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重要的是注意印第安人村庄有他们自己的内部制度和法庭,防止专断地行使政治权力。可以肯定,印第安人村庄制度不是充分自由的制度,但它是符合宪法的政府的一种形式,所以不应该等同于暴民统治或****主义。正如格雷厄姆·沃克(1997)注意到的,把自由主义的观念和宪政合并起来是错误的,存在着一类不自由的宪政,对政治权力机构提供了有意义的牵制,保留了自然的公平的基本因素,因此有助于保证政府在其臣民的眼里保持其合法性[23]。
从自由原则的观点看,印第安人村庄不自由的宪政显然是不令人满意的。毕竟,印第安村庄法庭坚持歧视妇女以及基督教徒的规则。但对联邦法院来说,推翻印第安村庄法庭的判决和强加自由的原则,是一个危险的动作。把自由主义强加给这样一个不情愿被合并的和自治的群体,就是贬低这个群体自己的政府和法庭体系,即使它在其成员的眼里有很高程度的合法性;相反就是强加一种没有任何合法性的法庭体系,因为它在历史上曾证明剥夺印第安人村庄是合理的,而且最高法院从来没有一个印第安村庄的成员。然而,我们应该强调,如果印第安村庄在肉体上伤害妇女或其他宗教的成员,我们就会发现干预是合理的。
出于这些理由,把自由原则强加给自治的民族少数派,并非不像是把自由主义强加给其他国家。在这两种情形中,靠武力强加自由原则的企图经常事与愿违,因为它们被理解成一种侵略或家长式的殖民主义。后殖民的非洲的经验表明,如果自由的制度是由于外部的强制而不是内部的改革而产生的,它们就不可能是稳定的。归根到底,只有自由的信仰被自治社会的成员内在化,自由的制度才能起作用,不管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还是一个民族少数派,都是如此[24]。
就这些情形中强加自由主义是不合法的而言,自由的国家和不自由的民族少数派都将不得不达成某种妥协。这意味着多数派将不能够防止少数派共同体内部侵犯某些个人权利。同时,我们不应推论说,自由主义者应该袖手旁观,无事可做。自由主义者能做几件事情,以促进不自由的少数派群体内部尊重个人权利。由于以不自由的方式进行统治的民族少数派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自由主义者有权利——的确有责任——公开反对这种不公正,支持该群体做出使其文化自由化的所有努力。由于那些最持久的自由化来自于内部改革,对该群体之外的自由主义者来说,首要的焦点应是提供这种支持。
此外,为了自由改革,能以非强制的方式提供鼓励。在这种背景中,考虑女性阉割的情形,如在以色列的某些贝都因部落中实行的,涉及到小礼仪程序。在大多数场合(如果不是全部场合),这些部落的女孩体验一种非常温和形式的割礼。仪式是在13-17岁之间进行的,是在女孩结婚之前的某些时期。对怀孕妇女的身体检查只显示出****上细微的疤痕(Cohen Almagor1996:176)。贝都因妇女相信,这种行为有助于她们的整洁和纯洁。没有经历过割礼的妇女,被说成不是好的面包师和厨师。既然几乎没有什么抱怨,总的说来一点儿也不复杂,压倒性的绝大多数女孩并不觉得她们是在被强制,我们最好让这种事情听其自然,不必去极力阻止它。国家应该干预,帮助那些不愿经历这种小手术并且觉得这种经历是被强制的女孩。排除了感染和严重出血的可能性(很少事例被报道),我们也可以努力说服实施这种小手术的老妇人使用消过毒的刀子,而不是她们今天使用的工具(经常是剃刀,有时是小刀甚至玼璃片)。我们提出这种有限制类型的干预,只是因为目前的资料表明,严重的肉体伤害的(生理的和心理的)可能性和死亡率是低的,我们并不认为我们应该据之来假设。几乎不可能拒绝表明很低风险的假设,我们不应该浪费我们的时间极力这样做。读者不应该由这种态度推论说,我们把温和形式的女性阉割看做是道德上合理的。我们不做这种推论。从一种原则的观点看,我们发现这种做法在道德上是令人反感的。因此,我们证明有理由干预,以利帮助那些有同样感觉的人。但既然在大多数情形中不涉及到任何强制,既然我们不能够说我们的价值判断应该优于贝都因人的价值判断(即我们关于女性阉割在道德上矛盾的自由观点比传统的力量更真实),那么对贝都因人文化生活的干预看起来就比以其现存形式实施女性割礼更有害。
