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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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4)

虽然领空主权原则赋予各国在其领空范围内,完全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制定自己的规则,但是航空活动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因此国内规则应尽可能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缔约各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缔约各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切人员起诉。”我国《飞行基本规则》第12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知识拓展】

我国空管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将成为国际民航标准 [29]

国际民航组织已通过了我国提交的关于将中国米制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标准正式纳入的提案,该提案成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 标准的提案,我国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配备标准于2009年11月正式生效成为国际民航标准。

中国民航局空管局局长苏兰根表示,中国民航空管标准上升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这在中国民航历史上尚属首次,标志着我国在向民航强国前进的道路上又跨出了坚实的一步。

据苏兰根介绍,2007年11月22 日,我国成为国际上第一个使用米制高度层实施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的国家,飞行高度层数量由7个增加到13个,到2008年11月22日已运行一年。民航空管系统经受住了两次自然灾害和奥运空管保障的考验,实现了提高空域容量、减轻管制调配难度和工作负荷,以及提升运行效率和节省燃油的目的。我国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的成功实施,为国际上其他实施米制的国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苏兰根说,由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附录3中米制高度层配备标准不合理,即使是实施米制高度层的国家,也没有一个国家采用该配备标准。因此,经我国提议,国际民航组织决定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中的米制高度层配备标准进行修订。

一年来,我国民航空管部门积极加强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俄罗斯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周边国家的协调,最终得到了相应的理解和支持。2008年10月,国际民航组织航委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将中国米制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配备标准正式纳入,成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2标准的提案,完成了技术层面的审核。

由于国际民航组织修改国际标准一般至少需要两年时间,根据其工作程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已于2009年3月履行完成最后的审批手续,我国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配备标准已于2009年11月正式生效成为国际民航标准。

【案例】

洛克比空难案 [30]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 航班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1991年11月,苏格兰总检察长和美国大陪审团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炸弹爆炸致使飞机坠毁,并要求利比亚将被控嫌犯交付英国或美国审判。1991 年11 月21 日,美国和英国发表联合声明: ①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 ②利比亚必须披露它所知道的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允许全面接触所有的证人,完全得到文件和其他物证; ③利比亚必须给付适当的赔偿。利比亚也指出这种行为构成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 条意义上的罪行。利比亚认为,利比亚收到对两名嫌疑犯的指控后,即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该两名嫌疑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确保嫌疑犯留在利比亚以便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并着手对事实进行了初步调查,将案件提交给有关当局以便起诉。利比亚未将嫌疑犯引渡给美国,因为利比亚和美国之间无引渡条约,利、美之间也无《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引渡罪犯的基础,因为该条规定的引渡受被请求引渡国法律的限制,而利比亚法律禁止引渡利比亚公民。

1992年2月2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731号决议,敦促利比亚政府对英、美的要求立即作出全面有效的反应以便消除国际恐怖主义。

1992年3月3日,利比亚政府向法院书记官处提交诉讼请求书,就利比亚与英国和美国之间涉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对英国和美国提起诉讼。

利比亚在请求书中诉称,英国和美国拒绝了其在国际法中包括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框架内解决争端事项的努力,违反了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请求书中提及,不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已发生的争端,争端各方也不可能就进行仲裁达成合议。请求书援引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作为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法律理由。利比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涉及实质问题的诉状,请求法院判决: (1)《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本争端; (2) 利比亚全面遵守了《蒙特利尔公约》的所有义务并有合法理由行使公约所规定的刑事管辖权; (3) 英国、美国已经并持续违反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第5条第3款、第7条、第8条第3款和第11条对利比亚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 4 )英国、美国负有尊重利比亚权利的法律义务,并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禁止违背主权、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政治独立的原则。

1992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74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决定利比亚必须立刻执行安理会731号决议,利比亚政府必须停止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动和对恐怖主义的任何援助。决议还呼吁一切国家执行于1992年4月15日决定的制裁措施,直到安理会判定利比亚政府已经执行了上述决议。利比亚认为,安理会748号决议侵犯了利比亚根据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安理会将该情势定性为《联合国宪章》第7章所述的情势,完全是将其作为回避适用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托辞。

国际法院认为,利比亚和英国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作出的决议。1999年,美、英两国和利比亚达成协议,在荷兰对涉案的两名利比亚人进行审判。2000年5月3 日,苏格兰法庭正式开始审理此案。设在荷兰的苏格兰特别法庭14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制造洛克比空难案的被告迈格拉希终身监禁。

思考题

1. 领空主权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2 . 根据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本案中利比亚享有哪些权利?

注 释

[1]. 所谓领空 ( Territorial Airspace) ,是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2]. 参见尼斯:《航空器的法律制度》,载于《国际法学会年刊》,1902年; 法国国际法法学家福希尔开始也持有这种观点。

[3]. 转引自勒·果夫:《航空法教程 (公法)》(英文版) ,1980年版第71页;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

[4]. 里维埃:《国际法》(第1卷) ,1896年版,第140页,转引自邵津:《国际法》(第2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5]. 参见卡斯特拉尼:《航空法》,1912年版。转引自邵津主编:《国际法》(第2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6]. 参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5条。

[7]. 参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6条。

[8]. 参见黄秋涧:《国际航空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5页。

[9]. 参见黄秋涧:《国际航空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10]. 参见黄秋涧:《国际航空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11]. 参见刘伟民:《航空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12]. 参见贺富永著:《航空法学》,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崔祥建,吴菁,成宏峰编著:《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13]. “五种航空自由 (权利)”分别为: (1) 第一航权 (领空飞越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如北京—巴黎,中间途径俄罗斯,这样中国就需要与俄罗斯签署第一航权。(2)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运营理由而降落他国或地区的权利,如降停是为了维修、加油等,这种经停绝对不可以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也就是不可以作任何运营活动。(3)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4) 第四航权 (目的地上客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5) 第五航权 (至第三国权; 中间点权; 以远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详见崔祥建,吴菁,成宏峰编著:《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9页; 吴建端:《航空法学》,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132页。

[1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70~71条。

[15].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于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8号公布。该规则根据2001年7月27日《******、中央军委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0月18日《******、中央军委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1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18条。

[17]. 参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0条规定。

[18]. 参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9条规定。

[19]. 参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1条规定。

[20]. 参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5条规定。

[21]. 参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0条、第16条规定。

[22]. 参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序言以及第4条。

[23]. 参见《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87条、第58条第1款。

[24]. 参见《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38条规定。

[25]. 参见《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39条规定。

[26]. 参见《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

[27]. 但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对在离海平面900米 (3000英尺) 或以下飞行另有规定者除外。

[28]. 对飞行高度层290米 (29000英尺) 以上的飞行,规定要求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巡航高度层表执行。

[29]. 本材料引自民航传媒网。

[30]. 参见邵莎平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0~4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