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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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矿冶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及其作用(1)

宋代矿冶业中曾同时或先后采用了劳役制、召募制、承买制三种生产经营方式,它们之间此消彼长的变革运动,对矿冶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本章即是对上述三种经营方式的特点及其演变情况所作的探讨。

一、北宋前期至宋神宗时期劳役制生产的

削弱与召募制生产的兴盛

劳役制生产的典型特点在于封建国家或地主阶级依靠超经济强制手段役使劳动者,并直接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成果。这种生产形式盛行于封建社会的前期,自唐中期两税法改革以后,开始逐渐削弱。进入北宋前期,矿冶业生产中采用的虽然已不再是直接无偿地役使劳动者,但带有劳役制形态的一些做法仍占有一定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封建国家对矿冶户有较强的人身支配权,可以随意调发或差派民户从事采冶生产;第二,差派上等户担任主吏、衙前之役,规定由主吏、衙前交纳固定的课额数量;第三,役使厢兵、杂犯进行生产。本节仅叙述前两个方面的现象,第三个方面后面再谈。

先看第一个方面:宋太宗即位之初,欲增铸铜钱,患铜少,乃委转运使张齐贤措置开发铜矿,“尽知饶、信、处等州山谷产铜,即调发诸县丁夫采之”。淳化五年(994),因信州“铜货兴发”,朝廷又专设宝丰县,“虚占官吏、劳役人民”,一意搜刮矿产。某些少矿或无矿地区的人户,也要向国家交纳岁课,遂使劳苦之家承受沉重的负担。如邵武军归化县金场“虚有名额,并无坑井”,官府却“专副人匠千一百余人配买金六百余两”,致使“百姓送纳不逮,以至弃命自刎”。不少矿产地的劳动者由于纳课数额亏欠,还常常被迫变卖家产或被拘系入狱。宋真宗时,南剑州将乐县采银之户因交纳的课额亏减,被官府拘系者“常数百人”。仁宗年间,莱芜监铁冶“赋民车运铁,人大劳费”。登州有十八家铁冶户因“家贫无力起冶,递年只将田产货卖抱空买铁纳官”,曾上状乞求停止交纳铁课。包拯为此专门作了调查,并将情况上奏朝廷:“臣因访闻得旧来州郡最出铁货,缘人户先乞起冶,之后或遇家产销折,无铁兴作,官中并不认孤贫,一面监勒送纳原额铁数,以致破荡资业,沿及子孙不能免者,比比皆是”。他指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利于矿产开采的,不仅贫困人户无力起冶,就连富户也“惧为后患,莫肯兴创”,导致“铁货日削,经久不兴”。以上数例证明北宋前期宋政府对矿冶户仍然采取了直接役使的方式,束缚与剥削的现象比较严重。

官府除了对直接从事生产的矿冶户进行人身束缚和剥削外,还规定由经济力量雄厚的上等户充任主吏、衙前之役,负责向国家交纳固定数量的矿产课额。担任主吏、衙前的上等户虽然是封建政权的社会基础,靠剥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为生,其中有些人甚至借任衙前之机,获取厚利,称雄乡里,但是矿冶业中大多数衙前的差役则是无偿和被迫的。官府的主要目的是以上等户的丰饶家财作为欠纳官府岁课收入时的抵押之物,课额往往定得较高,即使矿源衰竭,也不予减免。因此,衙前一旦亏欠岁课,常常陷入倾家荡产以偿岁课的困境之中。北宋初到仁宗时期,这类记载较多。

如真宗咸平年间(998~1003),秦州小泉银坑“矿久不发,而岁课不除,主吏破产备偿犹未尽”。兖州莱芜监是一个产铁之地,宋初曾拥有十八个铁冶,真宗时期,其中的道士冶“岁课铁二万余斤,主者尽力采炼,常不能及,有坐是破产者”。其他冶也采取这种“第徭民输铁课”的劳役形式,“凡高赀家率以冶败,至没人田产、械系孤婺(嫠)”,遂使“莱芜冶废不鼓”。到仁宗庆历年间,莱芜监十八冶所剩“惟三,冶户犹破产而逃”。饶州是重要的产金地区,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都官员外郎柳宏上奏提到:“朝廷于饶州置(买?)金,虽累更条,而其弊尚深,遂使豪商操其权,贫民受其困,虽差衙前户请钱散买,每一次充役,遂至破竭家产”。相州利城军铁冶劳役制现象更为严重。真宗时期,利城军铁冶兴发,官府“差衙前二人岁纳课铁一十五万斤,自后采伐,山林渐远,所费浸大,输纳不前,后虽增衙前六人,亦败家业者相继。本州遂于六县中白差上等人户三十家充军户,更不兴扇,止令岁纳课铁,民甚为苦”,直到仁宗至和年问(1054~1056)韩琦知相州时,才奏罢了这项衙前役。

