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宋朝法律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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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论宋代赦降制度(2)

关于宋代年赦次数问题,洪迈曾说“绍熙甲寅(五年)岁至四赦”。但仅从《宋史·本纪》的记载看,年赦超过四次的并不少,所以说洪迈所言并不准确。现择其部分年代的赦降数列表于下,以观宋代赦恩之滥。

绍熙五年(1194)“岁至四赦”,人称刑政紊而恩益滥,何况年赦七次、八次,甚至九次。就元符三年而言,仅正月因哲宗不豫和徽宗即位就大赦两次。其后四月以长子生,七月以皇太后还政,十二月以皇太后不豫亦大赦天下。实际上元符三年大赦天下就有五次之多,况且还有曲赦地方三次,决系囚一次。其惠奸长恶之滥由此可见.一斑。

三、赦降内容的变化

宋代的赦降,“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

即把赦降有罪与加恩百官,除放逋欠结合起来,成为宋代恩赦的固定内容,并进一步制度化。

(一)大赦必行恩赏

大赦本来是赦过宥罪之举,但宋代承唐之旧,在赦降有罪的同时,又推恩及百官和军士,使官吏无功而升迁,军士无功而受赏。大赦推恩在宋代进一步扩大和制度化了。

1.“加恩百官”

大赦“加恩百官”自宋初已开始。宋太祖建隆元年(960)改元大赦,“赐内外百官、军士爵赏”。乾德元年(963)郊祀大赦,又“进群臣阶、勋、爵、邑有差”。宋真宗即位大赦,“中外群臣进秩一等”。大中祥符元年(1008)东封礼成后的大赦中,进一步扩大了推恩的范围,“文武官并进秩,赐致仕官本品全奉一季,京朝官衣绯、绿十五年者,改赐服色”。其后的西祀及奉天书合祭天地之赦中,并“恩赐如东封例”。从有关史籍记载看,宋代凡新帝即位、改元、立皇太子、郊祀及东封、西祀、迎天书等大赦中,内外文武官“各以序进秩,或加阶勋、爵色有差”。随着宋代大赦的制度化,内外文武百官无功超迁也制度化了。

2.恩及子孙

宋代的赦降推恩,不仅无功百官得以升迁,其子孙也屡受恩泽。如宋太宗淳化元年(990)的改元大赦中,除内外文武官加勋、阶、爵、邑之外,“中书舍人、大将军以上,各赐一子官”。至道元年(995)立皇太子的大赦中,又有“文武常参官子为父后见任官者,赐勋一转”。

其后立皇太子的大赦中,皆有此项内容。宋真宗咸平二年(999)的郊祀大赦,又“录功臣子孙之无禄者”。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的郊祀中,“更改一子官”。大赦推恩,惠及文武百官的子孙,这是宋代赦恩中的一个突出变化。

3.优赏诸军

宋承五代恩赦之弊,自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大赦给赏军士之后,凡新帝即位、改元、郊祀、明堂大赦,皆“优赏诸军”。所以宋哲宗元祜七年(1092)吕大防讲:“国朝以来,大率三岁一亲郊,并祭天地宗庙,因行赦宥于天下及赐诸军赏给,遂以为常。”另外,宋真宗朝东封、西祀、奉天书礼成后的大赦中,亦对内外诸军将士“特与加给”;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奉安真宗御客时的曲赦中,嘉事占元年(1056)帝不豫的大赦中,并皆“赐在京诸军缗钱”够;南宋宁宗嘉定十五年(1222)受天命宝的大赦中,也“大犒诸军”。所以说,宋代大赦优赏军士已成常制。

4.特恩赦贪官

宋初官吏犯赃,皆不在赦原之限。宋太祖开宝六年(973)“****诸官吏奸赃”,虽系一时之特恩,但却破坏了一直申严的赃吏之法。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曾诏:“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制。”但在淳化五年(994)的大赦中,却准许“诸官先犯赃罪配隶禁锢者放还”。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以星变大赦,亦将“在降官羁管十年以上放还”。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在以皇太后不豫的大赦中,并令“乾兴以来贬死者复官,谪者内徙”。南宋亦不乏此类事例。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的明堂赦中,更“赦在贬命官”。由此可见,宋代大赦惠及百官的恩泽大大超过了以前任何朝代。

(二)恩赦蠲放逋欠

赦降推恩,蠲放逋负,在南梁时已经出现。梁武帝即位的赦令中,已有“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的内容。至唐代,此类赦令逐步增多。如唐玄宗开元十八年(730)祀东郊的赦令中,“天下百姓今年地税并诸勾征欠负等色,在百姓腹内未纳者,并一切矜免”。天宝六年(747)的南郊赦中,亦有“天下百姓今载应损郡逋租、悬调,诸色勾征变换等物,与诸延限者,并宜一切放免”。

五代后晋天福六年(941)八月的赦中亦云:“私下债负取利及倍者,并放。”又云:“天福五年终以前残税并放。”

宋代赦降中蠲除逋负,亦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宋代赦降中蠲放逋负,是其恩赦的主要内容之一。

由于宋代大赦的制度化,使其蠲放逋欠也成为常制。自宋太祖乾德元年(963)郊祀大赦,“蠲建隆三年以前逋欠官物”之后,凡三年一郊的大赦,无不除放天下逋欠,减除率敛。如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的郊赦:“诸路欠咸平四年以前残税,河北、河东欠五年债粮,并天下逋负,……四亿六千一百五十一万,悉除之。”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郊赦,“蠲天下见欠贷粮,总计米一百六十六万八千五百石有奇,钱十一万七千四百缗有奇”。

另外,在皇帝不豫、太后有疾、立皇太子、迎天书、东封西祀等大赦中,亦“蠲天下逋欠”。在发生水旱灾伤,或遭兵火、贼盗之后的曲赦中,也对被灾州县民户的积年逋负或夏秋税赋进行放免。其次数更多于大赦。所以说宋代蠲除逋负的次数、范围、数量都远远超过了前代。

这对广大贫苦农民来说是件好事。

宋代蠲除逋欠中的另一个变化,是对私人债负的除放。虽在五代时已经有了放免私债的赦令,但其内容远不及宋代。如南宋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九月的明堂赦令中,明确规定“除放公私违欠”。宋光宗的《登极赦》中规定:“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因此,“遂有方出钱旬日,未得一息,而并本尽失之者”。这项赦令从眼前利益看,有利于贫苦的借贷人而不利于债权人,但对今后贫苦百姓在穷困缓急之时再行借贷并不利,因此洪迈说这项赦令“比之区区五代,翻有所不若也”。后因谏议大夫何詹论奏,“遂令只偿本钱”。对此,清末沈家本亦有议论,他说:“民间债负乃私有之权,本不应在赦中,赦本非美事,此尤为失之甚者。”宋代的此类赦令,更突出了其恩赦之滥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