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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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合同类法律常识(14)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一律无效。但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

1.权利人追认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财产的处分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哪些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是无效的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留置担保是否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担保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属于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担保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既然不用当事人约定,那么留置担保的成立当然也就不存在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问题。

哪些物不得留置

留置物应具有商品经济的交换价值或利用价值的特点,因此,留置物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下列财产依法不能成为留置物:

1.禁止流通物;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有何限制

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根据这一原则,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故也不能免除定金罚则。那么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