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发展传播学视角下的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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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价值·气质·戒律(4)

4、《华盛顿邮报》的记者手册:

不得接受消息来源的礼物,也不得接受免费旅行,既不寻求也不接受因报社所拥有的位置而提供的优待,禁止接受任何不对公众免费的比赛项目的免费入场券,唯一例外是记者专席,无论何时只要可能,采访应为那些座位付费;

没有主管的允许,不为除《华盛顿邮报》以外的任何人工作,许多外部活动和工作与一张独立报纸的专门工作不相容;

为避免商业和金融市场报道方面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所有从事商业和金融市场报道的职员都需向掌管这一部门的总编辑助理披露其金融财产和投资,所有记者和编辑无论他们在何处工作,都需向其部门主任披露其报道或编辑职责中会引起利益冲突或冲突迹象的任何金融利益,部门主任要向总编辑披露他们的金融利益;

没有部门主任的允许,采编人员不得为任何人自由撰稿,不接受讲话应酬,只有在稿件无关《华盛顿邮报》的利益、并且看起来不会对邮报形成竞争的情况下,自由撰稿才被许可;

尽一切努力避免消息来源和特殊利益集团的恩惠,必须警惕与那些其位置使得他们可能成为新闻记者注意和调查对象的人有牵连,我们的个人行为和职业行为决不能给我们的职业或邮报带来耻辱;

应避免主动卷入任何可能削弱或者似乎能削弱公平报道和编辑能力的党派活动,如政治活动、团体事件、社会活动、游行示威;

虽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可能同样作为邮报规则的约束对象,但是应该认识到,他们受雇于或者他们涉足有争议的事情至少看起来可能会削弱媒体的正直性,因此,必须向部门主任披露工作人员的传统家庭成员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商业和职业关系。

如此多如牛毛的行为规范靠什么力量执行并予以监督呢?行业自律,以及在长达百年的对新闻理想和媒介职责的追索中形成的整个社会的默契。事实上,这是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和主要保障。比如,在日本,经济记者不炒股,至少不敢在编辑部里大谈自己的炒股经,这是最起码的职业纪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如果在这一条上冲破了底线,记者的饭碗就别想要了。[陈言:《日本经济记者不敢炒股》,《新快报》,2008年1月23日,转引自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w/2008-01-23/000713306571s.shtml。]

我国对经济报道记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集中在下列规定中——

1、《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制定、2009年第三次修订)[中国记协网: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09-11/27/content_12550248.htm。]:

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以新闻报道形式做任何广告性质的宣传,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创收等经营性活动。

2、《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5eec51d63186bceb19e8bb2f.html。]:

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参加采访报道活动;

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

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

3、《******、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2005年)[新闻报道:《******、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广州日报》,2005年3月23日,转引自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05-03-23/10125439406s.shtml。]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

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应该说,我国对于经济报道领域职业伦理的制度要求也不少,尤其是在防范有偿新闻,区隔报道与广告、报道与经营方面,规定越来越细化,也越来越具可操作性。但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对如何规范记者的投资行为,如何对待记者利用内幕信息为个人牟利还缺乏明确的约束机制,只是在一部分媒体内部的工作手册上,粗略地要求记者不能在工作时间炒股。这固然与中国的股票、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的公开透明度不高,记者自身能接触到的密级较高的公司内幕也很有限有关,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健全、正规,中国的经济记者迟早也必须像西方同行那样面对尚未刊登的企业财务报表做出正确取舍,因此,相关的职业道德建设还是宜早不宜迟。

此外,困扰我们经济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自律无力,同时他律体系也十分不完善,比如中国至今尚无新闻法。为此,有学者致力于新闻评议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