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以案说法: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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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合同类案例(6)

债务人移转债务是债权管理中必须予以重点关注的一个方面。在实践中,某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将优良资产转出的方式,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一种是通过将债务移转由偿债能力较低的法人承担的方式,将优良资产留在原企业。这两种方式都会使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减少,使债权失去保障,都将会使债权难以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涉及资产移转或债权债务移转时必须特别注意。对于债务移转,《合同法》关于债务人移转债务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武器。在审查债务移转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审查新债务人的偿债支付能力,不应轻易同意债务移转,必要时应要求原债务人或新债务人提供担保。

通过此次经验教训,工装制造厂加强了《合同法》培训,不明白或拿不准的事能及时与公司法律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征求解决的意见,加深了防范法律风险重要性的认识。

四、本案法律要点

债务转让与债权转让的不同法律规定

债务转让与债权转让同属债的转让范畴,其中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条件下发生债务人的变更。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享有。从法理上看,债务转让是债务承担人的变更,涉及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有效实现,而债权转让是债权所有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因此,前者须经债权人同意,而后者则无需债务人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但是,《合同法》对此的规定则与国际通行规定相一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合同的债权、债务转让应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首先应经债权人同意。其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且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债权转让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以外,债权人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同意。如未经通知,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同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还进一步规定,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案例十三签订还款协议巧妙诉讼清欠

一、案情介绍

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间,W公司与K公司签订了多份委托代理协议,由W公司作为对外贸易代理人为K公司进口钢材。协议约定K公司给付保证金后,由W公司按照其要求的规格、品种开具信用证从国外购入钢材,K公司支付人民币全额货款和相应的代理费。在协议履行前期,K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付款及时。后期因国内钢材市场价格突降,造成K公司的进口钢材销售困难,故K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W公司支付款项。此时,W公司代理进口的钢材陆续到港,K公司拖欠款项高达上千万元。但由于钢材的市场价格仍在持续下降,损失额度每天都在增加。由于原代理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清晰,W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此W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尽快处理对方逾期未付款的货物,减少损失。同时要求法律事务部门立即介入,参与案件处理过程。在认真研究案情后,法律事务部门认为原代理协议在法律上有一定瑕疵,对违约责任的形式与数额等约定不清,必须另签补充协议加以明确。2005年3月10日W公司与K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后又于同年7月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Ⅱ》,协议明确W公司有权按随行就市的价格处理K公司未付款的货物。至同年9月9日,W公司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处理完毕所控制的货物,但损失已经形成。为维护合法权益,W公司于9月10日和K公司形成对账备忘录,确认K公司需给付W公司货款、代理费及因国内钢材价格突降造成的损失共计约652万元。同时,双方还达成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至2006年8月31日止,K公司共需向W公司分期支付所欠652.2万元的货款、代理费和其他费用,还约定了还款利息和逾期支付款项加倍计息的罚则,特别还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为W公司所在地法院。至此,W公司取得了此案诉讼中的对己方胜诉的有力证据,并排除了K公司在当地法院的优势,使案件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二、处理经过

截止到2005年10月,K公司并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仅支付了75万元,其余欠款虽经W公司多次催要,其拒不支付。在此情况下,W公司决定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W公司实行办案律师招标办法,从四家律师事务所选中一家。在起诉前,W公司确定诉讼案由为债务纠纷,提供的主要证据是《还款协议》和对账备忘录,而未采用合同纠纷,目的是避开与对方纠缠协议及履行过程,暴露我方的薄弱环节。

2006年5月,W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债务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同时立即申请了诉讼保全,并派人到K公司所在地协助执行法官的查封工作。经过努力,查封了K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内存款158万元及金属板生产线一条。

K公司在被查封财产后聘请了其常年法律顾问——某省两位著名律师来处理与W公司的纠纷。K公司律师采取迂回战术先后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另外两个诉讼。

一个诉讼是以存在重大误解并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W公司办案人员认真研究后认为,提起该诉讼的目的是釜底抽薪,如果《还款协议》自该诉讼判决中被撤销,W公司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将丧失依据,很有可能会被驳回起诉。也正因为如此,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中止了诉讼程序。针对这一情形,W公司办案人员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精心准备了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并设法向法院汇报案情。通过努力,K公司要求撤销《还款协议》的诉讼一审败诉,其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对代理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审理,W公司坚持不与对方纠缠代理协议,只谈还款协议的合法性,最终二审仍是K公司败诉。

该诉讼彻底失败后,K公司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另外一个诉讼,要求W公司履行代理人义务,提供全部资料(含货物处理方面)。从实际情况看,代理资料、特别是处理货物的材料中有一些不利于W公司的证据。在诉讼中,W公司以还款协议和对账备忘录为证据,证明K公司已收到全部资料,W公司没有必要再提供,而K公司若主张W公司没有提供全部资料,应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此主张,对此K公司无法证明。最后此次诉讼以K公司被驳回诉讼请求结束。

客观来讲,K公司的诉讼策略很精明,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很节约诉讼成本(两个诉讼受理费共100元)。而且使原本一个诉讼中解决的问题人为地拆分成三个诉讼来解决,拖延了诉讼时间,使法律程序繁琐,也使案件复杂化。上述两个诉讼中任何一个案件K公司胜诉都会使W公司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中居于十分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