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不缴冤枉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省税晋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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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企业纳税,有些税意想不到(3)

在凭发票支付利息时,还需要代扣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这笔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和员工工资合并扣个税,需要单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于该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员工,因此企业须将税单原件交还给员工本人保存,而代扣代缴税款以税单复印件入账。

由于借款是企业用来购买生产设备和采购原材料的,出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这笔借款的利息原则上可以作为企业成本,但是否可以全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经证明: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符合以上两点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中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员工借款期限为2年,则企业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银行2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超过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税务小贴士

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要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在其中约定借款的时间、年利率、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这也是企业能将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

支付利息需要去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代开营业税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企业必须凭票入账。

在支付借款利息时,支付利息的企业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需要在支付利息给员工时代扣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没有代扣,企业存在被税务局处罚的风险。

划来拨去都是税

学生K是一家国有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J公司的财务总监,该集团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国资委。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比较严谨,很多工作都有自己的一套规范和流程,所以K很少会面临其他在民企工作的同学所面临的经营不规范带来的风险。但是,K面对的麻烦也是那些民企的同学所不可能面对的——国有企业之间时常出现资产划拨带来的税务风险和负担。

2012年年初,K所在J公司收到集团公司通知,要将J公司持有的H公司90%的股权,在上半年无偿划拨到J公司的兄弟单位T公司。在J公司的财务账上,对H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原值为3150万元,按照H公司2011年报表对应的股权份额,这90%的股权目前市值约为5670万元。K接到老总的指示后,按照要求制作了一份工作时间表以及相应的纳税情况表,老总看后吓了一跳。

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有企业的资产都归国资委管理,国资委会根据需要在各国有企业间进行资产划拨。

国资委是一个行政机构,也很有中国特色,因为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没有那么多企业是国家直接投资的。从资本结构的角度来说,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是关联企业,所以,国资委在各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划拨,从专业的角度而言就是关联企业交易。虽然国资委经常进行无偿的资产划拨,但是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交易应该视同独立交易,计算并缴纳相关的税收。否则,企业间本来正常的交易行为通过关联关系进行无偿划拨,国家的税收将面临极大损失,因此关联交易的价格如不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就会面临纳税调整。

本文这个案例中,按照国资委的要求,J公司要将H公司90%的股权无偿划拨给T公司,虽然划出股权不收钱,但这种划拨行为是不能免税的。下面就划出方和接收方各自的税负进行分析。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不涉及流转税,因此J公司不会面临流转税问题。J公司和T公司均为独立法人,J公司将其持有的H公司股权无偿划拨给T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按捐赠处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国资委将H公司股权无偿划拨给T公司,J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捐赠,视同转让H公司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方T公司收到无偿划拨来的H公司股权,应该按照接受捐赠,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记账的会计科目上,旧会计准则记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记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这次股权划拨的计税价格,是不是可以按照账面价格来计算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我国税法,J公司的投资成本是3150万元,而视同销售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670万元,仅就这次划拨而言,J公司应按照转让价格和投资成本的差异2520万元记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T公司则按照接受了J公司价值5670万元的H公司90%的股权,记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J公司和T公司都没有历年未弥补亏损,且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J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0万元,T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17.5万元。一笔纳税金额超过2000万的资产划拨,还能算是无偿的吗?

当然,在现实交易中,如果J公司和T公司的母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且这次资产划拨行为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审批,则无偿划拨就真的可以吃免税餐了。

税务小贴士

独立法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视为捐赠,转让方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接收方接受捐赠,也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方以资产的公允价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记入企业收入总额,而接收方以所接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金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享受特殊重组的政策其实也并不困难,但是作为事先备案的税务管理事项,一定要学习相关政策并理解透彻,在符合重组目标公司股权超过75%和股权支付超过85%的硬指标要求以外,符合备案的程序性要求,免税餐还是可以吃到的。

小心资金池漏税

2011年,H集团公司在全国有十几家子公司和分公司,集团公司为了有效利用资金,并加强集团财务管控能力,在L银行建立了资金池,以一个资金量最大的子公司作为龙头,建立统管账户。

纳入资金池的子公司每月20日前上报下个月需要的资金量以及具体到每周的资金使用计划,同时还要汇报预计流入资金量。集团会根据下属子公司的计划来统一管理资金,子公司超过限额的资金会划到资金池中,而子公司若短期内需要使用资金,也可通过资金池进行短期融资。向资金池借款,须按照约定利率向龙头企业的统管账户支付利息,而从子公司账户上划进资金池的资金也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但这些利息收支都只有集团内自制结算单据,龙头企业也据此支付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收到的利息,也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有特例,集团内个别亏损的子公司,由于要发放员工工资和支付基本社保费用,从资金池中借贷的资金,作为集团特批,并未计算其利息。

2012年4月份,H集团在进行年报审计时,会计师对集团资金池资金划转利息问题提出异议:这部分利息不仅要合并入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那些亏损的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但龙头企业必须计算利息,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此,集团财务总监K先生有点不能理解。

其实在我国,企业是没有对外发放贷款的资质的。但由于银行的“嫌贫爱富”,贷款手续又烦琐无比,因此很多集团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在集团内进行了各种融资“自救”计划,资金池是“自救”方式之一。当然,是不是能经营放款是银监会的管辖范围,税法只管企业间如果进行了资金拆借,需要怎样交税。

按照我国税法,企业间发生拆借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5%的营业税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同时,合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子公司支付利息时不能仅凭集团内部结算单据就作为税前列支凭证,收到利息的企业需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营业税发票,支付利息企业才能据此在税前列支财务费用。

H集团内的子公司由于自己有能力,可以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有的子公司将资金放在资金池内由集团统一管理,而有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指令,将资金直接划到个别子公司,并不收取利息。这种情况在实际业务中时有出现,有学生说:我们是兄弟公司,借钱当然可以不收利息。同时,如果企业一面向银行贷款,一面又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则银行贷款中与借给关联方金额相同的资金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举例来说,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然后无偿借给关联企业B公司600万元,则600万元的利息不能作为成本在甲企业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