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致命的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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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在本能和理性之间(3)

因此我要坦率地说,看到一些有关进化论的著作,我总是忍不住觉得好笑。这些著作,甚至是一些出自伟大科学家笔下的著作,虽然承认过去的一切都是在一个自发的过程中产生的,最后还是经常劝说人们用理性——因为现在事情已变得如此复杂——去把握和控制未来的发展。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受到了我曾称之为“建构论理性主义”(1973)的鼓励,它对科学思想大有影响,一位著名的社会主义人类学家写过一本大获成功的书,它的书名便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点:《人创造自己》(V.柴尔德,1936),许多社会主义者都把这个标题当作自己的座右铭(海尔布龙纳,1970:106)。这种假设包含着一种不科学的、甚至是泛灵论的观点,认为理性的智慧是在某个阶段进入了正在进化着的人体之内,成为支配文化进一步发展的一种新的积极力量(其实人体是逐渐获得了领悟极为复杂的原理的能力,这使他能够在自己的环境里更为成功地行动)。这种文化进化完全滞后于生物或遗传进化的观点,忽略了进化过程中使理性得以形成的最重要的内容。在进化中创造了自身的理性,现在具有了可以决定自身进一步进化(姑不论那些它同样无法做到的事情)的地位,这种观点有着内在矛盾,因此不堪一驳(见第五章和第六章)。同文化和进化创造了人的理性的说法相比,以为有思维能力的人创造并控制着自己的文化进化的观点更缺少正确性。在任何情况下,认为自觉的设计在某个时刻露面并取代了进化过程,这种观点是用超自然的假设了代替科学的解释。从科学解释的角度说,并不是我们所谓的理智发展出了文明,更不用说指导进化的方向了,而是理智和文明在同时发展或进化。我们所谓的理智,并非像个人生来就有大脑一样,是他生来便有的东西或是由大脑产生的东西,而是他的遗传组织(例如他的具有一定尺寸和结构的大脑)在他成长的过程中,帮助他从自己的家庭和成年同胞那里吸收不是由遗传传递的传统成果而获得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头脑并没有包含多少可以检证的有关世界的知识,也没有多少对人的环境做出解释的能力,而是包含着不少限制本能的能力——一种无法由个人理性加以检验的能力,因为它是作用于群体。在个人成长环境中形成的理智,反过来又制约着供个人汲取营养的传统之维持、发展、丰富和变异。主要是通过家庭传播,理智保存了丰富的共存并生的脉络,使每个加入群体的新人都可以从中探幽寻宝。甚至可以问,没有机会随时接触这种文化传统的个人,能否说他具有了理智。

正像本能比习俗和传统更久远一样,习俗和传统也比理性更久远:习俗和传统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无论从逻辑上、心理学上还是时间顺序上说都是如此。它们不是出自有时称为无意识的因素,不是出自直觉,也不是出自理性的理解力。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它们是建立在人类经验的基础上,它们是在这种经验中,通过文化进化的过程而形成的,但是它们并不是通过从有关某些事实或对事物之特定运行方式的理解中得出了合理的结论而形成的。我们的行为虽然受制于我们的所学,但是对于我们所做的事情,我们经常不知道那样做的原因。通过学习得到的道德规则和习俗日益取代了本能反应,但这并不是因为人利用理性认识到了它们的优越之处,而是因为它们使超出个人视野的扩展秩序之发展成为可能,在这种秩序中,更为有效的相互协调使其成员即使十分盲目,也能够养活更多的人口并取代另一些群体。

文化进化机制不是达尔文主义的机制

我们的论证使我们有必要更细致地讨论一下进化论和文化发展的关系。这是个引起不少有趣问题的话题,对于其中的许多问题,经济学都提供了一种鲜有其他学科提出的解答方式。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严重的混乱,即使只为了提醒读者我们不打算重蹈覆辙,也应当谈谈其中的某些内容。具体说来,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从这样一个假设中产生的,即凡是研究人类文化的进化的人,肯定会加入到达尔文那个学派之中。这种假设是错误的。查尔斯·达尔文首先创立了一门系统的(即或是不完善的)进化论,就此而言我对他极为敬佩。但是,他为了说服科学界,对进化过程如何在生物有机体中发挥作用殚精竭虑做出的说明,很久以前便已经是人文学科中的一些老生常谈了——至少从1787年以后事情就是如此,这一年威廉·琼斯看出了拉丁语和希腊语同梵语有些惊人的相似之处,以及所有“印—欧”语系的分支都是来自梵语。这个例子提醒我们,达尔文的或生物学的进化论,既不是这类理论中最早的,也不是惟一的,它实际上并非完全自成一体,在某些方面有别于另一些进化论解释。生物进化的观念,是从对一些文化发展过程的研究中诞生的,对于这些过程,例如导致语言、法律、道德原则和货币等各种制度形成的过程,人们早有所知(如琼斯的著作所示)。

