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带着法律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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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行社篇(1)

一、旅行社怎样选?

旅行小故事

老张是个闲不住的人,经常利用闲暇时间游山玩水,他最大的愿望就是趁着腿脚灵便,带着老伴儿一起出去逛逛。但是由于老两口节省惯了,每每看到动辄五六千的报团费,心里还是很舍不得。因此,老张总是留心注意网络上的机票打折信息和家门口的旅行社促销活动。

一天早上散步的时候,老张在公园门口看到有人在发旅游宣传单,打出的横幅上写着极其优惠的出境游信息。老张一下子被深深地吸引了。

老张上前询问景点、报价、行程、住宿、餐饮条件等具体情况,但是那人却一问三不知。他说这里只是个临时代办点,可以按照传单上的地址到公司面谈。七拐八绕地穿过几条胡同,老张终于在一座破旧的居民楼里发现了这家旅行社。老张心想:这个旅行社怎么看都像是搞传销的窝点,哪有旅行社这么难找的?

他半信半疑地走进去,一个年轻的小姑娘接待了老张。在一番咨询之后,老张大失所望,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并不符合方便老年人出游的原则,报价也比宣传单上高了很多。老张又询问了一下关于餐饮、住宿的情况,小姑娘说要根据具体的安排确定,目前无法确定,并且一个劲儿地追问老张是否确定报团参加本次活动。

老张觉得这家旅行社十分不靠谱,最终没有报名参加他们的出境游。但他仍在心里盘算着,这个旅行社是正规旅行社吗?旅游局规定的正规的旅行社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怎样识别真假旅行社呢?

经验总结

旅行社是经过当地旅游局审批的在固定场所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机构。游客可以查看旅行社的审批文件,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工商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如果是从事出境游、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还必须在旅游业经营许可证上进行特别的标注和审批。

旅行社提供的证书必须与对外宣传的名称、地点、场所和经营业务相对应。没有资质的旅行社都是租用一个小门头招揽游客,谈妥后,加盖其他有资质的旅行社的合同公章。开具的收费凭证是收据、收条,而不是正规发票,或者发票的出具方与宣传者往往不是同一家公司。这些宣传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旅游业从业者。他们更多的是接受委托从事旅游线路的介绍和宣传、招揽游客,然后再通过介绍游客给其他旅行社的方式来提取佣金。他们的介绍很可能与旅游合同文书上的介绍、行程和标准存在很大差异,游客一定要注意识别,谨防上当受骗。

虚假宣传小心辨

旅行社为了吸引和招揽游客,在宣传的时候往往夸大接待标准、降低报价,但是他们在实际接待游客的时候,却是降低接待标准、提高接待费用以获得最大的利润。大多数游客都是被旅行社宣传的某一点吸引,比如报价低、路线优、接待标准高等,但是服务质量和接待标准往往是和成本挂钩的,因此旅行社过低的报价是不可信的。

为了避免造成损失,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查看对方的法律资质、证书、导游资格等。如果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可以向当地旅游管理行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对于从事出境游、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游客在选择时应该更加注意。因为如果出境后才发现对方的资质不全,不仅投诉无门,而且当地政府可能会以非法入境为由将游客遣送回国。在旅游行政部门的备案文件中,可以查询到某一旅行社是否有从事出境游、边境旅游业务的资质,而且可以具体到这家旅行社可以从事哪些国家的出境游、边境旅游业务,以及该旅行社注册的导游员、领队的人数和姓名、从业时间等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游客正确选择旅行社。

地点选择有讲究

在公园、景点、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见到的摆摊设点,甚至是街头三轮车、小旅馆张贴的小广告,最好还是不要轻易相信。实践证明,这种情况是很容易出现旅游纠纷和投诉的。各种各样的假冒旅行社、甚至是骗子混杂其中,游客很容易上当受骗。

如果游客想参加出境游和边境旅游的话,最好还是到大型、国有、信誉度高的旅行社进行咨询。这种旅行社的资质和信誉都是有保障的,可以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质保金保信誉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正规旅行社应当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进行紧急救助。如果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出现疾病、遇险、伤残、死亡,或者是对旅行社接待服务不满意的,都可以通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得到赔偿或者保障。我国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导游员的监督和检查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也做出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旅游行业从业标准较低,景区、景点分散,人员构成复杂等原因导致了现阶段我国旅游市场的混乱局面。我们希望通过对《旅游法》的制订和实施,不断净化旅游市场,提高旅行社和导游员的服务水平,清除不合格、不规范的旅行社和黑导游,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网络上的旅行社

旅行小故事

春暖花开之际正是旅游的好时节,小林盘算着该出去转悠一下了。在咨询过周围的几家旅行社之后,小林没有找到自己喜欢的旅游线路,于是他想在网上看看能不能找到自己比较心仪的旅行线路。

经过一番搜索,他终于在一个网站的公告栏里看到了自己喜欢的大连海滨假日游,报价非常低,而且还符合小林的出行时间要求。小林十分欣喜,便按照旅行社网站上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他们,并约好了见面详谈。

旅行社在一个高层建筑的居民楼里面,里边的办公环境十分嘈杂,员工们在匆匆忙忙地解答着关于旅游行程的问题。咨询过几个问题之后,小林觉得这家旅行社十分不靠谱,接待人员的介绍跟网上的也十分不同,各项费用都比网上要高,而且他们对于一些问题的回答闪烁其词,这让小林很不放心。

小林对网上的信息彻底失望了。毕竟网络是虚拟的,不同于我们的现实世界,就像海市蜃楼般虚无缥缈,无法判定真实或者虚假,因此一定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信息。

经验总结

网络使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代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了。但是,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与现实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缺乏监管的网络世界里,各种骗局让我们防不胜防。

很多旅行社会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旅游产品信息来招揽、吸引游客。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宣传得到实惠后,其他的旅行社仿而效之。但是他们只是跟进杀价,混战于价格战之中,都把心思放到了减少成本、压低上下游价格上,唯独没有在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上下工夫,忽略了对游客的服务。于是,网络成为了各种不当竞争的练兵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