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闻哲学的思考:以人类认知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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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新闻价值论(19)

新闻发现是媒体带着主体意识才能“进入”的科学领域。记者发现的新闻事实,常常体现着记者(主体)意识中所包含的对客观事实的观察角度和观察方法。因此,在这里,客观事实作为一种被发现的客体存在,其事实本质方面的真相是否能够被记者发现为新闻事实,又可以检验出记者的观察角度和观察方法是否正确。这就对记者的智慧提出了要求。经过多视角审视发现的事实,虽然也不是客观事实的全部,但是它最为接近体现客观事实的本质方面的真相部分。

第二个“不等式”——呈现条件不等。新闻事实,都是媒体带着主体意识主动去从可感的客观事实中选择、确认并发现的。客观事实,有的是自然而然显露的(比如,“今天下着大雨”);有的则是被动呈现出来的(比如,“经过反复询问,他才说出真情”)。更重要的是,在新闻事实的发现过程中,记者的观察角度和观察方法是可以根据客观事实的复杂程度,被记者主动进行调整改善的。而客观事实的可感显露,却并不存在自觉地多角度展示事实真相的自为性。所以,新闻事实的片面性和表面化问题一部分是由媒体自己造成的,另一部分是限于客观事实的可感条件以及有人故意掩盖客观事实,导致了媒体不能实现新闻的真实发现造成的结果。我们必须重视客观事实呈现条件的复杂性、被动性和新闻事实呈现条件的可感性、自为性。一部分客观事实在显露过程中所呈现的被动性和复杂性,不是一个仅仅由媒体单方面的奋斗和努力就可以全面改善的问题,而是一个由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公民素质,共同构成的客观事实的呈现条件能否改善的文明程度问题——这已经超出了新闻事实学的研究范畴。

两种事实呈现条件的不等式,既反映出主体意识面对所有客观事实,可改善观察视角和观察方法的主动性和创新性,也反映出新闻事实被发现的记者的选择性和自为性,更揭示出了新闻媒体应恪尽职守,使新闻事实的发现尽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可努力方向和条件。按照第一个“不等式”理论——尽可承认新闻事实只能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但是,有了第二个“不等式”理论——新闻媒体则可以、并有条件做到使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新闻事实在本质方面或主要方面达到与客观事实相吻合。

新闻媒体面对着客观的认识结果或事物变动,不论是任何人物、任何事物在任何条件下的物像信息或语言信息发出,只要它们具备了传播价值,媒体都应判断为新闻的真实发现——是毫无疑问地已经发现了的“新闻的真实”。但是,如果从新闻事实是否具备“客观事实”属性上来看待人类的言行表现,则在真实性的判断和认定上,与新闻事实学判断的“新闻的真实”完全不是同一个标准。客观事实的“真实”属性是哲学范畴的“真实”,因此,它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性认定,总是采取哲学的认识论方法,而不是使用新闻方法。

新闻报道常常把有关哲学意义的真实性问题的判断交给了受众,它往往只确信或者只保留了新闻的真实——说了这话就是事实。它把新闻事实的传播任务摆在首位,把对新闻事实的客观解释以及客观上的确信程度,有时留给了后续报道,有时完全相信受众能找到正确答案。

有趣的是,用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标准来判断新闻事实,却必须交给哲学认识论方法做裁判——采取完全属于“主观与客观相符”、“表象与本质相符”的“真实性”判断标准,即:这种言行,是否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他的表面行为是否在掩盖某种真相?他心里实际上想的与他说的是否一致?他是口是心非还是表里如一?他所说的一切,真的就符合客观实际吗?他是否在对记者制造假象,还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行为举措?这一切均属于哲学认识论的“真实性”判断方法。

第三个“不等式”——判断方法不等。一个是用新闻方法判断真实性,一个是用哲学方法判断真实性。用新闻方法判断新闻事实,就必须以传播价值和可感条件来确信新闻的真实发生。即使那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假象,是故意编造的假话,也同样是一种新闻的真实。记者可以由此再进一步产生哲学判断方法的疑问,并且深入采访、深入发现,以完成揭露谎言和假象的新闻性真实的传播任务。

