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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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金融《证券法》法律常识(18)

对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依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担任职务期间,接触大量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内幕交易,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证券法》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从重处罚。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之一。

根据《证券法》规定,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人,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证券法》规定,以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为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行为人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操纵证券价格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证券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其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等。

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融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证券公司为赚取佣金、利息,挪用本机构资金、证券为客户非法融资融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当视其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应当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虚假信息引起证券价格暴涨暴跌,或者引起股民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证券,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等。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和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事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有关证券事务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或真实意思表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这一规定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证券和资金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行为,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从业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证券交易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应当如何处理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或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下列处罚:

1.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2.责令关闭该机构。

证券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报告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和情节,将受下列处罚:

1.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刑事处罚;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属于较严重的犯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如何处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大职责,因此,法律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样要给予处罚。这里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才能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给予核准,将会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就违背了《证券法》严格把好证券市场准入关口,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同样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证券法》规定对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违法核准、审批的动机是徇私枉法,还是经验不足,一时疏忽;二是偶一为之,还是多次发生;三是造成的损失、后果是否严重,确属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证券法》同时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市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