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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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权益类法律常识(5)

4.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哪些投诉消费者协会不受理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连带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纠纷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到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费,由当事人支付。

十种情况下电脑不享受“三包”

1.电脑已超过三包期限的(但机主仍可请商家提供有偿修理);

2.机主未按产品说明使用、维护、保管造成损坏的;

3.消费者私自、或请其他人(非负责三包方)拆电脑,造成损坏的;

4.没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的(有购买合同也可);

5.机主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需修配件与三包凭证上的产品不符的;

7.机主用盗版软件使电脑损坏的;

8.感染病毒造成电脑损坏的;

9.硬件没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合格证的;

10.因其他不可抗力(如电击、水淹等)使电脑损坏的。

哪些政府部门担负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政府行政部门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指: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是国家综合性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市场监督、商标、广告、经济合同、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监督,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并依照《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和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它是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业务工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3.卫生监督部门,其管理的范围涉及保健、医疗、饮食卫生的许多方面,与消费者密切相关。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其职责是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行业主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职责,主要是指其负有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对已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强化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服务职能。

消费者怎样运用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些可以说是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就上述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提供信息。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最起码的商业道德。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来讲,就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表示,否则就是侵犯厂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若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明知接受的服务有瑕疵,是否还应受到保护

保证服务的质量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所谓服务存在瑕疵,是指服务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因此,消费者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该服务,这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