新闻事实学必须明确提出新闻写作相比一般写作的不同特征,新闻写作是新闻事实的文字再现,它与一般写作相比,有四个不同特征——

一是公开性。

二是现实性。

三是适用性。新闻报道记录的新闻事实,不是客观事实的自然显露,它是媒体带着主体意识发现、选择并传播的事实;它不同于“我看到路边新搬来一块石头”这种客观事实,没有明确的利弊价值确认;新闻作品中的事实,都是被发现有传播价值的一种客观事实,它对于受众来说至少具备了一两种应该传播或可以受传的新闻性特征。新闻写作的适用性特征,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基础。

四是局限性。新闻写作不仅局限于写作方法不能任意使用文学方法和说理方法,同时也局限于新闻事实本身。正如三个“不等式”所阐述的,新闻事实局限于可感条件,局限于不同社会、不同民族、不同媒体的传播价值取向,它在任何条件下都无法成为客观事实的全部“克隆”和“复制”。新闻事实的局限性也就是新闻写作和新闻报道的局限性。尤其是采写以人类的认识变动结果为新闻事实的报道,更存在着主观反映客观的局限性,以及可能会掩盖和捏造客观事实的弊端。

新闻事实学必须明确提出客观甄别认识结果的理论方法。

系统地、深刻地从理论上把握认识结果这种新闻事实的属性,有利于记者早日成熟起来。这种材料用通俗话解说,它是“第二手材料”,用传播理论回答,它是经过了“信息中介”消化或者再认识,而后发生的认识结果。它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始终存在着要用别的条件加以甄别和掂量的实践难题,始终存在着某种很难预测的传播陷阱。

新闻认知的“对称原则”

针对认识结果的“客观性”难以掂量的难题,胡志平先生提出三个“对称原则”来甄别认识结果,并将其命名为“三个对称式”。

1.认识结果的行为对称原则。人的行为是可以超越人的身份、地位和受教育程度等表面现象的,它是一种可与人的认识结果进行有效比较的客观的鉴别标准。“行为对称”原则,即要求记者面对表述或者发布认识结果的人,必须甄别这一认识结果是否与他的行为结果相称?如果相称,其认识结果即可判断为由衷的、客观的。否则,即含有不由衷、不客观或掩盖客观事实真相的成分。

这种甄别认识结果真伪程度的理论方法,表面看起来不容易操作,其实很贴近操作实践。“对称”鉴别方法很简单:一种认识结果,如果它的调子越高,境界越高,越夸张,越令人崇敬,实际上这种认识结果所要求对称的行为结果就应该愈加丰富、愈加感人。所以,说话低调的人,常常不需要更多的行为结果证实,其认识结果就可以令人相信是心里话是大实话,容易被人接受(受传)。相反,一种认识结果达到了很高的境界,很高的目标,如果事实上或者报道中没有充分的行为结果表现,这种认识结果在受众心目中就会丧失客观性,多数人会认为他说大话、说空话、吹牛。只有那些已经具备突出的行为表现、且为舆论广泛传播的名人,说出了境界很高、目标很高的话,受众才会毫不犹豫地相信是由衷的、实在的、客观的。比如生活中,某个才能突出、贡献也突出的人,有一天他说了大话,尽管有人指责他“不谦虚”,但却没有人指责他“吹牛”。这些道理,是在经过反反复复验证之后得来的。可以认定为“认识结果的行为对称原则”在新闻传播中的普遍效应。记者完全可利用这种普遍效应来鉴别新闻人物的认识结果是否是行为对称。

在这里着重补充一点:人类社会拥有精神高原的人群,常常是那些说老实话、做老实事的人。正所谓话不在崇高闪光,贵在言行对称。做多少,说多少;怎么想,就怎么做;怎么做,就怎么说;行为由衷,说也同样是由衷感受。

不顾新闻事实中认识结果的行为对称原则而采写的报道,常常助长了许多社会成员面对媒体不说实话和假话连篇,大话充斥的不良风气。也在一定范围内大幅度降低了媒体的可信程度。认识结果的行为对称原则要求新闻报道回归自然,积极倡导诚信、朴实、本分、老实的社会风尚。

2.认识结果的利益对称原则。所有人都是“社会人”,所有人都有自己的利害关系。“利益对称”原则,即要求记者对表述和发布“新闻事实”的人,必须甄别这一认识结果与他的利益对称关系。一般讲,符合自己利益的客观事实和感受,被采访者不会掩盖,多会面对记者如实介绍、公正评价,使之转变为记者所发现的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新闻事实”。相反,则会掩盖、扭曲甚至编造。

