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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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程序类法律常识(2)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的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派遣国既然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豁免,外交代表的驻在国当然可以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事与对方发生纠纷。所谓私事,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二点: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违反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了三点:一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的执行人、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因而卷入继承案件的诉讼;三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从事公务范围外的专业或者商务活动的。

3.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时,外交代表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少数民族可以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吗?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的体现,是为了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为了方便各民族公民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这项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避免因语言、文字障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他们在实际上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都有重要意义。

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有二人以上时,如何进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两种: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它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产生:

(1)基于同一物权或者连带债权债务产生。比如,甲乙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被丙侵占,甲乙二人对返还房屋负有共同的义务,丙可以将甲乙二人作诉讼;反之,丙的房屋被甲乙二人侵占,甲乙二人对返还房屋负有共同的义务,丙可以将甲乙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又如,甲乙二人合伙,与丙签订了租赁房屋的契约,但没有按租约交纳房租,丙可以将甲乙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反之,如果丙没有按租约修缮房屋,甲乙二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对丙提起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产生。即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本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由于同事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才使他们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乙在街上偶遇朋友甲与丙打架,遂参加进来,与甲一起将丙打伤。由于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就产生了对丙承担赔偿之诉的共同被告。又如,在联合运输中,水上和陆上的承运人各有其运送关系,本无共同义务,但基于联合运输这一法律上的原因,当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有损坏时,可以将水上和陆上运输的承运人作为共同被告。

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不参加诉讼,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难以确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其为当事人。

2.普通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只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为审理方便,才将他们作为共同诉讼审理。例如,某房管所对甲乙丙三户提起支付欠租之诉,三户承租人与房管所分别订立租赁合同,他们欠租的情况和数额各不相同,相互之间也并无共同权利义务,只是由于他们与房管所均发生欠租纠纷,房管所又都对他们提起诉讼,才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可以将他们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也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但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共同被告必须在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如果某一被告不在该人民法院辖区内,该人民法院不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有的是属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的是属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第三,当事人同意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作为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单独审理。第四,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合并审理后,可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否则应当分别审理。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要看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共同诉讼人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即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即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不同的关系涉及一方当事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是否发生效力问题。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诉讼义务

作为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赋予其诉讼权利,同时规定了他们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提起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都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便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诉讼,但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3.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停止本案的工作。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6.请求调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7.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准许,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8.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

9.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手段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

10.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为行使诉讼权利,有权查阅并复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但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

11.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要求。比如,原来诉请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后来不要求偿还了,或者只要求偿还500元。原告也有权在起诉后提出另一诉讼请求以代替原来的诉讼请求。比如,原来诉请被告按照租赁合同修缮房屋,后来改变诉讼请求的内容,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或者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之外,再提出另一诉讼请求以合并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中。比如,原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又请求支付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赡养费。

12.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权表示认可,或者提出证据表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也有权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反请求。例如原告诉被告未返还借款,被告也有权提出原告还没有归还自己的货款,以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