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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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制度(2)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对合同变更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而单方面要求另一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改变已经作出的履行。如旅客购买了上海飞西藏的机票,在中途经停地重庆因为天气原因延迟重庆至西藏的航班,此时旅客不得因为延迟而要求对已经完成的部分(上海飞至重庆的航班) 作出调整。

(二)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者由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从而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没有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只是对于原合同当中一些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合同的解除是要彻底消灭合同关系。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主要表现在退票行为中。我国《合同法》第295 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可见,只要旅客是自愿的原因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办理,均可解除合同,法律并未规定任何特别的限制条件,旅客的合同解除权只要合乎程序都是任意而自由的。而承运人则不能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即使因为特殊原因取消航班,也要妥善及时通知并告知旅客办理退票或改签。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消灭了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效力,因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表现在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即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

六、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

在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纠纷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纠纷,比如天气、突发事件引发的航班延误或取消; 一种是可归责于承运人的纠纷,如航班调配引发的航班延误,未及时救治航班上的旅客引发的伤亡等。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运输规则》的规定,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纠纷,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而可归责于承运人的纠纷引发的违约责任,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继续履行是最符合合同最初目的的一种形态。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目的是将旅客从一地运送至目的地,因此继续履行是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最常用的一种责任形式。如航班延误之后,并不能消灭旅客出行的目的,此时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或未履行完毕,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以重新调配航班等方式继续履行运输合同,直至将旅客送至目的地。

(二)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继续履行而实施一些其他辅助性的行为。如航班延误后,承运人可以根据旅客的需要,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的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并安排好旅客的食宿。

(三)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损失仅具有补偿性,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当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的遗失及航班延误可归责于承运人时,承运人应当根据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可依据《合同法》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来确定,一般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影响旅客的后续航班而造成的损失,如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费用,旅客误乘下一航班的损失,旅客因购买其他承运人机票而额外支出的价款等,至于旅客因航班延误而贻误商机造成的损失由于承运人无法预见,因此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 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产生时,旅客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承运人之间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此时承运人应积极配合退票工作,承运人应当根据行程全额退款,并不得额外收取退票费。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以上一种或同时选择几种,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 民用航空承运人的义务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关于航空运输而互负对价的双务合同。在这种双务合同中,与旅客交付客票的价款义务相对应的是承运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由于航空运输垄断性、风险性和运输高效性的特点,所以航空承运人与其他运输合同承运人相比义务更重。

一、强制缔约义务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叫做强制性合同,是指若干特殊情形下,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4] 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强制缔约义务是一种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传统的合同自由缔约方式忽视了人们之间缔约能力的差异以及足以影响人们缔约的客观环境。而在现实生活中,“强者”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任意地拒绝“弱者”的缔约要求或者附加不合理的缔约条件,使“弱者”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为了加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规范强者的行为,保护弱者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强制缔约义务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第289 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运输关涉社会生活甚巨,且该行业一般是垄断性行业,因此法律给予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这样一种社会性义务,只要是从事这一行业就必须负有这一义务。航空运输作为公共运输形式的一种,当然不能例外负有此种义务。因此,只要旅客自愿作出了订立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请求,承运人均不得拒绝,必须与旅客订立合同并提供服务,除非这一请求不是“通常的、合理的要求”。例如,航运路线、时间一般都是预先定好的,旅客擅自要求改变航线改变时间,就不属于通常的、合理的要求。

当然,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也不是绝对的,我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第34条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作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可见,航空承运人也有拒绝不适合航空旅行者的权利。

二、按约运输义务

航空承运人的按约运输义务一般是指必须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及行李按约定的路线或通常的路线运输到约定地点。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一规定即是按约运输义务的体现。根据按约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旅客的运送。

(一) 按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运输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约定期间”应该是记载在客票上的“离站时间”,即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但是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不同,公路运输可能关上车门就可以开始进行运输,但是航空运输在关机门之后必须要离开登机桥驶入滑行道才能飞上天空开始旅程,而驶入滑行道之后还可能因为机场调度指挥或航班过于频繁而等待一段时间,这一过程短则15分钟,长则1小时之久。因此要求航空承运人按照“离站时间”的约定来履行合同,无疑会加重航空承运人的义务,也在技术上无法实现。目前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合理期间”进行明确的界定,通常都将社会公众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心理预期时间,以及根据航空运输高速快捷的特性与其他运输工具相比较而应达到的时间作为“合理期间”开始的标准。由于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特殊性,航空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一般体现在合理期间而不是约定期间。

(二) 按约定或通常的路线运输

运输合同是从起运地点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运人运输时都要按照一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我国《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承运人应当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无故绕行。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精心测航的,选择的路线一般都是比较安全的 (例如,少风暴的发生、少强气流的出现等恶劣天气出现),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通常的运输一般还要经过航线所经国家的特别准许,如果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就有可能造成运输迟延甚至于对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但在有些情况下,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进行合理的绕行也是准许的,一般不按违约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5]: (1) 由于运输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体的事由出现而发生的绕行。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风暴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绕行。(2) 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运人也可以绕行。(3) 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进行绕行。即使这种危险是运输前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处理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运的状态所致,承运人运输必须绕行,这种绕行也是合理的。(4)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运人不能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合理绕行。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路线或通常的路线运输而增加票款,旅客可以拒绝。

三、安全运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