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宋朝法律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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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宋代刺配法述论(3)

在宋代,收容监禁罪犯服劳役的场所,主要有沙门岛、厢军中的本城、牢城及官营工矿窖务等。

1.沙门岛

沙门岛在京东路登州北海中,距登州约有五十余里,是北宋刺配死罪获贷者的地方。“登州沙门岛每年约收罪人二三百人,并无衣粮,只在岛户八十余家佣作”。,流人至者“多殍死”。沙门岛监押官员为了解决“岛户难以赡养”的问题,经常将流配人“妄以病患别致杀害”,甚至用船椴将流人沉人海中。宋神宗熙宁初年,知登州马默说:“沙门岛囚众,官给粮者才三百人,每溢额则投诸海。寨主李庆以二年杀七百人。”况且“诸州军不体认条法,将罪人一例刺面配海岛,内亦有情不深重者”。在沙门岛,流人即使不死,也是“昼监夜禁,与死为邻”。所以说,虽系获恩贷死,亦难以逃生。

从熙宁六年(1073),广南转运司奏请的春州情况也能证明这一点,“春州瘅疠之地,配隶至者,十死八九,愿停配罪人”,而神宗下诏:“应配沙门岛者,许配春州,余勿配。”可见沙门岛和春州的情况差不多,至者难以逃生。至金兵南侵,南宋始将当配沙门岛人犯改配广南海外州军。

2.本城和牢城

宋代合配役人,多配军中服劳役,所以“凡应配役者,付军籍”。所谓本城、牢城,实际上是各州地方上杂役厢军的一部分。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枢密院言:“诸路厢军名额猥多,自骑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及剩员直牢城,皆待有罪配隶之人。”南宋孝宗淳熙四年(1177)四月曾诏:“广南东西路重行修葺牢城营,其有阙处,即行创造,尽收管配隶人在营著役。”可见牢城营既是厢军中的一种兵营,也是收禁罪犯服劳役的监狱,牢城营皆有禁军弹压防守。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二月刑部在奏请均州情况时说:“契勘牢城见管兵员二百四十三人,其间一百九十三人并系诸州军强劫盗贼配到……今来均州牢城虽不系溢额,缘为本戍阙禁军弹压防守,事属未便。”而凡“称本城者,谓诸军住营”。诸军住营即是厢军中的一种杂役兵营,一般犯盗情轻者配本城,所犯情重配牢城。可见是以本城与牢城来区分罪情轻重的。同时配本城者,只在本州、邻州或五百里外,而配牢城者,则又有本州、五百里外至远恶州军的差别。可以断定,牢城是收禁重刑罪犯的军管监狱。南宋厢军中没有本城,强盗贷命之人,多在诸军下重役,至孝宗乾道九年(1173)才下诏:“今后合配人,免驻屯配军,各随所配地里远近,配诸军州牢城收管。”总的来看,宋代配牢城的罪犯比配本城者多。

3.充军

宋朝的配军,并不限于“牢城营”和“本城军”,凡罪情轻者,可刺填诸路军额。宋仁宗时,沈遘知杭州,“小民有犯法,情稍不善者,不问法轻重,辄刺为兵”。庆历二年(1042)五月“募黥配厢军三千余人,号清边军”。神宗元丰时,知兰州李浩奏请:“诸路杂犯罪人刺配一二千里者,免决,充兰州本城厢军。”哲宗元符元年(1098),亦有免决填充诸路军的诏令。南宋时,由于兵源的缺乏,填充军额的事例更多。绍兴时,即使是海贼贷命之人,亦可“互配诸处水军”。孝宗时,犯私盐当流者,“免罪、免追赃,刺填军额”。光宗时,强盗贷命配军重役罪人,“候及五年无过犯,与免重役……改刺充禁军”。可以看出,宋朝的配军罪人,不仅是从事杂役的主要承担者,而且是厢军的主要来源。另外,犯罪情轻得免配行者,亦降配为“禁军营杂役卒”;运粮军所缺人兵,也从诸路州军合配人中配充;扶驾军士缺额,亦可拨配罪人充担。

4.官营场务

北宋初,死罪获贷者,配通州海岛两处官府盐场,承担煮海盐的苦役。盐场虽有屯兵使者领护,但不属军籍。宋仁宗天圣时,由于坑冶、采造的需要,曾降诏:“过犯军士合移配者,并配郑州贾谷山采造务。”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务。哲宗时,又有“分配东西窖务”服劳役者。徽宗时,亦有刺填陕西坑冶钱监者。

