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打官司法律案例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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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民事官司(8)

【审理结果】

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天会进入某建筑公司担任杂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天会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公司未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复议,该结论依法生效。张天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据此,区法院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张天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万元。

【法理评说】

本案是一个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张天会在劳动中受伤后,与公司发生争执,他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本案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程序是比较特殊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进城务工者增加,特别是国家施行劳动合同法后,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因而,正确理解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非常重要。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进行工伤赔偿等发生争执而引发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分歧和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不够,一些用人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本案,但也应认定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也有的单位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等而引起纠纷。同时,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除名、被扣发工资等也引发争议。在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而引发纠纷,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我国法律规定有调解、仲裁和诉讼3种方式。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经程序,可以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进入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过程。到法院起诉的对象只能是仲裁裁决书不服,而不是调解书。过期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有同等效力,当事人都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打好劳动争议官司,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证明争议发生的必要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或残疾程度鉴定等。二是要有损失的必要证据。自己受到的损失如何,有何证据。三是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我国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1年内应申请仲裁。本案中,张天会在争议发生后,没有超过一年就提请仲裁,他的仲裁时效没有过期。四是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过期不诉,裁决书生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提交申请书,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是提请仲裁的形式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书的名称,称为“申请书”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二是当事人基本情况。提出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另一方为被申请人。三是请求事项。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资等。四是事实和理由。就是发生争议的过程、结果等。五是提交的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证据。六是受理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地的,在劳动者的工资关系地申请。最后,申请人要签名和盖章,并注明申请的时间,要制作相应数量的副本。

本案中,张天会因工受伤,属于劳动争议,他先经过区劳动局进行了伤残鉴定和工伤认定,然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天内提起诉讼,也符合法律规定。

【自我运用】

由于国家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践中将原人事部门处理的人事争议也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所以,人事争议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免收费用,到法院诉讼每件只收10元。(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样本详见本书附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2008年5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劳动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法》第2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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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赵英于1996年3月20日出生于本村六组,出生时系非婚生子女。1999年10月18日,赵英的母亲与该村十组的赵林结婚。2003年合村并组时原本村六组、一组并入十组。2005年1月24日,赵英在公安机关管理的户籍上入户于本村十组,但十组对此并不知情。2007年6月和10月,本村十组的土地两次被征用,每名社员分得土地补偿费4000元,本村十组却拒绝分配给赵英。

2008年2月,赵英以其母亲陈容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要求本村十组给付土地补偿费4000元。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赵英不是本村十组土生土长的村民,而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于1998年6月进行,也未给赵英分配承包地。赵英户口虽然在十组,但该组不知情也没有接纳其为本组村民。现赵英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县法院于2008年4月5日作出(2008)×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赵英的诉讼请求。

同年4月7日,赵英收到县法院判决书后不服,她的母亲陈容代表赵英通过县法院提交上诉状,于2008年4月10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自己户籍所在地在本村十组,具备本村十组村民成员资格,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有关司法解释认为只要有村民资格就应分配土地补偿费,村民小组有权讨论分配方案,但不能说上诉人不能分配补偿费。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本村十组支付土地补偿费4000元。

被上诉人本村十组收到上诉状副本后答辩称,赵英不具有本组村民资格,所以不应分配土地补偿费,原判决正确,请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审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村十组认为赵英上户未经其同意且在该村未有承包地,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理解不当致判决错误。所以,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县法院(2008)×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村十组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赵英土地补偿费4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理评说】

本案中,赵英不服县法院的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她以此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她的上诉请求,撤销了原判,判决本村十组支付土地补偿费给赵英,赵英上诉获胜。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可见,上诉是很重要的。它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上诉是原告和被告都有的权利。证人、其他参与人无权对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中,原告赵英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上诉。作为被告的小王村十组如果不服,也可以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如果大家都提起上诉,全部都是上诉人。本案来看,赵英是上诉人,本村十组是被上诉人。

上诉的对象和提起上诉的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的对象是初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判决、裁定。未生效就是没有超过国家规定上诉期的判决或裁定。判决的上诉期是当事人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裁定的上诉期在是当事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必须在这个时间内进行,否则,判决、裁定生效,就不能上诉了。本案中,县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是4月5日,4月7日赵英收到判决,她的上诉期就是从4月8日起的15日内,到4月22日。赵英于4月10日提起上诉,是在上诉期内的。所以,中级人民法院对她的上诉依法受理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