可见,当代“社会生物学”的主要错误在于,它假定语言、道德和法律等现象,不是经由模仿式的学习传递在自然选择的进化中产生,而是通过现在由分子生物学阐明的“遗传”过程传递的。这种观点虽然是处在两个极端的另一头,但是它的错误与以下观点并无两样:人类自觉地发明或设计了道德、法律、语言或货币这类制度,因此他也可以对它们随意加以改进。这种观点,即无论我们在哪里发现了秩序,那儿必定存在着某个发号施令的人,是生物学的进化论必须予以驳斥的迷信。我们在这里再次发现,正确的解释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

不但进化的观念在人文和社会科学中要早于自然科学,我甚至打算证明,达尔文是从经济学那儿得到了进化的基本观念。我们从他的笔记中可知,达尔文在1838年构筑自己的理论时,正在读亚当·斯密(见补论A)。无论如何,早于达尔文的著作几十年甚至一百年,就已有人在研究高度复杂的自发秩序通过进化过程而出现的现象。虽然像“遗传”和“遗传学”这样的词汇,如今已经成为生物学中的专业术语,然而甚至它们也不是由生物学家发明的。我所知道的第一个说过遗传发展的人,是德国哲学家和文化史学家赫尔德。我们在维兰德和洪堡那儿再次看到了这个词。由此可见,现代生物学是从更为久远的文化研究那儿借来了进化的概念。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人们所熟知的事情,但它也几乎总是被人们忘掉。

当然,文化进化(有时也被称为心理—社会进化、超有机体进化或体外进化)的学说和生物进化学说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完全一样。它们往往以十分不同的假设作为起点。文化进化正像朱利安·赫胥黎所言,是“一个和生物进化极为不同的过程,它有自己的规律、机制和模式,不能单纯从生物学基础上加以解释”(赫胥黎,1947)。不妨举出若干重要的差别:生物进化论现在已排除了后天获得特征的遗传,但是所有的文化发展都是建立在这种遗传上,即那些以指导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为表现形式的特征,它们并不是个人固有的,而是在学习中掌握的。按现在的生物学讨论所采用的说法,文化进化是在模拟拉马克主义(波普尔,1972)。进一步说,文化进化的产生,不仅通过生理上的双亲,而且通过无数个“祖先”,向个人传递各种习惯和信息。这个过程利用学习手段,加快了文化特性的传播速度。从而正如前面所说,文化进化较之生物进化要快得多。最后,文化进化主要是通过集体选择发挥作用;集体选择是否也在生物进化中发挥作用,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我的论证也不依靠这方面的见解(艾德尔曼,1987;吉塞林,1969:57—9,132—3;哈代,1965:153以下各页,206;迈尔,1970:114;麦达瓦尔,1983:134—5;卢塞,1982:190—5,203—6,235—6)。

邦纳(1980:10)认为,文化“有着和有机体的任何其他功能——例如呼吸和运动——一样的生物学特性”的主张是错误的。把语言、道德、法律、货币甚至智力等传统的形成,一概归于“生物学”名下,是在滥用语言和曲解理论。我们的基因遗传,可以决定我们能够学会什么,但肯定不能决定存在着什么有待学习的传统。有待学习的东西甚至不是人类大脑的产物。不是由基因传递的东西,不属于生物学现象。

尽管有这些差别,一切进化,无论是文化的还是生物的,都是对不可预见的事情、无法预知的环境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这是进化论无法使我们对未来的进化做出合理预测和控制的另一个原因。它所能够做到的,不过是揭示复杂的结构如何具有一种使进化进一步发展的调整方式,但是由其性质所定,这种发展本身难免是不可预测的。

