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百姓不缴糊涂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税务普及书
23691600000010

第10章 个人所得税,我们每天都要缴(8)

让我们计算一下这笔年度形象代言费总共要缴多少税。首先,150万元的年度代言收入,平均到12个月,则每个月是12.5万元。这个金额远远大于2万元,则需要实行加成征收。每个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0%+(5-2)×30%+(12.5-2-3)×40%=4.3(万元)。这笔年度的代言费共缴纳个人所得税:4.3×12=51.6(万元)。实际税后所得为98.4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4.4%。不可谓不重啊,所以才会有那么多演艺人员偷逃税款的行为出现。

写到这里,笔者发现文章中有太多假设,为了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笔者在此申明:本文中,除了莫言获诺贝尔奖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款及税率均真实外,其他都是假设。假设知道吗?

笔者又突然想到,如果那么重的税负也是假设就好了!

税务小贴士

就税收制度改革的趋势而言,高收入者的纳税情况将是未来税务机关征管时关注的重点。国外很多演艺明星、体育明星等,都有自己的会计、律师顾问团队帮助其筹划如何减轻税负。

比如着名球星贝克汉姆,他根据英国税法的特点,开设公司,将其巨额的代言、广告收入统统纳入公司收入,避开了英国接近50%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意大利已故着名男高音帕瓦罗蒂曾移居摩纳哥,很难说跟意大利最高税率达45%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关系。还有明星与俱乐部、演艺公司、经纪公司将收入拆解成多份合同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等。

经过合理的筹划,的确可以让纳税得到递延,或者使税负实现一定程度的降低,但这一切都需要在事先经过专业的策划。否则以明星、名人引人注目的程度而言,如果纳税有瑕疵,面临的风险会比普通人大得多。

律师如何缴个人所得税之合伙人篇

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律师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然是所得,就说明是以收入减去了一定的扣除项目,那么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能够扣除哪些所得呢?合伙人律师按照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份额获得的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以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各项营业损失,余额为所得,再乘以适用税率,就能算出合伙人律师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了。那么哪些成本、费用和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就很重要了,这直接影响到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

首先,律师事务所向其聘用的律师、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障支出、公积金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那么合伙人律师自己能不能从律师事务所中领取工资呢?当然可以领取,但投资者的工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税法给了合伙人一个费用扣除标准-每年42000元,即每月3500元。虽然对于合伙人律师来说少了一点,但其他员工工资的免征额也是每月3500元。税法在这一点上还是公平的,没有“嫌贫爱富”。

除了人员工资和五险一金等人工成本以外,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租金、装修费、办公桌椅、办公用品采购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公室水电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事务所人员差旅费等,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有些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而有些费用须根据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和其他非合伙制企业相同的是,所有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都需要有合法凭证。比如发票、工资单,否则即便成本、费用是真实发生的,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在以票管税的情况下,所有纳税人一律平等。

让我们来看一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关注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前面说了合伙人律师的费用每年42000元的扣除标准,这一点不能突破。固定资产必须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而不能在购买时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不能突破税法的规定。一般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装修都比较气派,这巨额的装修费可能就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而需要先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中,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摊,而期限以租赁期和到预计下次装修时间孰短为准。

律师事务所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也有标准,即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15%的部分,则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律师事务所有自己的员工,在发放工资后,其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本年度员工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一个律师朋友A是合伙人,雅安地震时他咨询我,他们所通过一个公益组织捐了一笔钱,这笔捐款能不能在计算所得的时候扣除?答案是可以的。同时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捐赠额在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计算的所得,而不是企业会计自己算出来的所得)30%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但是捐赠必须通过符合税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公益组织进行,而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就不能扣除了。

律师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给司法局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而现在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的职业风险金,目前很多是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因此,这部分职业风险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从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不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朋友A是甲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问我,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职业特点,在办案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这些费用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如何扣除?按照国税总局2012年53号公告之新规定,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下面,笔者以朋友A所建立的甲律师事务所为例来计算一下他们2012年营业收入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律师事务所共5位合伙人律师A、B、C、D、E,出资比例分别是30%、25%、20%、15%、10%。律所聘请了3位律师,5位律师助理,2位行政人员,其中一位兼任出纳,会计由合伙人律师B兼任。事务所规定聘用律师可以按照60%的办案收入提成,办案费用自理。合伙人律师一律不领办案提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但还是要给每个合伙人律师独立核算。假设2012年该律所共实现营业收入800万元,其中5位合伙人律师收入分别是210万元、170万元、140万元、110万元、90万元,3位聘用律师共实现收入80万元,其中一位是30万元,另两位分别是25万元。

而2012年共发生开支654万元。明细如下:

1.工资、社保等支出:合伙人律师领取工资100万元(每人20万元),三位聘用律师固定工资每人5万元,共15万元,办案提成48万元,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等工资支出共97万元。以上均包含社保支出。

2.拨付工会经费账户4万元;支付员工教育费5万元、员工福利费15万元。

3.合伙人律师报销办案费用均为25万元,共125万元。

4.所有律师均参加律协举办的培训,各自承担培训费1.3万元,该笔费用未在律师事务所报账。

5.本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25万元,每位合伙人律师各5万元。广告宣传费20万元。另有其他杂项费用(含房租等)共200万元。

其中不得扣除和应注意扣除比例的事项有:

1.律所账上已发生的开支中,合伙人律师领取的100万元在计算律所利润的时候允许税前扣除,但在计算合伙人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2.由于聘用律师采用收入比例提成方式计算,因此其固定扣除的办案费用不能在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中列支。

3.广告宣传费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15%的部分,可以留待以后年度继续结转扣除。该所2012年营业收入800万元,可据实扣除的广告宣传费金额为120万元,因此本年度发生的20万元广告宣传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均在该所年度工资总额(含合伙人领取的工资)2%、2.5%、14%的范围之内,因此均可据实列支。

与取得营业收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但最多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因此,201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00×0.5%=4(万元)。

其余的11万元不能扣除。

综合下来,不能扣除的总金额为11万元。

则该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经过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800-654+11=157(万元)。

根据五位合伙人律师的出资比例,每人分别取得的利润总额为:

A:47.1万元;B:39.25万元;C:31.4万元;D:23.55万元;E:15.7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2012年度A实现营业收入210万元,其个人扣除费用标准为50×8%+50×6%+110×5%=12.5(万元)。则B为10.5万元;C为9万元;D为7.5万元;E为6.4万元。

则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允许税前列支的,在律师扣除的部分以外归结到每个合伙人律师名下为11万÷5=2.2(万元)。

低于每个合伙人律师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可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