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委员会
在整个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中,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也是主持本居民区日常事务工作的工作机构,又是领导其下属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居民小组工作的领导机构。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2.居民会议居民会议是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是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居民委员会要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它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人参加。居民会议或居民小组或户代表会议具有以下职权: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讨论、决定本居民区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社区服务等事项;讨论、决定、修改居民公约等各项制度;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居民会议必须有所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要由出席会议的超过半数的人通过,才能够生效。居民会议的决定具有权威性,除居民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外,所有居民也应当坚决服从和坚决执行。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将执行情况向居民会议报告,由全体居民对其进行监督和审查。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和完成各项任务,开展居民自治,按照法律规定可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相关事务。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司法部门的指导。其主要的职责为: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进行法制宣传,开展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配合有关组织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民调解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减少和预防犯罪,促进城市社会的安定都意义重大。
(2)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城市居民组织起来,协助政府维护本居住地区社会治安的群众性治保组织。其职责为:密切联系群众做好防火、防盗、防病,防灾和预防突发事故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群众性的治安联防,维护社会秩序;与学校、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和家长配合,帮助教育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将通缉在案和越狱逃跑的罪犯和正在被迫捕、正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被发觉的案犯扭送公安机关;保护发案现场、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依法对被管制、假释、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被监视居住的人,实施监督、教育和考察;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公共卫生委员会城市居民群众性的卫生组织是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主要是领导居民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祖国,美化环境;搞好城市的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
(4)社会福利委员会(民政福利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的社会福利工作组织是社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职责是: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群众性的拥军优抚工作,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并且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搞好社会救济,做好扶贫工作;发动居民照料孤寡老人,逐步开展社会保障工作;举办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抓好婚丧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等。
(5)居民小组为了便于组织和召集居民会议,开展工作,可在居民委员会下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以15户至50户为宜,也可以依据楼房的单元和庭院划分。居民委员会的最基本单位,是居民小组,它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纽带和桥梁。居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可适当设置副组长1至2人。居民小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荐或推选,也可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居民小组长开展工作要接受居民委员会的领导。
(二)居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居民委员会发动居民群众制定各项制度,应该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即遵循切合实际的原则。居民群众是自治的主体,要求居民委员会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令的精神,密切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稳妥有效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和约束力,让广大居民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执行、所遵循。
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包括“居民公约”,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允许范围内,绝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这是居民委员会制定各种制度,应当严格遵循的一条原则。
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要经居民反复讨论修改,充分发扬民主,而且要由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代表会议通过,方可生效。民主的原则体现了居民当家的精神,也贯彻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
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本居住地区的居民和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行为,一经制定,并公布实施,便产生约束力。所以,本居住地区的全体居民应当彼此监督、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奖罚分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尤其是居委党支部成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更应该发挥出先锋模范的表率作用。
在上述原则下,居民委员会为了完成自己的各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使群众自治得以顺利进行,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制度。以下几种制度必须制定:
1.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制度包括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代表会议三种形式。居民会议主要有以下内容:居民委员会报告上次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问题和今后意见;居民公约的实施情况及在实施过程中碰上应该讨论的问题;居民向会议提出需要讨论的议案;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的本居住地区的重大问题和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等事项。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2.岗位责任制度居民委员会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其目的是增强干部的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
3.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与居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居民也要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正常秩序,便于联系,有必要制定工作制度。如: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分工情况,办公地点和时间,轮流值班名单,公章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工作方法等。
4.财务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向居民或驻地单位或居办企事业筹集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所需的经费,要严格进行管理,做到收支、账目按期公布,有必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依照本居民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而定。
5.财务公开制度
居民委员会要公开自己的活动,这是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兴办各种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筹集经费的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控制指标;参军招工指标;居民委员会自办的服务网点的经费收支情况,居民委员会干部补贴情况以及涉及所有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居民公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居民公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受经济基础制约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是现阶段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有效管理和居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实行自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对于调整居民关系,将矛盾消化在基层,维护和稳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民风的好转,推进城市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居民公约有着重要意义。
居民公约即为所有居民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行为规范。对本居住地区的居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居民公约由居民充分酝酿,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张贴公布或印发各家各户,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居民公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集体和个人利益方面的,如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合理用水、用电,保护花草树木等;二是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如严禁盗窃,严禁赌博、****、****,严禁小偷小摸,严禁打架斗殴等;三是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如讲文明、树新风;尊老爱幼,爱护公共财产,学文化、学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做“四有”新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四是奖励和处罚方面的。
居民公约制定通过以后,执行是关键,务必要做到“有约必依,执约必严,违约必究”。惟有如此,方可起到教育居民的作用。居民委员会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做出榜样,同时,要一视同仁,不徇私情。而且,居民委员会还要把执行居民公约的情况,定期报告给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接受居民的监督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