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带着法律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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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旅游官司怎么打(4)

在这一系列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游客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和书记员宣布的有关事项,这些相关的宣布就是在诉讼中游客拥有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都是通过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因此游客要学会运用这些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法庭调查、质证

当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诉讼就进入了法庭调查的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答辩

通常情况下是由游客、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提出案由、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部分游客不清楚诉讼的方式,叙述的内容往往繁杂和无条理,“关键问题”没有突出重点,细节问题又过分注重。因此建议由律师发言,对于事实部分简明叙述而突出重点,做到有的放矢,言简意赅。

在游客陈述完毕后,被告旅游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进行答辩。通俗讲就是反驳原告的起诉、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等。这个时候往往游客听不得对方的反驳,就要开始与对方辩论。但是,这个时候只是双方叙述的过程,游客不要在此时急于反驳对方的叙述,哪怕对方说的是假话,对方也有陈述的权利。等到法庭允许对该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的时候游客再做出自己的表示。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从代理旅游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证人直接参与庭审程序是很少见到的。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往往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这个程序中,往往是宣读证人证言。在此之前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如果游客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也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游客自己在旅行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对旅游纠纷的解决将会起到关键的作用,说明游客已经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作用,这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所以,希望每位游客都能有充分的证据观念。

(4)对证据的质证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对方都有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通俗讲,就是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认不认”,或是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这个时候游客可以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者是提出该证据资料与本案事实无关的异议。比如提出另外一个游客与本案游客情况相同的言论,由于与本案没有关系,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不成立的原因。

在质证的过程中,为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可以当庭向双方提问,也可以在庭审后调查取证,向相关人员、证人核实证据。

4.诉讼中的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游客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游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游客能够在诉讼程序期间取得新证据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过从旅游纠纷案件的实践看,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旅游机构也会聘请代理律师,对方也是有所准备的。到了庭审的时候再去取证,往往不会取得什么证据。所以,取证应该放在诉讼前、放在平时进行。

如果游客对于证人、鉴定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从诉讼实践来看,这些鉴定人员往往是不会直接到庭参加庭审的。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直接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5.鉴定程序

在进行了上述的程序后,法庭会委托相关的旅游事故鉴定机构或者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完成后,将鉴定结论交到法庭,法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进行质证,就鉴定、勘验的事实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游客觉得鉴定结论不可信,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通常情况下,由于鉴定程序比较复杂,使得相关诉讼进程变慢,法官是不会同意再次做相关鉴定的。

6.法庭辩论

在上述法庭程序进行完成后,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由于旅游纠纷的特殊性,在旅游技术的事实认定上是通过鉴定来确认的,所以,在这方面双方或者是认同,或者是不认同,双方辩论的情况不多。所以,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代理律师往往更侧重于法律的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责任的分担。不会出现影视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的场面。

同时提醒游客,在此程序中,辩论的内容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切忌“跑题”,将自己的感受、心理状态等,一股脑地倾倒出来。这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不利于诉讼的进行。

7.最后意见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这个“最后意见”就是我们是否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否不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等,不涉及其他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阶段也不需要做冗长的发言。

8.调解及判决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前还是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可以调解,双方在诉讼前就可以调解完成了。更多的是因为调解不成才进入诉讼程序的。因此,诉讼程序走到这个阶段,双方要求调解的情况很少出现,直接进入判决的情况更为普遍。

上面的叙述就是对一个完整的旅游纠纷诉讼程序的描述。在这个基本程序的基础上,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和掌握程序的进行。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指挥下进行诉讼程序。

三、其他相关程序

下面还需要讲一下,在诉讼程序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及其法律结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旅游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出席庭审的情况。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游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旅游机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庭审的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的。如果游客确实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的,可以“全权委托”自己的代理律师代为发表意见,进行诉讼程序,而不能起诉后就什么都不管,也不按期出庭,这样不利于自身利益的维护。

2.延期审理的情况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旅游纠纷的实践案例看,上面第二、四种情况出现地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种情况。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往往在诉讼前,法官会以传票的形式很“正式”地通知到,如果找不到当事人,还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到。因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该当事人不能够到庭的,是不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因而必须通过延期的方式等待当事人来参加庭审。第三种情形也比较常见,有新的情况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有的时候也是一方当事人出于“策略”上的考虑,是为达到诉讼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时间、等待游客的病情恢复等。因此,游客、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程序;合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规定

3.诉讼中止和终结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法官可以决定诉讼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由于旅游诉讼是游客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游客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这样的情况类似于上面的叙述的情况,没有太大问题,不会成为游客家属的诉讼障碍。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游客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游客家属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游客进行诉讼程序;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某些民办医院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过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问题了,而是对方“卷铺盖走人”,找不到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这种情况下,游客面临的不是中止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终结诉讼,就是下面将要讲到的情况。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法同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旅游纠纷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下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旅游机构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即使游客胜诉,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法官只能宣布终结诉讼。

4.庭审笔录的形成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内容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游客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想通过上诉审程序进行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会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审查一审的诉讼程序,作为二审改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游客在签字前,要认真阅读和审查庭审笔录的内容。

5.宣判的形式和时间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游客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此时游客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游客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起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游客上诉时要请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地提出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三、关于审理期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诉讼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个程序在审理期限上有所不同。

(一)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旅游诉讼程序中,鉴定的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到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上面的时限是“纯庭审”的时限,不包括鉴定的时间。这样计算来看,一个诉讼阶段下来,游客得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会在十个月到一年的时间。因此可以说旅游纠纷诉讼是一个“持久战”,需要不断提交材料、进行程序、说明事实、开庭、开鉴定会……对于游客和代理律师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劳心劳力的过程。因此,在这里提醒游客在诉讼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二)简易程序

针对我国旅游纠纷层出不穷的现状,我国法律也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旅游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单的旅游纠纷案件,游客可以口头起诉。旅游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旅游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是事实非常清楚、对方完全承认的案件。实践中这样的案件更多的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在事实认定方面都存在争议,就不能够走简易程序了。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可以转变为普通程序来审理,审理期限还是为六个月。

四、判决书的形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