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不缴冤枉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省税晋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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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税制改革进行中——“营改增”和印花税(2)

外汇指定银行在划款前先审核了G公司提交的税务证明,并在税务证明原件签注了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了业务章,并将原件留在银行五年备查。但是,G公司向境外支付的其境外办事处发生的差旅、办公、会议、租车、商品展销费等,不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税务小贴士

从2013年9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偿款等十五类费用外汇资金(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除此以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类外汇资金(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营改增”之税率与税负率

本次“营改增”,除了有形动产的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之外,新增了两档11%和6%的低税率。在扩围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税率都是17%。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含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6%。

学生H供职于上海一家颇有名气的交通运输业T公司,此前T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却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也就是说T公司开出100万元的交通运输发票,自己缴纳3万元的营业税,而取得T公司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抵扣7万元的增值税。因为交通运输业在纳税上的跨界特殊性,所以该行业的发票一度是假发票市场上的当红明星。这次“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被纳入扩围范围,也在意料之内。我与T通电话,他说这次“营改增”试点中,企业的税负率由于税率被调整到11%,会有所上升,同时,利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究其原因,交通运输业的竞争比较激烈,客户不会因为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税率调整了,就同意涨价。营业税是价内税,100万元的收入包含了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向客户收取了100万元,由于包含了增值税,则真正的营业收入为100÷(1+11%)=90.1(万元),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减少6.9万元。如果按照70万元来计算成本费用,则上年度应该缴纳营业税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70)×25%=6.75(万元),合计纳税9.75万元(其他税种暂不计算),占营业收入的9.97%,即税负率为9.97%,税后利润为20.25万元。2012年改征增值税后,营业收入为90.1万元,成本为7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缴纳(90.1-70)×25%=5.025(万元),税后利润为15.075万元。

从这个例子可见,T公司在定价不变,业务量不变,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营改增”试点,税后利润减少了5.175万元。再来算一下增值税。假设能取得5万元的进项税发票(约为销项税的50%),则增值税应缴纳5.9万元,加上企业所得税合计为9.92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11%,即税负率为11%。

经测算,这次“营改增”试点,原缴纳3%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税后利润减少比例约为2012年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的5.75%,除非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73%,即占收入73%的成本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公司的税负总体上升。但是,要取得那么大比例的进项税,H同学表示他们公司压力很大。

再来说一下纳入试点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不去说原来3%税率的文化体育业,就以原缴纳5%营业税的咨询业来举例说明。

咨询公司的成本主要集中于房租、人工、差旅等办公费,而这些项目中,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寥寥无几。以上例的数字为例。

2011年咨询收入1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假设咨询公司的成本费用为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60)×25%=8.75(万元),税后利润26.25万元。企业合计纳税13.75万元,税负率为13.75%。2012年后,扣除价外税的增值税,营业收入为100÷(1+6%)=94.34(万元),扣除60万元成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4.34-60)×25%=8.585(万元),税后利润25.755万元。企业经营一切照旧,利润减少0.495万元。

但是,咨询公司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极少,假设为销项税的30%,则应缴纳增值税100÷(1+6%)×6%×70%=3.962(万元),合计纳税12.547万元,税负率为13.3%。

经过测算,这次试点,原缴纳5%营业税的行业,税后利润减少比例约为2012年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的0.5%,除非增值税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20%,则总体税负率会低于原来的税负率。

“营改增”总体上降低了行业间的重复征税,即,如果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彼此业务之间有总包和分包,那么总体税负率会下降,但是对于某单个企业而言,有时候税负率并不会下降。

税务小贴士

税率和税负率不是一回事。税率是法定的,比如销售机器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7%,不动产租赁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税率17%)。税负率却会随着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水平而有所变化,即便都是销售机器设备的,其增值税税负率也不尽相同。

税负率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某种税的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痛

H公司是上海的一家交通运输企业,公司的很多运输工具是驾驶员自己购买了挂靠在公司,每个月向H公司缴纳一点管理费,H公司负责就驾驶员运输的业务给客户开具发票。2011年之前,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而取得交通运输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因此H公司的负责人经常被各种关系户要求多开一点运费的发票给客户来抵扣增值税,而客户也很通情达理地愿意让一部分抵扣税金给H公司,加上H公司在注册的时候跟当地招商部门谈了一定的财政扶持。因此,H公司也有选择性地帮客户虚开了一些交通运输业的专用发票,自己赚了一点小钱。