在指出了文化进化和生物进化的一些差别之后,我要强调的是,它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完全相同:从规律支配着进化产物必然经历的各个阶段,因而能够据以预测未来的发展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生物进化还是文化进化,都不承认有什么“进化规律”或“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规律”。不管是遗传还是别的什么因素,都不能决定文化的进化,它的结果是多变的,不是千篇一律的。有些哲学家,如马克思和奥古斯都·孔德之流,认为我们的研究能够找出进化规律,从而可以对不可避免的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他们是错误的。过去,进化论的伦理学观点失信于人,主要就是因为它错误地把进化和所谓的“进化规律”联系在了一起,其实进化论必须把这种规律视为不可能而断然予以否认。我曾经说过(1952),对于复杂现象,只能限于我所说的模式预测或原理预测。

这种具体的错误认识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混淆了两种全然不同的过程,生物学家分别称之为个体发生的过程和种系发生的过程。个体发生肯定只同事先决定的个体发展有关,它是由胚胎细胞中染色体固有的机制决定的。相反,与进化有关的种系发生,却是同种群或类型的进化史有关。生物学家因为受过训练,一般都会反对把这两者混为一谈,但是那些研究生物学家所不熟悉的事情的人,却经常成为自己无知的牺牲品,得出“历史决定论”的信念,即种系发生和个体发生的作用方式是一样的。卡尔·波普尔曾对这种历史决定论的观点做了有力的驳斥(1945,1957)。

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还有另一些共同特征。例如,它们都遵循着同样的自然选择原理:生存优势或繁殖优势。变异、适应和竞争,不管它们——尤其在繁殖方式上——有怎样的特殊机制,从本质上说都是同样的过程。不但所有的进化都取决于竞争,甚至仅仅为了维持现有的成就,竞争也是必要的。

虽然我希望人们从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看待进化论,理解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的不同,以及承认社会科学对我们的进化知识做出的贡献,不过我并不想否定,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创立,不管它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都堪称一项现代伟大的知识成就——它使我们对自己的世界有了一种全新的眼光。作为一种解释工具,它的普适性也表现在一些各不相同的自然科学家的新著作之中,他们证明了不应把进化的观点局限于有机体,这个过程始于从更为基本的粒子中发展出来的原子,因此我们也能够解释分子这种最初级的复杂结构,甚至能够根据多种多样的进化过程,解释复杂的现代世界(见补论A)。

但是,凡是用进化论观点研究文化的人,都难免会经常感觉到对这种观点的敌视。它往往是针对那些“社会科学家”,他们在19世纪需要达尔文的帮助,以便认识他们本可能从自己的先辈那儿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文化进化论信誉扫地,给它的进步造成了持久的伤害。

社会达尔文主义从许多方面看都是错误的,但是今天对它的深恶痛绝,部分地也要归因于它同致命的自负相冲突,这种态度认为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改造他周围的环境。虽然这与理解正确的进化论了无干系,但是那些在研究人类事务上持建构主义态度的人,却经常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不当之处(和如此明显的错误)为由,全盘否定进化理论。

伯特兰·罗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事例,他宣称,“假如进化论的伦理学能够成立,那么对于这个进化过程会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大可漠不关心。因为无论它是什么,都可以由此证明它是最好的”(1910/1966:24)。这种被A.G.N.弗莱称为“无可辩驳的”(1967:48)反对意见,是建立在一种简单化的错误认识上。我不想信奉那种经常被称为遗传主义或自然主义的谬论。我不认为集体选择的传统造成的结果肯定是“好的”——我丝毫不打算主张,在进化过程中长期生存下来的另一些东西,譬如蟑螂,也有道德价值。

我确实认为,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没有我所提到那些特殊传统,文明的扩展秩序就不可能继续存在(但是假如蟑螂绝迹,由此引起的生态“灾难”大概不会给人类造成永久性的重大破坏);我也确实认为,假如我们因为观念有误(它当然有可能真诚信奉自然主义的谬误)而放弃这些传统,我们就会使大量的人陷入贫困和死亡。只有充分正视这些事实,我们才能着手——或我们可能具备了一定的能力——考虑一下,做什么样的事情才能算是正确而善良。

单靠事实绝不能定是非,但是如果在什么合理、什么正确和有益的问题上认识有误,却会改变事实和我们生存于其中的环境,甚至有可能不但毁灭已经得到发展的个人、建筑、艺术和城市(我们早就知道,在各种类型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的破坏性力量面前,它们是十分脆弱的),并且会毁灭各种传统、制度和相互关系,而离了这些东西,几乎不可能出现以上成就,或使它们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