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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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权益类法律常识(20)

(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

(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三)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伤残职工1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工资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职伤残补助金;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则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质押期间质物所生的孳息由谁来收取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占有质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的,则质权人不能收取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于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的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则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收取质物的孳息。另外,质权人所收取的质物的孳息,可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就是质权人为了收取孳息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三种:

1.折价,就是当债权到了清偿期而没有被清偿时,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协议,由质权人出价购买质物,从而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2.拍卖,在实践中这是动产质权实现的最主要的方式。质物的拍卖不同于抵押物的拍卖,不需要申请由法院为之,而是由质权人自行为之,一般也称为自行拍卖。

3.变卖,这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简单易行。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什么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没有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然后以质物的变价受偿,这就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质权担保作用的最后方式。

质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质物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因为无论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还是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都将导致主债权的消灭,而质权作为一种从权利也就自然的随之消灭了,债权人没有理由继续占有质物,因此应当返还质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且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所拥有的可以出卖质物并以其价金代充质物的权利在法律上叫做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在实践中,质权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必须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且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第二,必须出质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质权人必须以质物的变价来代替质物。

当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时怎么办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的情况是指,质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对质物没有尽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而有可能使质物遭受毁损。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行为只是使质物存在有可能遭受毁损的危险,而并不是说质物实际上已经遭受了毁损。所以,出质人并不能向质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第一,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出质物提存;第二,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押期间质物的保管义务由谁来承担

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在其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在此期间由于质权人的过错对质物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

债务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或不足的,应该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变现的价款可能超出所担保的债权额,也可能不足清偿债权。对此,其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如果超过债权的数额,该超过的部分就应当归还抵押人所有;如果该价款还不足清偿债权,不足部分就应该由债务人来清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有哪些方式

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具体以什么方式实现抵押权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在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双方协商没能达成协议的,则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哪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由此可见,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

3.债务未清偿须不是因为债权人方面的事由所造成。

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