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历史未解之谜(世界未解之谜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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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刺杀里根的凶手之谜

美国华盛顿,1981年8月3日,细雨如牛毛。下年1点45分,总统里根在坐满了白宫特工人员的“战车”的护卫下,乘坐林肯牌防弹轿车前往希尔顿大饭店。

突然,一个身穿棕褐色雨衣的金发青年,在众人不及反应的情况下,拔出手枪连射里根两枪。

35岁的开枪者、现场惟一的杀人犯名字叫做约翰·欣克利。

欣克利被美国政府起诉犯有非法购买、拥有、使用武器和谋杀总统,击伤麦卡锡、布雷迪、德拉汉台等13条罪行。根据美国宪法,欣克利应被判处无期徒刑。

欣克利的父母在他被捕后的第5天发表声明说:“约翰是无辜的,因为他有精神病。”因为根据美国法律,精神不正常的人对其行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然后,为了给欣克利辩护,他的父母又高价聘请了精神病专家和律师。

为了确认欣克利能否接受审判,由法院专门指定的精神专家对欣克利进行了细致的检查,专家认为:欣克利完全正常。但欣克利的律师反对说:应由被告选择的专家来进行这一类的检查。虽然这个意见被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驳回。

实际上,很难确定欣克利是不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对里根开枪的。于是,整整拖了1年的时间,也就是在1982年4月27日,美国联邦法院才宣布成立大陪审团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开始时,首先是听证会。为欣克利辩护的有4名律师和6名精神病专家。欣克利曾经的寡言少语、无头苍蝇式的乱窜、文法不通的情书和毫无逻辑的电话、稀奇古怪的日记、反复无常的脾气,所有的这些表现,都成为他们证明欣克利是在“精神错乱”情况下开枪的有效证据。而根据美国法律,欣克利应被无罪释放。最后,判决如下:

“起诉罪状第一条,因(被告)精神错乱,无罪。

“起诉罪状第二条,因(被告)精神错乱,无罪。

“起诉罪状第三条,因(被告)精神错乱,无罪。

“起诉罪状第十三条,因(被告)精神错乱,无罪。

……

里根夫人南希听到消息后说:“太没有道理了!”里根并没有多说什么,但司法部长威廉·史密斯则公开说:“必须结束那种让犯暴力罪的人利用不清楚的程序开脱罪责的陈旧法律,让危害社会的人又回到社会中去,这也是不可饶恕的。”

“拖延执法就是违背法律。”这是美国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而欣克利枪杀案发生1年多才审判,最终却以“神经错乱”为由被无罪释放。难怪一家报纸用了这样一个标题“精神错乱的欣克利,发疯的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