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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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发展时期的反腐败斗争(1956-1966)(5)

第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党员的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向******所属各部门派出监察组常驻,监察组的成员由相当于******部长、司局长一级的干部担任,监察组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中央监察委员会派驻******各部门的监察组长,列席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工作需要时,商同所在部门的党组(党委)召开联席会议;各省、市、自治区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派出监察组和监察员驻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

第四,在职权上扩大了上诉权限。《决定》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察委员会直到党的中央,直接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八届十中全会是八大到“**********”的十年间唯一一次专门讨论党的监察工作的全会。此后不久,中央监察委员会于1962年11月召开全会暨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对《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改,对中央监委的任务、办事机构、审理案件程序、工作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党的监察机关加强对违纪案件的查处

党的八大以后,中央监委和地方监委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大了查处各种违纪案件的工作力度。1957年3月召开的第二次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指出:1956年全国各省、市受理控诉、申诉案件的数量比1955年一般都增加了一倍左右。1956年全国共处分党员152326人,其中有: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9359人,包庇反革命分子、丧失立场的11525人,破坏党的团结的3024人,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2358人,贪污盗窃的21728人,腐化堕落和在两性关系上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37254人,严重官僚主义造成失职的5494人,严重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8316人,抵抗、破坏合作化和从事剥削的8911人,弄虚作假的1468人,隐瞒政治历史问题的9245人,其他33644人。他们所受的处分是:开除党籍的45754人,留党察看的28436人,撤销工作的9282人,警告、劝告的68854人。各级监委在检查处理案件的时候,都认真地贯彻了“严肃谨慎,分别对待”的方针,因此,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的处理绝大多数是正确的。经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纯洁了党的组织,有效地反对了党内的各种不良倾向,加强了党员的纪律性。

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央部署的中心工作,在向违法乱纪、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等错误作斗争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仅1962年上半年,就处理了各种违反党纪的案件近25万件,受到处分的党员58000多人。其中一部分,是根据中央的指示,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处理清仓核资中揭发出来的破坏国民经济计划、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在这期间,各级监委还处理了大量的控诉、申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仅1962年上半年,就受理了34万多件,已处理24万多件。通过对上述各种案件的检查处理,有力地反对了坏人坏事,保护了好人好事,对纯洁党的组织,加强党的纪律,密切党群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甄别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57年反****斗争后,在各种政治运动中受到各种处分、处理的人很多,运动过后,提出申诉、要求平反的越来越多,直接影响到党的威信和社会稳定。党中央注意到了这个问题。1961年1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要求大家勇于承认错误,有多少错误就说多少。同年6月12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作了自我批评,认为1959年不该把反****斗争搞到群众中去。提出要对庐山会议后几年来批判和处分错了的人甄别平反,重新教育干部。6月26日,****中央在转发教育部党组一份报告中,就高校反****斗争的处理作出政策规定。要求对原来批判、斗争、处理错了或基本错了的,应当坚决更改过来;对过去戴上“白旗”帽子的,应该在原批判范围内正式宣布取消;原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批判材料和本人的检讨材料,一律不要放在档案里。1962年1月的七千人大会上,党中央和******作出多方面的自我批评。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央监委加强了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甄别工作。

1962年12月28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八届十中全会的决定努力做好当前党的监察工作的报告》中说,一年多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地向党内各种违反纪律的倾向进行了斗争。同时以主要的力量,对近几年来受批判和处分的干部、党员进行了甄别。据23个省、市、自治区到1962年8月底不完全统计,已甄别了干部(包括非党干部)和党员365万人,占这些地区近几年来批判、处分的干部、党员总数的84%(一般不包括反****、肃反、审干中处理的,主要是1958年以来反****、整风整社、民主革命补课几个运动和基层拔白旗、反瞒产中处理的)。甄别的结果,原批判、处分正确的占30%左右;原批判、处分部分正确的占20%左右;原批判、处分错了的占50%左右。另外,还甄别了受批判、处分的群众330多万人。目前,多数地区农村中的甄别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县以上机关、企业、事业部门的甄别工作还正在进行。各地的甄别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贯彻了中央的方针、政策,分清了是非,加强了团结,调动了广大干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生产。通过甄别工作,总结了近几年来反倾向斗争的经验,使党的章程和**********得到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实事求是的作风得到了进一步发扬。

中央监委关于检查处理案件的八条经验

1962年12月28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八届十中全会的决定努力做好当前党的监察工作的报告》,对近几年检查处理案件的工作经验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总结。提出,为了更好地贯彻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方针,准确地反对坏人,坚决地保护好人,在检查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一)首先要把事实查证确凿。查证材料时,必须走群众路线,采取客观冷静的态度,既要听检举人的意见,也要听被检举人的意见;既要听正面的意见,也要听反面的意见。要反复查证,把实事弄准确。绝不能道听途说,主观臆测,先定框框,按框框找材料。整理材料,不许断章取义,歪曲夸大。更要防止坏人捏造假材料、假证据,陷害同志。

