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不缴冤枉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省税晋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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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企业经营不懂税,寸步难行(7)

符合以上规定后,还要关注具体操作规程和发票的问题,只有这些操作也符合财务和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才算完全符合了税法的规定,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具体的操作上,笔者以为,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寻找供应商为员工统一量身定做,由供应商统一开具工作服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发票需要附清单,写明订制服装的数量等。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将这部分服装费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W同学还提到,他们公司为了提升企业员工素质,邀请培训公司为企业提供培训和拓展训练的服务,为了活动方便,给每个参加培训的员工统一发放了一套运动服,由公司统一购买并统一入账,要求员工除了在培训时穿着,还要在企业运动会等场合穿着,那么这种服装费是否属于劳动保护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服装虽然是由企业统一采购并发放,也要求员工在企业举行某些特定的活动时统一穿着,但是这并不符合税法中“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的规定,显然这种服装费属于福利费。

属于福利费的服装费,必须在本企业本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比例内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部分就只能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自己负担了。而且,属于福利费的服装费,即便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因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用于员工福利的购进货物或商品,其进项税金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至于本文开头时提到的为高管发放的服装费补贴,那实际上就是变相地给高管发放货币补贴,可以作为企业工资成本,纳入该高管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务小贴士

企业经营过程中势必会产生税务成本,这是无法避免的。你选择这样操作,按照税法的规定,会承担这样的税务成本。你选择那样做,就可能承担那样的税务成本。如果你不想承担那样的税务成本,那么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改变你的商业模式、交易路线、业务流程、运营方式,甚至组织架构。

同样,如果企业为员工订做了工作服,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制度来约束工作服的穿着,则无法证明这是工作着装还是普通的服装。

因此,发了服装,想要不被扣个税,还需要企业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按照税法的规定完成一定的程序,这样企业运营才更安全,无风险。

“暴利税”根治暴利难

2012年3月5日,全国“两会”一号提案提议,对垄断性行业和暴利性行业征收“暴利税”,并以此税为下游企业提供减税空间。这个提案中的“暴利税”,让公众又听到了一个有关税的新名词。但公众对此的反应与之前对“月饼税”和“加班税”的反应不同,貌似有人在喝彩。不过既然有提议,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什么是“暴利税”,是不是有必要开征“暴利税”。

首先,“暴利税”并未开征,我国目前没有对任何垄断行业或者公众口中的暴利行业开征过任何类似“暴利税”的税种。而唯一能跟“暴利税”搭上一点边的是国家财政部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即石油特别收益金。现有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通过价格转移到了下游的提炼加工、销售环节,最终由购买石油产品的消费者承担。这种能够转嫁的负担,类似于税收体系中的间接税。

那么有没有可能把石油特别收益金直接改成“暴利税”呢?

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降低间接税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比例。而从财政部公布的2011年税收收入数据可见,我国目前的税收收入主要集中于间接税,作为直接税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只占总税收收入的25.4%。在这个情况下,开征一个具有间接税意义的“暴利税”,是否可行?即便可行,这种“暴利税”通过价格转移到下游行业,最终承担税负的并不是被征税的垄断和暴利行业,就难以实现对这些行业征税的最初目的。如果不行,那么是否有可能开征具有直接税性质的“暴利税”呢?

直接税,是指这部分税收由纳税人最终负担,无法通过价格或者经济行为转嫁给下游行业或者其他人。既然“暴利税”需要具有直接税性质,那么就不是对价格或具体的经济行为征税,而是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即利润征税,这就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重叠了,开征两个征税范围重叠的税种显然是不可行的。可行的方法是通过修订企业所得税法,提高某些垄断和暴利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者缩小其税前列支的范围等方式来对这些行业征税。且不说如何立法或者修改现行税法来征收暴利税,目前有一些垄断行业看上去并不像高利润行业,公众承受着这些垄断行业的高价格,但是这些行业却在哭着说自己不赚钱,甚至某些垄断行业还曝出巨亏的天文数字。笔者好奇,垄断价格下的高利润去了哪里?如果没有高利润,为什么还会存在垄断?