综合以上两方面情况可以看到,从宋初到仁宗时期,封建国家不论是役使劳动人民采矿冶炼,还是差派衙前交纳固定的指令课额,都以超经济的强制——人身支配——为主要手段,劳役制形态相当严重。不少采矿地区由于实行了这种生产经营方式,矿冶户的家财被消耗殆尽,劳动生产力受到破坏,人们或无力兴采、或避役逃亡,遂使矿产量逐年减少,矿山荒废。很显然,这种超经济的强制已阻碍了矿冶业的发展,而且其弊病暴露得越来越充分了。

在劳役制日益阻碍矿冶业生产发展的同时,另一种经营方式——召募制——却蒸蒸日上、日益兴盛起来。宋代的召募制,是指劳动者受募于官、私矿场,他们不再被官府随意差使,而是有了择业和迁移的自由,并按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或卖出产品的数量收取酬劳。根据记载,宋太宗时期信州铅山县铜场采用的就是召募制生产。当时采铜生产十分兴盛,“出铜无算,常十余万人采凿”,后来因铜产供过于求,“有司议减铜价”,于是“凿山者稍稍引去”,转而寻求别的谋生之道,直到官府在池州等地增设了铸钱监,岁铸四十万贯钱所需铜料“以铅山铜给之”,从而增加了对铜的需求,调整了供求关系的矛盾,使得铜不再滞积,于是“价乃复旧,而工徒并集”。除信州铅山铜场外,另一大型官营铜场——一韶州岑水场后来也发生过类似现象:宋仁宗时期,韶州岑水场的铜矿开采迅速发展,“岑水铜冶大发,官市之民,止给空文,积逋钜万”,受募者交纳了铜却得不到报酬,无以为生,于是“大事私铸,奸游群聚,与江西盐盗合,郡县不能讨”。面临劳动者这种激烈的反抗手段,朝廷派蔡抗担任广南东路转运使,“时朝旨责捕群盗甚峻”,蔡抗却认为这种对策不可取。政府收买铜,“系入之官,而不畀其直,非私铸,衣食安取资?又从而诛之,匪但民犯法也。”于是,蔡抗采取了“度经用、斥冗费”、“铜入即偿直”的措施,这才恢复了“民尽乐输,私铸遂绝”的局面。从以上两个事件来看,信州铅山县铜场和韶州岑水场都是采用的召募制生产。劳动者与雇主(政府或私人)之间已经以产品的买卖作为两者经济关系的体现,矿山的劳动者不仅有择业自由,而且可以利用相对自由的人身关系维护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酚l。

由于召募制生产明显优越于劳役制形态的生产,到宋仁宗时期,已有越来越多的矿场实行了召募制生产,如西部成都府路的彭州,就曾有人上言:“请置(金)场,募人夫采取之”。北方的登、莱等州金产兴发时,也采取了“四方游民废农桑来掘地采之”的自愿生产形式,产品由官府榷买,皇韦占年间曾“岁课三千两”。可以说。在宋仁宗时期,召募制生产已在矿冶业中推广开来。

召募制的普及推广,还进而表现为政府陆续在原有的劳役制矿场中实行了变革。早在宋太宗时期,一些官员便已上言陈述改革旧制,至道二年(996),陕西转运使奏:“成州界金坑两处,先是州遣吏掌之,岁课不能充,望遣使按行,更立新制”。这就是要求革除衙前役的呼声。宋真宗、仁宗时期,更多地区的官员看到了劳役制对生产的阻碍作用,纷纷主动改用召募制手段经营矿冶生产。

薛奎知兴州时,发现“州旧铸铁钱,用功多,人以为苦,”于是,“募民有力者,弛其山使自为利,而收其铁租以铸,悉罢役者,人用不劳”。宋仁宗庆历年间梁适知兖州时,芜莱监因实行差派衙前纳课之法,矿冶生产已衰败不兴,梁适乃改为“募有力者使主冶,十年予一官。于是冶无破户,而岁有羡铁百余万”。这些例子充分显示了推行召募制生产对矿冶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正是在这种变革运动中,劳役制生产日益被削弱,召募制生产日益普及。宋神宗变法时期,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废除了差役法,遂正式确立了召募制在矿冶业中的统治地位。