(二)在事实查证清楚以后,必须以党的章程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确定问题的性质。同时,要区分错误情节的轻重,责任的主次,后果的大小,区分是坚持错误或愿意改正错误。一方面,不要把个别的、比较不重要的错误,夸大为系统的、严重的错误;不要把已经解决了的历史问题,当作现实问题,算总账;不要把主要是由于领导责任造成的错误,完全归咎于被领导者。另一方面,也不要降低党的原则,混淆是非,把错误当成不是错误,把重大原则性的错误当成一般性的错误。更不许可混敌为我,或者混我为敌。总之,对犯错误的人,要作全面的、历史的、本质的考察和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三)处分党员,必须经过党组织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凡是个人决定的处分或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处分,一律无效。

(四)给予党员干部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必须按照干部管理制度,经主管党委的监委审核,由监委报同级党委批准。监委在审核这些案件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与受处分的人谈话,倾听他们的意见。

(五)必须严格执行党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障被批判、被处分人的申辩权利、保留意见的权利和申诉权利;不准采取非法手段,强迫承认错误,不许扣压党员的申诉书。同时,应当允许别人为被批判、被处分的人辩护。

(六)上级监委应当定期检查下级监委处理的案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对于报请批准的重大集团性的案件,在审议之前,必须派人核实材料。

(七)对党员干部进行批判斗争,必须按照干部管理制度,事前将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如实地报告主管党委审查批准;不允许不经请示报告,对党员干部进行批判斗争。对党员的批判斗争,在一般情况下,要限制在党的支部大会或委员会的范围内,不得随便扩大范围。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违法乱纪行为,更不得株连与错误无关的同志和家属。

(八)对于受处分的同志,必须坚持“一看二帮”的原则,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决不能对他们采取漠不关心的冷淡态度,更不能加以歧视。

进行党内斗争和执行纪律,是一件最严肃,最负责的事,必须以最严肃、最负责的态度来进行。对于犯错误的人执行纪律,不论他们的资格新老、职位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统一原则处理,任何人不能例外。但是,批评和处分又要适当,不许采取过火批判和处分,更要反对违反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的做法。一切违反党章、国法的斗争方式和方法,尤其是打击报复、陷害好人的恶劣行为,都必须追究责任。

中央监委关于检查处理案件的上述指导思想和经验,对于当时正确开展******斗争、严肃党的纪律、保护党员权利、增强党的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各级党的监察机关积极开展工作,但总的说,在党内高度集权的体制下,特别是在1958年庐山会议党内民主生活受到严重破坏之后,中央和一些地方的主要负责人大搞“一言堂”、“家长制”,党内监督功能严重弱化,难以遏制某些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党的监察机关和监察制度在维护党内正常生活和******斗争中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国家监督制度的不足和监察机关的一度撤销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国家监督地位较高。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政协的框架内,能够互相监督。政务院下设的人民监察委员会较好地发挥了行政监察作用。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人民代表大会取代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仅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存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不再明确体现党派的存在。原来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在国家政权中对共产党的监督,变成了在国家政权之外的监督,监督的作用随之下降。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推进国家监督制度建设。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后,对其他部委的监督工作受到限制。

1958年2月27日至3月20日,监察部召开了第七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会议认为,新中国成立8年来,各级监察机关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根据党政领导的指示,密切协同有关部门并依靠职工和群众,着重检查处理了一些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政策法令和决议、命令以及严重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的案件,和一些使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以及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并且不断地向贪污盗窃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对于犯错误的人员,都根据其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给了适当的纪律处分或免予处分。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各类案件的检查处理,对于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令、保护国家财产、教育干部、纯洁国家工作人员的队伍、改进工作、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均起了一定的作用。因而会议强调,8年来监察工作的成绩是巨大的。这次会议也指出了监察工作的“主要缺点和错误”,强调监察部门是与政府其他部门平等的部门,必须切实注意尊重党委的领导,克服一些监察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会议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严格遵守向党政领导请示报告的制度。规定,当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和当地党政领导的决定不一致时,应该执行当地党政领导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监察工作很难有较大的作为。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的提案,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的提案说:监察部设立以来在维护国家纪律、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监察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国家机关负责,并且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做好,因此监察部无单独设立的必要,建议撤销监察部。今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一律由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进行。就这样,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暂时退出了历史舞台。

从党的八大一次会议到“**********”前夕这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探索中曲折发展,******斗争和廉政建设也体现了曲折发展的特点。总的说,******斗争的经验日益丰富,成效愈加显著。但是,这种经验和成效是在高度集权制度下取得的。一旦这种制度的弊端大爆发,******斗争必将受到新的严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