记者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在新闻报道中使其实现“对称”:一是当记者怀疑利益一方有虚假或者片面介绍时,可以如实记录此一方的认识和介绍,同时也如实记录利益相反一方的自我介绍,即认识结果。用这种“对称”方法,也叫“中性色彩”,反映利害双方的不同说词和介绍以及不同看法和观点;二是应尽量选择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新闻来源,来介绍和确认客观事实的真相。“第三方”知情者,在理论上永远处于把“客观事实”变为“新闻事实”,即不能谋利也不会失利的公正地位,永远处于利害关系之间的对称地位。当然,在实践中“第三方”可能也会受到利害关系的困扰,而使具体的“第三方”知情者丧失原有地位。

“利益对称”原则,既是对新闻事实中认识结果的客观甄别方法,也是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体现。在当今利益群体已形成“多元化”的社会中,除了国家根本利益以外,媒体面对社会的不同利益争端,应永远保持客观和“第三方”的观察立场,这是大众传播事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3.认识结果的身份对称原则,即要求记者对表述和发布认识结果的人,必须甄别这一认识结果与他的身份、地位的对称关系。

主观唯心主义“心外无物”的著名格言,用在尊重新闻领域中的传播价值和可感条件上,有利于帮助我们理解大众传播事业完全属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事业——媒体感知以外无新闻——这不是自然科学一切以物质条件为优先前提,它是以人类的价值理念、是以人类的发现和感知为优先前提条件的学科领域。没有价值观念就没有新闻发现。

在阐述新闻真实论的同时,我们也并没有放弃高于新闻实践、具有更普遍意义的哲学思想,即在媒体已经确认的新闻事实以外,确实还有一个更加丰富的客观事实的“世界”需要确认,媒体需要通过不懈努力去永远追求“天人合一”的完美感知。客观世界的变动,也促使媒体随时需要增进探索、随时需要开拓感知。

胡志平先生认为应该提升的概念是:要把“新闻来源”明确为报道认识结果、报道记者不能验证的他人的所见所闻的必备的第四个新闻硬要素。为什么“新闻来源”也要称之为新闻硬要素之一?理由有二。

其一,从表面上看“新闻来源”有时候包含在硬要素Who(何人)之中,实际上Who的准确含义是指“何事”的承担者,而“新闻来源”则指发布认识结果或者所见所闻的信息承担者。

其二,有效的新闻来源之所以是新闻硬要素之一,还因为它不仅仅是“权威人”构成的要素,而且是多种“成分”可以胜任和担当的要素,从这个意义上看,它进一步超出了新闻硬要素“何人”的含义,同时也为其他硬要素(何时何地)所不能涵盖,进而显示出它是一个独立的硬要素概念。

我们归纳一下,有四种“成分”可以分别或者共同构成有效的新闻来源,使这一硬要素在作品中成立。

权威人。

权威场合。场合变了,人的语言分量要变,认识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要变。

权威方法。它要求获得认识结果的方法具有科学性、权威性。

权威传媒。

构成有效新闻来源的四个条件是相互制约的,一方面一个条件成立,新闻来源的有效性也就成立:另一方面,一个条件成立,另外其他条件不成立,即使成立的条件也将陷入无效。

5.3.3新闻真实的条件性

新闻真实实现的条件之一是竞争。

竞争的核心是能赢得受众的信任。

从世界新闻史来看,新闻真实的实现,从来都建立在人们能够独立自由地认识世界、表现世界、传播新闻的前提之上。

谁来决定“新闻的真实”

王韬是我国明确论述近代报刊言论自由思想的第一人。他指出,办报要“指陈时事,无所忌讳”,“言之者无罪而闻之者足以戒”。1912年,梁启超创办《庸言》报,提出言论独立的观点,认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此三大自由者,实唯一切文明之母,而近世世界种种现象皆其子孙也。而报馆者实荟萃全国人之思想向言论……故报馆者,能纳一切,能吐一切,能生一切,能灭一切。”梁启超对于报刊言论自由的阐述,基于西方传入的近代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基于对自由的本质的认识,梁启超坚决反对政府对报业的垄断和对思想的控制。他认为,如果政府垄断报纸,国民就无法了解事实真相,自由权力就被变相剥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