召募制生产形式下劳动者的报酬表现是以货币形式领取雇值。雇值的发放标准一般为两种:一种以矿冶劳动者生产的矿产品为统计单位,官府收买时按矿产品的多少计价支付雇值;另一种以矿冶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为标准折为雇值。前一种标准主要适合于召募个体矿冶户、由其独立完成从采掘到熔冶等各道工序生产的官营场监,即“官督民营”的场监,例如韶州岑水铜场和信州铅山铜场。第二种标准主要实行于私营矿场和对生产过程监管十分严密的官营矿场。官营矿场的例子,除第二章第三节下引用的《龙泉县志》采铜条的内容外,还有一个叙述更详明的材料,即南宋嘉定十四年(1221)七月十一日臣僚奏言。臣僚上奏提到:“旧来铜坑必差廉勤官吏监辖,置立隔眼簿、遍次历,每日书填:某日有甲匠姓名几人人坑,及采矿几箩出坑;某日有矿几箩下坊碓磨;某日有碓了矿末几斤下水淘洗;某日有净矿肉几斤上炉烀炼,然后排烧窖次二十余日,每铜矿千触,用柴炭数百担,经涉火数敷足,方始请官监视,上炉匣成铜。”从上述记载看,宋代的部分官营铜场采用了规模化的分工协作、流水作业方式,由于采矿、碓磨、淘选、冶炼等每道工序都由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专门生产,凝聚在矿产品上的已不是一家一户或某个个体劳动者的单独劳动,而是众多生产者的共同劳动,因此,劳动者要按其劳动时间的长短或劳动强度的大小支取相应的雇值,产品则直接归官府所有。私营场地募人生产的经营者也是采取这种支付雇值的方法。绍兴十三年(1143年)臣僚上言:“近年人工、物料种种高贵,比之昔日增加数倍,是致炉户难以兴工。”从这条材料推断,炉户经营矿冶生产,无论是雇募人手、还是购买物料,都是要用现钱支付的。胡升的《星源图志》中对私人经营铁矿生产的规模也有描述:“既得矿,必先烹炼,然后入炉。煽者、看者、上矿者、炼者、取钩砂者、炼生者,而各有其任。昼夜番换,约四五十人。若取矿之夫、造炭之夫,又不止是”。这种规模化的分工协作、流水作业方式与官营生产一样,也适合采用向劳动者支付雇值的方法。

召募制生产之所以能取代劳役制生产并成为矿冶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在于它具有更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增加社会财富的优越性。首先,召募制生产解除了在劳役制形式下对矿冶户的严重人身束缚和役使,使他们获得了相对自由的人身关系,从而减少了冶户因不堪奴役而举家逃亡、致使矿山荒弃的现象,为矿冶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召募制生产改变了超经济强制的硬性课额手段,实行了收买矿产品或支付雇值等经济性手段。在这种形式下,劳动者的经济收入不仅得到一定保障,还有可能通过付出更多的劳动得到更高的报酬,从而大大激发了他们从事矿冶生产的兴趣,封建国家也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矿产品和有关的课税收入。第三,北宋前期社会生产力的普遍提高和商品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也为召募制的兴盛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由于召募制具有上述无可替代的优势,由此,在矿业生产中,以先进的召募制生产代替落后的劳役制生产不仅成为当时人们的共识,而且在宋神宗时期得到了实施。

宋神宗时期发生的一个典型事例说明了当时人们对召募制与劳役制的认识。熙宁八年(1075),斩马刀局工匠被强迫服苦役,因不堪忍受虐待而杀了作头、监官。宋神宗为防止再出现此类事件,下令派禁军百人“分地守宿”,一旦遇到反抗,即行镇压。王安石则认为政府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宜稍宽之”,并进一步向神宗提出建议:安石曰:“凡使人从事,须其情愿,乃可长久。”上日:“若依市价,即费钱多,那得许钱给予?”安石日:“饩廪称事,所以来百工。饩廪称事,来之则无强役之理。且以天下之财,给天下之用,苟知所以理之,何忧不足,而于此靳惜!若以京师雇值太重,则如信州等处铁极好,匠极工,向见所作器极精,而问得雇直至贱,何不下信州置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