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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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权益类法律常识(17)

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但是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劳动者可否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解约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支付的补偿费用,是以劳动者的长期劳动贡献积累为依据计算而来的。无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劳动者都有权获得,且不以损失为前提,也不以遭受的损失为计算标准;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以损失为提前,以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因此两者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不同,不能互相替代。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支持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用的观点,因此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解约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相关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1)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提成作为工资是否合法

提成一般都是作为工资收入中奖金这一部分来说的,是否用提成作为工资,本身是一个形式问题。只要工资的构成本身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的。

经济补偿和失业补偿是一回事吗

按照《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可见失业补偿和经济补偿不相同,不是一回事。

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其离职费应怎样计发

根据《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机关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

事业单位职工标准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

企业单位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朋的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40%计发;

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计发基数参照企业单位的具体做法。

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79号)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