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不缴冤枉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省税晋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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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动动脑筋,缴税更省(6)

现实中,由于二手车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一些二手车商户为了控制货源,先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并支付部分或全部车款,但暂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待找到买家销售时,再将二手车直接从卖家过户到买家,同时向买家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这些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这类业务按代购处理,纳税申报时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计算并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这种经营方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持不同意见。税务机关认为,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代销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就二手车销售款差额征收增值税。而纳税人则认为,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才视为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由于二手车并没有办理过户,二手车商户也并未实际取得该二手车的所有权,因此应按提供中介服务缴纳营业税,而不应缴纳增值税。

当然,这个问题在2012年7月1日后已经得到了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那么,二手车商户采用什么样的经营方式,才能不缴纳17%的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呢?

税法规定,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二手车商户不能向卖方预付车款;2.卖方直接将发票开给买车方;3.二手车商户按照买方支付的总价款与买方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如果二手车商户的经营行为不能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则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税务小贴士

很多税收政策都需要纳税人在操作时同时符合几个条件,纳税人就要注意避免只关注了个别条件,而忽略了其他条件。读者们要注意: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要求是缺一不可的。

对偷逃税款的处罚

纳税是除了死亡以外唯一一个没人喜欢却又不能避免的事情,因而偷税和逃税也成为另一个永恒的话题,随便上网搜一下“偷税”或者“逃税”,便能看到成千上万条信息。很多名人由于逃税锒铛入狱而声名狼藉,而全球关于偷逃税款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

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统计纳税人偷逃税给国家造成了多大的损失,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2013年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于偷税是这样规定的: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偷税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纳税人财务部的日常工作中,对于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的作假,不按税法规定计算收入和支出,不按规定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最终导致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行为。这也是税务稽查首先要查看企业财务账册的原因。

少缴税款的原因多种多样,相对的税务行政处罚也各有不同。

如果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运用税收法律不当或者有程序方面违法等原因,导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且不能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年就不能追征了。但如果是纳税人自己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之内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如果情况特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超过五年就不能追征了。

目前我国实行的征管方式是“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税务稽查局专门负责。在税务稽查中,如果发现纳税人采取收入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体外循环不入账,购买假发票多列成本和费用,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改变交易实质,将高税率的交易行为转变成低税率的交易等偷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永久追征,纳税人必须补缴税款、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首先要全额补缴税款。其次从应该缴纳税款的纳税期满的次日起到实际缴纳税款为止,每天按应缴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除了补税和滞纳金,还要对纳税人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0.5倍到5倍的罚款。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之前,偷税不仅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还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但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偷税已经不是刑法概念,取而代之的是逃避缴纳税款这个简称为逃税的概念,而刑法上原来的偷税罪也被逃避缴纳税款罪所取代,这应该算是一个进步。在经济法上,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既然本来就不是国家的收入,只是国家凭借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分配,那么纳税人逃避缴税怎么能算从国家那里偷税呢?

因此,把原来的偷税罪改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更切合实际。

纳税人怎样的偷逃税款的行为会触犯刑法?——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款金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纳税人有多次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却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税务小贴士

在一些明星因为偷逃税款锒铛入狱,一些企业家因为逃避纳税义务被税务局通知海关限制出境等情况下,这篇文章只是想告诉那些对偷逃税抱有侥幸心理的人,税务上一出事就是大问题,小心一朝回到解放前。

小微企业准确划分收入可节税

一般来说,税务筹划需要一定的空间。比如,企业需要有一定的规模,组织架构要有一定的层次,企业的业务流程需要有一定的长度,产品要相对比较丰富,同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通过重组或并购来调整企业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都需要时间来完成。除此之外,还会产生一定的成本,企业的合并、分立都会产生成本。当空间、时间和成本都匹配之后,一个好的税务筹划架构完成,节税效果就会立竿见影地显现出来。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大多数小微企业基本上缺乏有效的税务筹划,但这并不是说小微企业对此束手无策。笔者在这里就分享一下,小微企业如何在完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划分收入,达到节税的效果。

2013年年初,做快递的M公司的老板和朋友一起做办公用品生意,利用上门揽送快递的机会,给一些小企业配送办公用品。

因开业不久,业务量并不大。一个月的快递服务费和办公用品销售额不到40000元。由于其登记时属于邮电通讯行业,所以其快递业务按照邮电通讯业的税率要缴纳5%的营业税,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办公用品只需缴纳3%的增值税。由于快递和办公用品有2%的税率差,该公司有时会与客户协商,将发票项目开成办公用品,以降低税负。

2013年9月份,M公司合计收入37500元,实际提供快递业务开票额为19000元,销售办公用品18500元(不含税)。但老板出于惯性,与客户协商后,开具快递费15000元,销售办公用品22500元(不含税)。他测算本月应缴税=15000×5%×(1+13%)+22500×3%×(1+13%)=1610.25(元)。M公司也据此申报纳税了。

老板以为他占了便宜,其实他吃了大亏。

首先,M公司9月份申报纳税有错误。2013年8月1日以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该公司将一部分快递业务收入转为销售商品收入,导致销售收入超过20000元的起征点,则须就22500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其快递业务营业额为15000元,小于起征点,这部分收入则可免缴营业税。

这里还有一个“兼营”的税法概念需要解释一下。企业经营有时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像M公司这样既从事要缴纳营业税的邮电通讯服务,又从事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商品业务,属于税法上的兼营业务,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准确划分这两类不同税种的业务,如果企业不能准确划分,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帮企业在纳税时进行划分。M公司出于降低税负的目的,将税率比较高的营业税业务转为征收率比较低的增值税业务,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为企业的经营带来了税务风险。

M公司的业务形式属于标准的兼营行为,根据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按季纳税60000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按季纳税60000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M公司9月份的收入如果准确划分属于营业税的邮电通讯快递服务19000元和属于增值税的销售商品劳务18500元,且这两类营业额和销售额分别都小于20000元,就可以根据新规定,免缴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完全没有税务风险。因此,建议还在用M公司老板那种所谓避税方法的小微企业赶紧放弃那种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准确划分兼营收入,反而可以合法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税务小贴士

税法很灵活又很死板,每个税种自成体系,看懂政策,把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开,把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收入分开核算,基本上都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效果。

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降低税负,风险很大。企业经营离不开供应商和客户,上下游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企业给牵连进去。如果企业能做到依法经营,的确可以有效降低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