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美国黑人教育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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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20世纪中期以来的黑人教育(上)(1)

取消学校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小学教育的主要问题,随着取消学校种族隔离进程的深入,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内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主张学校“一体化”,要求打破一切形式的种族隔离,人为地建立种族混合的学校。伴随着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内涵的变化,取消隔离的实施策略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尽管反对声不断,校车计划还是成了各地实现学校种族混合的主要手段。在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过程中,联邦政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通过“卫生、教育、福利部”(HEW)和联邦法院对地方教育的司法介入,规范了各地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步调。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学校一体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制度化的种族隔离已被彻底打破,适龄黑人青少年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已接近白人。有些研究认为学校一体化给黑人带来了很多正面的影响,如与白人间的学业差距在缩小,生活机会增多。但更多的研究表明学校一体化在追求提高黑人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同时,并没有解决好黑人学生就学学校教育质量的问题。这使得人们在寻求对黑人学生实行各种教育补偿的同时,对学校一体化所能发挥的作用产生了疑问。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分布的变化,法院所规定的学校种族平衡的标准在大城市学区越来越难以实现,解除法院对地方学区取消种族隔离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些学区已开始放弃学校一体化的目标。虽然有些批评者指出在种族日益多元化的时代,取消法院强制的学校一体化是历史的倒退,但从实际情况看,邻近学校的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支持。在种族歧视及黑白居住隔离依然存在的美国,邻近学校意味着黑人所进的学校往往是设施不足、质量低劣的学校,这使得人们很难对未来美国黑人教育的前景抱有乐观的态度。

第一节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的初中等

学校教育一体化

一、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内涵的变化

从1954年最高法院裁决到20世纪70年代,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进程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目标和手段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一个阶段是从1954年最高法院对布朗案的裁决到6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南方法律认可的种族隔离;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这一时期随着南部黑人向北方城市的大量迁移,人们将视线从南方转向北方,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内涵开始发生变化。第一个阶段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含义是消除由州立法形成的双重学校系统,建立统一的学校系统以便为黑人提供与白人一样的教育机会。这种双重学校系统以肤色为标准将黑自学生的就学区隔离开来,黑人上黑人学校,白人上白人学校。这种有法律依据的黑白隔离称之为“合法的隔离”,主要存在于南方及相邻的一些州。虽然北方也有由学校委员会人为造成的以及由于居住区隔离造成的“事实上的隔离”,但“合法隔离”在北方是不存在的,因此在第一个阶段取消种族隔离主要是南方的问题。随着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布朗案裁决目标的基本实现,人们开始重新定义“取消种族隔离”,一个新的概念——“一体化”逐渐被大家接受,即要取消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不管这种隔离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因此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在学校系统中通过使黑白学生数量上达到平衡来实现学校教育的种族一体化。

是什么导致了取消种族隔离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呢?首先这源于倡导取消公立学校内种族隔离人的推动,是这些人通过法庭将学校教育中的种族隔离问题呈现在全国人的面前。当布朗案裁决目标基本实现的时候,这些人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新的目标,即在全国范围内消除所有种族隔离。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源于美国人对公立学校的信仰。与欧洲不同的是,美国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单轨的学制,这种单轨学制建立在吸纳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理想之上。在美国人心中,公立学校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当然公立学校的观念并不意味着彻底的平等,在学校内部,来自较低社会经济阶层的孩子可能获益较少,而且社区的社会结构也会对学校的功能产生影响,但这并不影响美国人坚信公立学校应该发挥促进社会平等的作用。可是二次大战后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交通的便利,使得人们有可能将居住区和工作地点分离开来,也使得居住区导致的种族隔离日益成为可能并变得普遍。虽然对于成人来讲居住地和工作地点不再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对于孩童而言“邻近学校”在其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孩子自身活动区域较小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学区教育政策的结果。根据居住区所划定的就学片使学生只能进入某一所学校,通常是一所离家最近的学校。由于人们在选择居住地点时常会受到经济和种族等因素的制约,再加上“邻近学校”的入学原则,最终的结果是人们所追求的接收不同经济背景、不问种族肤色的公立学校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精英阶层的郊区学校、中等收入阶层的郊区学校、低收入阶层的郊区学校以及各种类型的市中心学校——低收入阶层的白人学校、中等收入阶层的白人学校、低收入或中等收入阶层的黑人学校,如在大城市黑人聚居区就意味着学校为全黑人学校。这种由居住隔离导致的学校种族隔离也同样背离了早期美国为所有人创立单一学校的理想,因此当制度化的学校种族隔离基本被废除后,消除北方这种“事实上的隔离”便成为人们追求的新的目标。

消除“合法隔离”所关注的是保护宪法所赋予个体的权利不受州及其机构的歧视与侵害,而消除“事实上隔离”的目标则是从理想社会的构想出发,试图在学校中实现种族融合。通过种族融合的学校教育消除隔离,实现整个社会的种族一体化无疑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这个目标的实现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的社会目标发生冲突,如人们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学校是社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等等。