提案中还提到开征“暴利税”可以为下游行业提供减税空间。

减税空间有没有,不在于税收收入的多少,而在于作为税收用途的财政开支的结构和金额是否合理。然而税收用途是长期困扰公众的一个热点问题。其实我们不必探讨“暴利税”或者任何一个税种的具体用途。打个比方,家里父母都工作,每个月都会有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但是在记录家庭开支的时候,并不会说今天买菜用的是先生的奖金,而昨天交水电费用的是妻子工资,相信谁家里记账都做不到收和支一一对应,除了专款专用。儿子收到的压岁钱,规定他只能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和书籍。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规定这部分税收收入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这些都属于专款专用。在收入管理上要确保家庭成员的收入都入账了,不能私存小金库,不能账外截留。做不到收和支一一对应也没关系,但整个家庭的正常开支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不能藏着掖着,或者虚报开支。如果先生不知道家里的钱都花哪儿去了,那么他还肯不肯把钱都拿出来作为家庭开支?同样,既然作为财政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税收收入能够每年详细公布,那么财政开支为什么不能做到公开透明呢?

一个税种的开征是一项长期持久的立法行为,而不是短期或者跳跃式的经济行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讨论“暴利税”之余,以石油行业为例,有没有可能在开采环节不征收特别收益金,使源头的原油价格降下来,既避免下游的加工提炼过程中产生巨亏,也使最终的燃料油价格降下来。这样一来,可以降低下游产业,特别是很多实业型企业的生产成本及交通运输业的燃料消耗成本。

成本下降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应该比减税更受企业的欢迎。

税务小贴士

我国现在真正开征的税种为18种,除了关税以外,均由税务局征收。企业承受的各类负担中除了税收负担以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地方杂费。虽然中央不断在整理和取消各类不规范的行政收费,可是各地依然还有新的收费项目诞生。未来税制改革的趋势之一,就是将各类不规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杂费,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以税收的形式出现,各地不得随意征收非税费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负担,保护企业的利益。

代扣代缴非儿戏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除了与境外企业和个人有密切的贸易往来,一些非贸易性的劳务活动也开展得越来越频繁。而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在接受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的非贸易性的服务后,向境外付汇时,须代扣代缴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

由于相应的税收政策比较零散,而企业的业务又具有多样性,很多企业对如何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不了解。

一般来讲,境内企业间的贸易或服务往来,由于双方注册地或服务所得地都在境内,可以自行申报纳税,因此基本上不需要付款方代扣代缴税款。但企业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活动涉及对方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外籍个人、境内的自然人时,则需要注意,该企业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分配股息红利时很可能就具有了代扣代缴的义务。这里,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

境内甲公司委托境外A公司提供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无论A公司在境外还是境内提供服务,甲公司在支付A公司服务费的时候,必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等。天津B公司收购北京乙公司的股权,股东之一为自然人李先生,如果李先生的股权有溢价,则B公司在支付李先生股权转让款时就具有了代扣代缴义务,须在北京乙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申报和缴纳代扣李先生的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工资时,代扣其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代扣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彩票中奖了,领取奖金时,彩票中心有义务代扣中奖者的偶然所得税。企业向员工借款支付利息时,代扣其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等。

虽然在此无法一一列举企业经济业务中涉及的所有代扣代缴的业务形态,但总体原则是企业对境外付款、向个人付款,都需要注意本企业是否具有了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之所以叫法定义务,是因为该义务不能因企业自身意愿而选择是否承担。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对于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首先,扣缴义务人须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保管相应的会计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其次,扣缴义务人还需要将其代扣代缴税款的财税资料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税务机关可对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代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还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扣缴义务人代扣了税款,但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则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可按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还可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的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根本就没代扣纳税人的税款呢?有人担心税务机关会让扣缴义务人缴纳这笔税款,这种理解有误。纳税义务同样是法定的,不会因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需要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如果有应扣而未扣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3倍的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有了以上违法行为,却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我国税收征管法还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其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对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0元的罚款。

曾经有人问我,是否所有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都会被处以滞纳金?答案是否定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经济业务时应密切关注自己是否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有,一定要按税法规定办理,否则经济上的损失很难避免,严重的还会给企业留下一个行政处罚的污点,极端情况下企业负责人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多学习、多了解、多请教,才能确保企业在面临税务检查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税务小贴士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由于和尚会到处跑,不好找,所以税法让庙承担了代扣代缴义务。

一般情况下,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人是企业或机构,基本没有自然人作为法定的代扣代缴人。

企业向个人支付款项时,应关注自己是否要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境内企业在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非贸易项下的各类款项(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各种劳务服务费、转让财产所得等)时,应关注自己是否有要履行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