2011年10月,H公司得知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营改增”,H公司属于试点行业,将被纳入试点范围,从缴3%的营业税变成缴11%的增值税。H公司的财务测算了一下,公司成本主要有营运过程中的人工费(包含工资、社保、福利费等)、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备品配件、垫隔材料、轮胎、专用工器具、动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港口费(包括港务、引水、停泊、理舱等费用)、集装箱费用、车辆清洗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护路护桥费、线路绿化费、车辆牌照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在这些成本和支出中,购买运输工具、燃料、照明动力、运输工具零配件(材料、润料、备品配件、垫隔材料、轮胎、专用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以及运输工具的修理修配等都是可以抵扣的,如果这些成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11%的税负率与缴纳3%营业税的税负率大致持平。到了2012年1月,由于H公司上年度开票比较多,不含税服务额刚好超过500万元,于是被第一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第一个月一结束,H公司就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虽然成本还是那些成本,但是增值税的税负比原来交营业税的时候明显重了。

细究下来,发现了问题所在:H公司运输用的卡车都是2011年以前买的,只能计提折旧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虽然H公司增值税进项少,也不可能为了增加进项税而盲目地买车。于是,运输工具抵扣这部分由于税法实行期限问题,无法成为抵扣项目。

H公司的业务是全国性的,并不局限于上海市内。虽然公司会购买一定的修理修配的零配件,但是运输工具行驶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上,一旦快没有燃料了,马上要就近寻找加油站。而运输过程中,若运输工具有了故障或者发生了事故需要维修,也只能就近寻找修理厂修理,因此能用到公司采购的零配件的机会极少。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当地的加油站和修理厂是否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加油站和修理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采购方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销售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采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开票信息资料(包括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名称、账号)。而一旦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即便拿到了发票也不能抵扣和报销,因此很多驾驶员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于是H公司跟驾驶员商量,让所有的驾驶员在上海集中购买油卡,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由于实际运输过程中,有些外省市的加油站只收现金不接受油卡加油。同时由于挂靠的模式,驾驶员与H公司并不是紧密的雇佣关系,因此H公司也不可能为驾驶员代垫买油卡的资金,于是通过购买加油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道路也行不通。

到2012年第一季度结束,H公司发现“营改增”以后,虽然很多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未纳入试点范围,不可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也使税负增加了,这些因素综合下来导致企业的税负率上升,超过了10%。

虽然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因为“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每个月缴税资金的直接流出,让H公司尝到了“营改增”之痛。

笔者以为,要降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可以采取降低税率和扩大抵扣范围的方式,同时要充分考虑交通运输业全国运输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问题,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改前后税负水平持平或略低的改革目的。

税务小贴士

“营改增”试点中,有相当一部分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企业感觉到增值税税负比“营改增”之前重了。在目前法规已经出台、税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只能积极应对。

1.做好供应商的选择,尽可能地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2.做好企业内部财务、税务管理工作,梳理成本费用,尽可能把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供应商全部整理出来,并在采购服务时尽可能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梳理合同,按照增值税的规定提供服务和采购商品、劳务。

当租车遇到“营改增”

K同学去年跳槽到了一家日资生产性制造企业R公司,在财务部任副职的负责人。年后他们同学聚会,邀请了我作为唯一一位老师出席。席间聊起财务专业,不可避免地谈到了各自所在的公司。

K说:他所在的日资企业,在中国市场排名很靠前,年销售额达十几亿元,现金流非常充沛。但是这家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厂房基本上都是租的,机器设备是引进投资国家给免税的进口设备,总经理和日本员工的宿舍是租的,上下班的班车、领导干部用的商务车、工作时间联络交通用的小汽车都是租的。K说,这样的企业,把所有成本都在当期消化,母公司可以节约投资成本,还节省现金流,是日资企业在中国很典型的经营方式。但这次“营改增”后,他们发现租车也是一件很让人纠结的事。

“营改增”政策将提供租车服务的行业分为出租汽车行业和汽车租赁行业。前者为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行业,法定增值税税率为11%,后者为有形动产租赁行业,法定税率为17%。这让K很烦恼。他们公司向上海一家知名汽车公司租了5部大巴、2部商务车以及3部小汽车(其中有2部是出租车)给公司员工和领导做上下班的班车,其中1部大巴、2部商务车以及1部小车全天候租赁,作为日间的联络商务用车。“营改增”前,租车都是交营业税的,则公司取得地方税务局印制的营业税发票,正常入账。但是“营改增”后,这增值税发票不知道该怎么让供应商开了。

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租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那么如果出租汽车不配司机呢?那就应该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缴纳17%的增值税了。看着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和有形动产租赁17%的税率,K在思考,总价不变,为了能多点增值税进项抵扣,要么让租车公司不要配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