因为这些地方“工役最重”,刺配者皆系合配广南或二千里以上牢城情重之人。南宋时,中原地区被金占领,刺配之人极少有配矿冶采造务者。

(五)移配

宋朝刺配法中的服役年限始终没有定制,刺配者皆“服役终身”。随着刺配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请减刺配刑名呼声的高涨,逐渐有了“不移不放及移放条限”,又“有量移叙免之法”。这些条限和移免之法,只有在皇帝推恩念慈、矜宽降赦时,才能“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但是毕竟给配隶之人带来了减刑的机会。

在移配中,有经恩量移、遇赦降配、溢额往配和德音放释。所谓量移,即遇有恩赦,量原犯罪情轻重及配到后有无过犯,依移放条限进行移配,“其所犯轻者,徙至近地”。如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闰七月诏,沙门岛罪人“赵能等四十四人,量移过海,再详情理轻重,分配诸路”。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五月一日赦:“沙门岛罪人,不以年岁远近,并移近乡五百里州军。”降配即因遇赦而从轻刺配。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七月十九日诏:“强劫贼人罪当死,以德音降从流者”,仍隶本城。政和敕中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养,家无期亲成丁者,犯配沙门岛、远恶州及广南并配千五百里,以上配邻州……庶使配移之人,均不失其养亲之心。”往配多因合配处溢额或地处边界,犯人宜于外逃而改配其他配地。如仁宗景祜三年(1036)七月诏:“诸道新犯罪人内,准宣敕合配沙门岛者,今后止刺面配广南远恶军牢城。”所谓放释,即对犯罪轻者遇赦免罪纵释。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遂便。”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五月一日赦:“应编配移乡人,永不移放者,并放遂便。”在宋朝,皇帝推恩降赦是刺配罪人减刑和获释的惟一形式和机会,统治者也以此来表示其对犯人的仁政。统治者虽然屡降恩赦之诏,但刺配之人有增无减,牢城溢额,所致充斥,多达十余万。这只能说明宋朝刺配法的严酷和枉滥,不能得出任何其他的结论。

五、议刺配法

宋朝的刺配法,法条既繁,用刑亦重,这是公认的事实。早在宋仁宗时,翰林学士张方平就指出:“刺配之条,比前代绝重。”他说:“今刺配者,先具徒流杖之刑,而更黥刺服役终身,其配远恶州军者,无复地里之限。”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校书郎罗点也说:“本朝刺配之法视前代用刑为重。”“比年以来,所在流配人甚众,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积此不已,为害不细。臣尝推原其端,盖由配法太繁。”他指出:“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销逃亡之卒,不可不减刺配之法。”明人邱潜在谈刺配法时也说:“宋人于今五刑之外,又为刺配之法,岂非所谓六刑乎。”他告诫人们:“宋人以忠厚立国,其后子孙受祸最惨,议者以其刑法太过。杖人以脊,刺人之面,皆汉唐所无者欤!故其末世子孙,生有系累之苦,死者遭暴露之祸。后世用刑者宜以为戒。”造成刺配法滋蔓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宋人多议其非,欲改而终不行”?众家其说不一。宋孝宗时,罗点认为是“承平既久,防禁益密”的原因。刑部、大理寺则认为,是因“臣僚奏请,动以决配为言,有司建立,亦以决配为可,而配法始滋矣”。近人沈家本也说是因“积重难返”。他认为造成“积重难返”的原因主要是:(1)浅躁之论,不求甚解,一法之误,诸法相因而生,见闻所习,积非成是;(2)刚暴之徒,意存苛虐,旧法已重,犹以为轻,欲稍减轻,决非所喜;(3)昏庸之辈,事理不明,是者或以为非,非者反以为是,既无决择,惟事因循;(4)娼嫉之流,性多猜忌,议非已出,好立异同,不论公是公非,但欲申其博辩;(5)迂拘之士,蹈习故常,谓旧章不可愆忘,谓祖制无容变乱,改弦易蔽,深以为非。以上众说,都没有找到其根本原因。我们知道,法律是统治阶级手中进行阶级统治和阶级镇压的工具。刺配法的繁密和用刑严酷,是和宋朝阶级斗争的状况相适应,由阶级斗争状况所决定的,是和宋朝法外用刑非常普遍和残酷是一致的。这正是宋朝“盗贼充斥,所在窃发”在法律上的反映。宋朝统治者对人民实行严酷的司法镇压,推行威胁主义恐怖政策的必然结果,但换来的却是人民更加激烈地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