正是因为这些冲突的存在,使得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方法和手段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其中争论最大的便是强制的校车计划。

二、联邦法院对取消种族隔离的司法介入以及“格林要素”的确定

众所周知,1954年最高法院对布朗一案的裁决虽然使得取消学校种族隔离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最高法院并没有为各地提供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具体办法。从1954~1964的十年中,南方许多州和邻近州将“自由选择计划”作为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手段。他们将原有的单一种族就学区打破,重新划分就学区,学生的安置往往根据邻近家长要求转学的结果往往是黑人依然被安置在黑人占多数的学校,白人安置在白人占多数的学校,除非家长特别提出相反的要求。无形中学校委员会将消除学校种族隔离的责任放在了家长的肩上,而且很多学校委员会为学生转学设置障碍,使转学变得困难。

如学校委员会并不特别公开转学的程序,只在有限的时间内接受转学者的申请,即使家长及时提出申请也有可能被否决,而且学校委员会往往对转入白人学校的黑人横加刁难,对.转出黑人学校的白人大开绿灯。为孩子选择白人学校的黑人常常受到各种威胁,他们或失去工作,或失去住房,或接到恐吓电话,或受到择白人学校的黑人常常受到各种威胁,他们或失去工作,或失去住房,或接到恐吓电话,或受到人身伤害。结果南方实行“自由选择“的结果依然是白人上白人学校,黑人上黑人学校。与以往不同的是白人学校会零星点缀几个黑人学生,而且常常是白人学校超员,黑人学校学额不满,但学校委员会任由这种状况存在。

如1965~1966学年度,马里兰州乔治王子县的格莱那登森林小学在“自由选择”方案下成为全黑人学校,且缺额42人。不到一哩之遥的道智公园小学超员62人,只有一名黑生,占学生总数的0.1%。美国人权委员会还发现此县位于黑人聚居区的8所学校中有6所学校在1965~1966学年度学额不足,而邻近的白人学校却超员,对此学校委员会拿居住隔离的现实和邻近学校的概念来掩盖其拖延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用心。乔治王子县的现象在南方并不是特例,绝大多数黑人在这种“自由选择计划”面前并没获得选择的自由,南方及邻近州的取消学校种族隔离成了表面文章。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联邦法院没有执行其命令的机构,另一方面联邦政府的执行部门最初也没能承担起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时国会也被南方反对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人所控制。

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民权法》和《初中等教育法》的颁布,联邦政府的卫生、教育和福利部(HEW)成为敦促南方和相邻州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主要力量。1964年12月,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发布了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指导方针,要求各学区的就学片在性质上必须一致,就学片的划分应采取“色盲”的原则,而且不许学区为某种利益而恶意改变就学片或设立其他的人为界限。卫生、教育和福利部的指导方针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由于指导方针承认邻近学校的概念,许多学利用居住隔离的现实来钻指导方针的空子。1966年,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控杰弗逊县教育委员会案”中的裁决对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政策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法院指出,拥有黑人教职员的黑人学校坐落在黑人居住区及白人学校在白人居住区不能归结于不幸的偶然,而是州政府的行为所致,它们的存在使得学区有可能利用种族因素操纵就学片,从而保持双重学校制度。法院裁决学校委员会对实现学校一体化负有积极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停止隔离的做法。

“美国控杰弗逊县教育委员会案”是最著名的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案子之一,此后联邦法院对地方教育的司法介入逐渐加强,众多学区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工作被纳入到联邦法院的监管之下。

20世纪6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反对使用“自由选择计划”(北方称‘开放入学’),称这些计划是保持种族隔离的托词。1968年在“格林控新肯特县学校委员会”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决“自由选择计划”违宪,与布朗案的原则相抵触,要求学校委员会立即承担起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职责,并确定了有效的学校一体化计划的标准——格林要素。这些要素包括学生安置、全体教职员、交通、设施、课外活动等。法院将从学校委员会的具体行为,即这些要素的统计数字来评判其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工作是否遵循了法院的要求。格林要素的确定对南方学校一体化的进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到20世纪70年代,南方成为全国学校一体化比例最高的地区。据哈佛大学教授盖瑞·奥费尔德的研究,1976年,45.1%的南方黑人学生在白人为主的学校就读,而东北部的比例为27.5%,中西部为29.7%。

1969年,“美国控蒙哥马利县教育委员会案”对消除教师中的种族隔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法院使用定量标准为学校委员会规定了教师安置的种族比率。同一年,“星格顿控杰克逊市属独立学区案”也为教师安置确立了“星格顿标准”,即学区中每所学校黑人教师的比例要与学区中黑人教育工作者的总比例一致。

1971年,最高法院在“斯万控夏洛特一迈克兰伯格教育委员会案”中对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又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裁决,即将校车作为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工具。此案是尼克松总统入主白宫后最高法院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