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区域法制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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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对我国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及其审批的讨论

唐世峰【14】

摘要:转型期的中国,不少城市为了取得“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不断地努力着,同时有学者却对“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对此,本文从社会背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区别以及经济全球化与法律体系发展角度出发,对“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述,并对******“较大的市”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较大的市;******审批

日前,《南方都市报》的一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新闻标题是“东莞闯关波澜再起:世界工厂三十而立,向立法权要生产力”。为应对当前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旧问题,在今年结束的广东省两会上,东莞首次向广东省人大提出要申请“较大的市”,以获得地方立法权,并计划年内向******申请。笔者随即在互联网上以“较大的市立法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发现我国有很多城市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东莞市的前面,如福建省的泉州市、江苏省的南通市和广东省的佛山市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温州市,温州1987年首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要求批准温州为较大的市。此后温州先后15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市为‘较大的市’的议案”。但是至今温州仍然没有获得“较大的市”的批准。

一、“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存废

如此多的新兴城市提出“较大的市”的批准申请,其直接目的是取得“较大的市”所具有的地方立法权。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备案。1984年至1993年期间,******先后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

(一)“较大的市”立法权弊端

在这些城市坚持不懈地进行“较大的市”申请的同时,对于“较大的市”立法权问题,有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地方立法权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政府享有就可以了,不主张授予“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认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存在很多弊端。

1.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公平的缺失。地方立法立足于地方,从地方实际出发,反映地方人民的利益,那么地方的立法打上地方烙印就是无法避免的。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也就值得怀疑了。【15】较大的市的立法很多是体现地方特色的,但这也非常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即使是在没有取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通过行政权力来获得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的现象也比比皆是。而在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之后,如果将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法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表现出来,所带来的危害无疑更大。

2.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即使是省、自治区的立法机构和立法队伍,其健全程度和立法素质都令人质疑,更何况是“较大的市”。因此,如果将立法权下放到“较大的市”形成三级立法体制,不仅会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而且立法质量也无法保证。

3.容易导致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一个前提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但由于我国地方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人员素质不高、立法主体多元化等,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现象几乎不可避免,这样必将带来执法和守法的困难以及立法资源和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合理性分析

那么是否应该赋予“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呢?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是社会需求的体现。从宏观层面上看:

1.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有着大量立法的需求。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本矛盾的不断变化,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发生变化。目前我国仍然处在向完全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不断增多和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面对转型期的社会现实,已有的法律规则会显现出滞后的弊端,因而社会需要建立新的法律规则,以确立新的秩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大量地立法。

2.中央和地方对立法需求是存在差异的。布莱克认为,“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16】他认为,不论如何测定,在何处测定,集体的行为能力均预示着法律的量,组织肯定比个人需要的法律量多。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组织性是极其明显的,并且地方所体现出来的组织系统具有毫无疑问的独立性。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法律的需求在量上甚至在质上会有很大的差异,中央立法并不能彻底解决地方事无巨细的问题。而地方立法更能贴近其实际情况,这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大量出现的原因之一。东莞市法制局局长郭瑞华的话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他看来,GDP超过3000亿元和金融危机都是次要原因,获取地方立法权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他说,“东莞在改革开放30年中社会经济发展遇到的众多矛盾是其他城市没有遇到过的。比如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等等,这些都是很突出的矛盾,东莞目前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急需以法律形式来加以规范。”【17】

3.从经济全球化与法律体系的发展角度看,全球化要求政府职能的专业化加强,技术性立法增多。在经济全球化下,很多高科技产业如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生物技术等需要进行政策的引导,政府要制定加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规。同时,全球化要求政府提高宏观调控能力,通过税收、财政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运行,通过谈判、协商制定对外经济法规等等。因此,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有关调节经济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增强其在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能力。以东莞市为例,东莞市********刘志庚说,“没有实惠的政策,目前企业转‘三资’内销不积极,因为‘三来一补’购进设备不用缴税,但是要转成三资企业,设备就要上税,意味着他一转,就要拿一笔钱出来。这是一个坎,首先要为企业解决政策性问题”。如果拥有地方立法权,东莞可以与海关等部门协商,出台一些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出口转内销的政策。

二、******“较大的市”的审批权及其问题

(一)“较大的市”的审批权

对于******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有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由于《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由******批准,这直接导致了“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来源于******。而由行政机关来对立法权来源进行控制,很明显违背了宪法精神,也不符合法治和权力制约原则的要求,所以应该将其批准权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笔者不同意此观点。“较大的市”的立法权是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予以确定的。而******对“较大的市”的审批权只是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权力。经******批准的“较大的市”,虽然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是其立法权的取得并不是因为******批准的行为,而是因为法律的规定;******的批准只是授予了“较大的市”的资格而已。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较大的市”的主体资格才能有地方立法权。

(二)“较大的市”审批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在“较大的市”的审批方面的确存在着如没有明确审批标准、批准行为随意性较大、地区和城市类型分布极不均衡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和重要的是,******至今对于“较大的市”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标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小军指出:“既然较大的市有立法权,为何只作为工作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呢?”【18】从实践来看,******批准“较大的市”主要依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后来又有城市法制建设等条件。有人认为,这些标准缺乏科学性,人口数量与立法需求之间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而城市法制建设水平、政府法制机构和人员配置仅仅是行使立法权需要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立法需求本身的要件。“较大的市”认定标准也并不单是就城市规模而言的,目前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区域中的许多城市在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等方面早超过了我国已经批准的许多“较大的市”,但至今未被批准为“较大的市”。对于“较大的市”的审批标准,据某些未申报成功的城市透露,******目前正在加紧研究之中。

要完善“较大的市”审批制度,应该改革和量化标准,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其审批标准应当是以城市特色为基础,符合现行立法精神、具有很大包容性、体现一定时代性的综合标准。

期待着标准的早日出台,期待着那些已经和将要申请“较大的市”的城市,早日取得梦寐以求的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