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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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金融《证券法》法律常识(5)

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具有流通性,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上述不得转让的汇票,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汇票责任。

什么是汇票的承兑

所谓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什么是提示承兑

所谓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人见到出示的票据后作出承诺的行为。

在提示承兑行为中,持票人是提示人,付款人是被提示人。提示的方法具体有:持票人到付款人面前展示票据,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或者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的地点主要有:持票人应将汇票送达付款人处所,包括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提示的时间,除了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外,如果是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还必须是在付款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被提示人,也就是付款人,对于持票人的提示,有权要求持票人展示票据,有权要求持票人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对于委托收款人代理提示的,有权要求委托收款人出具合法的代理证明,或者查验票据上记载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文句。

哪些汇票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都是远期汇票,付款人到时会否依票据记载日期和金额付款,只能通过承兑来确定。所以,这就要求持票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于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之前,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承兑。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后,则可以到期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以得到票据记载金额的款项。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什么时候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付款人承兑汇票对应当在汇票上如何进行记载

承兑是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记载金额的行为。《票据法》规定了付款人承兑的要式条件。

(1)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只能在汇票正面作出记载,不能在背面上,以免与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相混同。因为付款人是票据债务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其地位不同于背书人、被背书人,所以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没有“承兑”字样记载.该承兑行为不成立。

(2)付款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日期、记载承兑日期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是确定付款人作出付款承诺的时间,从该时间起付款人即作为主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二是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起算时间,即从承兑日开始按记载的付款期限来计算到期日。

(3)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签章,以示对承兑的汇票承担票据责任。没有付款人签章的承兑行为无效,承兑不成立。

在承兑行为中,“承兑”字样的记载和付款人的签章不可缺少。如果缺少承兑日期,可以按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起延后三天视为承兑日期。

为什么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按照付款人在作出承兑表示时,对承兑有无限制和附加条件,可以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

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对汇票上记载事项不附加任何条件,予以承兑,当汇票到期时,可以获得汇票所记载的全部款额。除此之外的承兑则是不单纯承兑。

不单纯承兑,又称附条件承兑,如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附加停止条件,附加解除条件,附加禁止条件的承兑等。我国《票据法》根据我国金融信用的实际情况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也就是说我国《票据法》只规定单纯承兑。对于附条件的承兑,持票人只能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到期日有哪些具体形式

票据的到期日,是指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付款的日期,也叫“付款日期”。根据不问的票据,付款日期是不同的。具体是:

(1)见票即付的汇票,指票据上不记载具体付款日,持票人能够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票据。由于不需要承兑,从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均为有效行使付款请求权。提示付款之日,即为票据到期之日,付款人见票后应立即付款。

(2)定日付款的汇票,指票据上载明了确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如汇票上写有1997年7月1日付款,该日期即为票据到期日。

(3)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以出票后一定期限的届至为到期日的汇票,如汇票上记载:“出票日后两个月付款”,如果签发日为1997年3月1日为出票日,从该日起计算满两个月即为该汇票的到期日。

(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付款人于见票后经过一定时间予以付款的汇票,如汇票上记载:“见票后两个月付款”,则该汇票的到期日为持票人提示承兑而付款人见票之日起满两个月的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