝对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他们在一个部位的损失将由另一个部位的盈利所抵补。这样,套利者所承受的风险将是有限的。与套利者不同,投机者在某一时间内所建立的部位往往是一种单向的开放部位。所以,当市场价格的变动与其预测的方向相反时,投机者潜在的损失将是无限的。换言之,投机者在交易中所承受的风险将是无限的。

根据一般的说法,套利者在交易中所获得的利润是一种无风险的利润。但事实上,套利者要真正做到无风险地获利也是困难的。尤其是在金融期货市场和现代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更是如此。所以,虽然套利者与投机者在交易活动中所承受的风险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也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四)交易的成本不同

从交易的成本来看,套利与投机也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套利者在交易中只承受着较小的风险,而投机者在交易中却承受着较大的风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交易所对套利者所收取的保证金较低,而对投机者所收取的保证金却较高。另外,经纪商或经纪人向这两类交易者所收取的佣金也有多少之别。一般地说,他们对套利者所收取的佣金较少,而对投机者所收取的佣金则较多。

除了以上所述的几个方面的区别之外,套利与投机还在金融期货交易中起着各不相同的作用。对这些作用,我们将在下节作进一步的分析。

由以上几方面的分析即可看出,套利与投机虽然都以获利为目的,但它们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正确地认识这些区别,对我们管理和引导这两种交易行为是有帮助的。

第二节 套利与投机在金融期货交易中的作用

对套利与投机在金融期货交易中的作用,人们历来褒贬不一。一般地说,人们往往较多地看到套利与投机的消极作用,而较少地看到,甚至从根本上否定它们的积极作用。于是,在制定有关金融期货交易的法规或制度时,人们往往把严禁套利与投机作为其中一个很重要、很强调的内容而加以明确的规定。殊不知,这是对套利与投机之作用的片面认识,而以这种片面认识作为理论依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自然不利于金融期货市场的发育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