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打官司法律案例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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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行政官司(3)

【自我运用】

虽然过了行政起诉时效,但如果政府官员有渎职犯罪行为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如夫妻关系好,可办理复婚登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交警执法打伤人被判违法把钱赔——怎样打行政附带民事官司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21日7时许,原告黄大明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两名学生从县城向冷水乡方向行驶,行至县肉联厂冷库处,遇被告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两名工作人员检查,因原告仅出示摩托车培训费收据而无摩托车驾驶证,被告方工作人员决定扣车,原告不从,双方发生争执、抓扯,致原告受伤。原告黄大明在本县医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2001.40元,后到镇药店治疗,花去医疗费4621.10元。事后,被告对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一事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但没有实际执行拘留。原告向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县公安局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本市公安局于8月10日以原处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被告对原告的处罚,限1个月内重新查处。但县公安局没有重新调查处理。

原告黄大明于2008年7月7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赔偿申请书,被告在两个月内未作答复。原告于2008年9月2日提交受到损害的住院病历、医疗发票等证据,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误工、精神损失、拘留7日造成的损失等费用1万多元。

【审理结果】

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未果,判决由县公安局赔偿原告黄大明医疗费2001.40元、误工费765.96元、摩托车修理费300元,合计3067.36元。驳回原告黄大明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拘留7日的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说】

本案是一个公安局交通警察执法不当,造成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典型案件,即行政赔偿案。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这类官司在实践中是常见的。

行政赔偿官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的官司。由于行政赔偿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因而,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与处理和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一样的。行政赔偿都要经过行政机关先处理这一程序,而民事赔偿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怎样打好行政赔偿官司呢?首先必须明确法律规定,其次要了解实际操作程序。这就要把握以下几个主要问题:要求行政赔偿,一要确认行政违法;二要有造成直接损失的证据;三是先行政处理后起诉,起诉后法庭可以调解;四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

关于行政违法的确认。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多因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工作人员执法的违法行为视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有的是自己确认有违法行为;也有的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和执法影响,不直接确认有违法行为。这就要求受到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复议权或向法院行使起诉权,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确认违法。本案中,黄大明申请复议后,市公安局撤销了县安局的处罚决定,就是确认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了。此后,县公安局没有再作出对黄大明的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失,且为直接损失,并有证据证明,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存在是赔偿获得支持的前提。本案中,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打伤黄大明,造成其住院,损失2000多元。根据我国赔偿法的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没有造成直接损失的也不存在赔偿,不到乡镇以上医院治疗或擅自转院治疗的损失也不赔偿。如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因为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主张。对于拘留7日损失,因为县公安局没有实际拘留他,所以,法院也不会主张赔偿。黄到镇上的药店购买药品进行治疗花费的4000多元,也不能赔偿。同时,应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是否违法的证据,由行政机关举证。但对于受到损害造成损失的证据,则由受害方提供。本案中,黄大明向法院提供了住院证明材料、医疗费单据等证明损失存在。

要找行政机关给予赔偿,要先找行政机关后起诉,且法院就赔偿问题可以主持调解。根据我国行政法律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应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先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对行政机关的赔偿数额不服或赔偿义务机关在60日内不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于赔偿是民事权益,所以,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本案调解没有成功,所以由法院作出判决。

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有时间要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政机关处理赔偿问题的两个月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给原告身体和财产造成了损害,原告取得赔偿的权利。且黄大明向县公安局申请赔偿未得支持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公安局赔偿原告黄大明的损失。

【自我运用】

受到行政机关侵权,要到乡级以上医院治疗。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可请求行政机关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找行政机关赔偿,在两个月内没有得到答复或对赔偿数额不服,可以提交行政诉状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的,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行政诉状样本详见本书附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