国家还可以采取额外的两步:
它能派出社会工作者去跟所有贝都因妇女讨论她们的健康。能够做到这一点,靠的是接近部落的决策者,即男人,请求他们准许接触部落的妇女,以便找到促进她们健康的方式。关键是说服男人,他们家庭的健康能够通过这样的讨论而改善。在获得准许并接触之后,一次或更多的会议能关心危害健康的传统法典。割礼的问题将在这种背景中提出来,旨在把事实与虚构分离开,表明女性对事物没有任何——好或坏的——意义,而且它会对妇女健康有否定的意义。一种真诚的开放的讨论可以帮助妇女认识到,这种仪式无论如何并不改善她们的地位,而是致残她们的身体。一种认真的很好设计的计划,连同当事人的合作,可以带来习俗的变化。我们强调,这一计划成功的前提条件是获得男性和妇女双方的同意。只有得到部落允许,这些教育方法才能是有用的。
国家能够采取的另一步是提出培训贝都因妇女,使她们得到作为割礼实施者的官方证书。培训将特别包括学习消毒和减轻痛苦的方法,处理严重出血。政府能够提出为受过培训的割礼师的每一次手术支付报酬作为鼓励,就像为在医院生孩子的贝都因妇女提供产育补助一样,由于有了这种补助,偏好在国立医院生孩子的贝都因妇女的数量已经大大增长了。由此我们可以推论,贝督因人会满意地评价这一建议。这种解决办法也许导致在全世界停止任何一种正在实施的女性阉割。这样的温和的建议能够在尊重部落传统的同时结束致残的悲剧(Asalietal,手稿;Belmaker1994:5C)。然而,有必要继续研究这一问题,经常地评论这种宽容的建议,以便保证有记录的野蛮形式的女性阉割不被激进化,不涉及任何重大的伤害,包括肉体的和心理的。这个问题应该提到公共议程上。基于达到这样一个结论,即行割礼的女孩的最好利益证明国家干预合理(例如,因为对强制的抱怨正成为经常性的),那么这些利益就应该作为制服传统和文化考虑的王牌。这里之所以提出目前宽厚的态度,只是因为似乎避免干预更有助于女孩最好的利益。
在结束之前,我们还想建议自由主义者促进发展保护人权的地区或国际机制。许多民族少数派已经表达了遵守国际人权声明的愿望,回应国际法庭关于他们共同体内部侵犯权利的抱怨。的确,少数派经常表现出比多数派群体更多的接受这种国际评论的意愿,多数派群体却戒备地维护他们在国内事务中的统治权。
所以,有多条道路以一致的方式增强尊重个人权利的机制,根本用不着把自由价值强加给民族少数派。这并不说,对民族少数派内部事务的强制性干预是证明不合理的。在严重的全面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如妈役、杀害或肉体上严重伤害某些个人,或驱逐人们——干预是合理的。在确定何时干预是可靠的过程中,一些因素是相关的,包括少数派共同体内侵犯权利的严重性,在该共同体内存在形式化的有争议的解决办法机制的范围,这些机制被群体成员视为合法的程度;持异议的群体成员按其愿望脱离共同体的能力;建立在民族少数派某种自治要求之上的历史协议的存在(Kymlicka 1995:165-170;Cohen-Almagor1994:第四章)。例如,在限制道德心自由的印第安部落情形中干预是否合理,肯定取决于它是不是被一个缺乏民众支持并阻止人们离开共同体的****暴君所统治,或者部落政府是不是有广泛的支持基础、宗教的持异议者能否自由脱离[25]。
结论
自由民主国家有悠久的寻求容纳种族文化差异的历史,我们曾集中关注这一历史的两个特殊的方面。关于民族少数派,自由民主国家典型地承认这些群体某种程度的地方政治自主权,所以他们能保持自己作为单独的自治的、文化上和语言上独特的社会。关于移民,自由民主国家典型地期望这些群体将整合进主流制度,但更宽容在这些制度内移民身份和做法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