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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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各阶层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1)

两宋时期,随着矿产开采量的大幅度增长,从事矿冶业生产的人户数量也显著增加,特别是北宋时期,大、中型矿场常有数千乃至数万人劳作,信州铅山场和韶州岑水场两大产铜地的生产者都曾多达十余万人,这种大规模的生产在前代是极为罕见的。宋代之所以出现上述活跃发展的局面,有诸多因素,如矿山开采技术的提高、社会需求的增加以及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等,但主要还在于宋代矿冶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减轻了封建国家对各类矿冶户的人身束缚和奴役,提高了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从而激发了他们从事矿冶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本章以召募制、承买制等经营方式下的矿冶户为重点,探讨他们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并进而探讨宋代矿冶业劳动者身上所体现的时代特点。

宋代从事矿冶业生产的人户有多种称谓,如“坑户”、“冶户”、“炉户”、“坑冶户”、“佃户”等,受募的个体生产者除被称作“坑丁”、“冶夫”、“浮浪之人”、“无籍之徒”等名称外,也常被称为“坑户”。

因此,仅从上述称谓看,无法分清矿冶户内部的不同类别。本章以各类矿冶户拥有生产资料和财富的多少、生产经营上的差别和权势地位的高低等为标准,将矿冶户划分为上等、中等、下等三个阶层,这样,大致可以反映出宋代各阶层矿冶户的基本情况。

一、上等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上等矿冶户具有十分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承买矿场,募人生产。如元丰元年(1978),利国监有三十六家冶户,“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每户募“采矿伐炭”之人均多达百余名。婺源县人胡升撰写的《星源图志》中也提到,婺源县饶岭产铁,私人业主雇用了大批的劳动者,除去采矿者和制炭者外,仅以拥有一个冶炉的规模而言,大概就需要劳动者四五十人。其中包括上矿者(往炉内装矿料者)、烧火者、观察炉况者、钩取炉渣者、制成生铁者,他们分工协作,以保证连续不停地进行生产。宋代,许多私营矿冶户因承买矿场被称作“佃户”,但是他们之间的经济力量却有较大的差别,例如,福州福清县东窑铁场“绍兴二十三年发,佃户岁纳钱七百四十六千七百五十三文省”。承买东窑铁场的“佃户”一年交纳的钱就能达到七百多贯,说明他并不是承买矿场后自己亲自从事生产的人户,而是具有经济实力的、募人生产的上等户。南宋淳熙年问,汪革在舒州宿松县拥有可以伐木烧制木炭的炭山,经营着两座铁冶,所募铁冶工徒竞“有众五百余”。由于他经营的两座铁冶分别设在麻地和荆桥两地,管理不便,他甚至还雇请了里人钱秉德为他主持经营荆桥一地的铁冶生产。因此,汪革这类上等户的经济实力更为雄厚。

《淳熙三山志》一书为我们提供了福州地区各县炉户和坑冶户的材料,以利于对矿冶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据记载,福州共有炉户七十一家,实际记录在各县名下的炉户数额只有六十九家。

在这六十九家炉户中,四十五家拥有高炉,每年每炉各纳税钱从三千一百十七文省到六千一百十七文省不等;十四家拥有平炉,每年每炉各纳税钱一千九百五十文省;三家拥有小炉,每年每炉各纳税钱一千三百文省到二千文省;另外,宁德县下有七家炉户,既没有写明炉型种类,也没有各户应纳税钱额,只有“岁输二千二贯省”之记载。如果将这一钱额分摊到宁德县各炉户头上,则平均每家炉户岁输钱达到二百八十六贯省。这一数额竟是其他各县平均每家炉户纳税额的数十倍到二百二十倍。宁德县出现这样高的税额令人费解,有可能是《淳熙三山志》的作者误写或书籍刻印时出现的数字差错。这里暂且把宁德县的炉户排除在外,不予分析。

从福州各县的炉型名称和交纳的税钱数额判断,称作“高炉”

之家的应该是拥有熔炉、从事冶炼生铁的人家。由于熔炼生铁连续作业的需要,一座高炉必须要雇募数十名人工进行生产,因此,经营高炉冶炼的只能是上等户。

上等矿冶户的身份很少是单一的,他们除经营矿场的采掘冶炼外,往往还拥有大片的农田、山林等生产资料,有些人甚至同时兼营商业或其它手工业作坊。例如筠州上高县的土豪,嘉定六年(1213)“请买”银场,“招集恶少采银山中,又于近山清溪创立市井,贸通有无”。兖州人吕规因其父辞世而担起了赡养家人的责任,开始经营冶铁制器业,“募工徒,斩木、锻铁、制器,利用视他工尤精密……凡东州之人,一农一工,家爨户御,其器皆吕氏作也。”吕规采取了薄利多销的方式,“人人(入)予一,己独予三;人出取三,我独取一”,迅速发迹成为富有的手工业主,“昔一疏食,今兼肉矣;昔岁无褐,今重裘矣。祭祀有时,嫁娶如礼,宾至有馆、有饩,可以言义”。南宋人汪革的例子更有典型性,他除了经营铁冶、炭山外,还承买酒坊,大获其利,“岁致官钱不什一”,又将望江县广袤七十里的湖水“佃为永业”,“民之以渔至者数百户,咸得役使”。

在宋人记载中,上等矿冶户并不是仅限于矿场所在地的本地人。只要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外来者也可以成为承买矿场的主人,雇用工人生产。汪革出身于严州遂安县的富豪之家,因与其兄不合,离家来到舒州宿松县定居。《程史》中记载:汪革离家时“独荷一缴出”,“闻淮有耕冶可业,渡江至麻地,家焉”。这里既提到他离家时身无分文,只带一把伞,又指出他原是富豪之人,是因“闻淮有耕冶可业”,才来到舒州宿松县。如果他没有随身携带资财,怎能买山造炭,经营铁冶业呢?所以他的出走是有目的的,并且具有实现其目的的经济条件。这种由外来者提供资金主持经营的情况在矿冶业中恐怕并不少见。例如,嘉泰元年(1201)十二月十三日,吏部陈述的前惠州知州梁京的奏状中提到:“窃见赣客为广东扰,固非一日。最可虑者,莫如管下数铁场耳。何者?惠州铁场有四,日新兴、日帽峰、日铁冶、日三峰,皆系赣客前来烹烧。凡无行止之徒皆归焉,作过非一。为守者虽屡行约束,而听之藐然。屙来帽峰一场,居人不堪其扰,当土百姓遂就官扑断,自招炉丁烹烧,情愿输卖官司,缘此一场稍获安靖”。这些从江南西路赣州来到广南东路惠州的“赣客”,其为首者无疑是拥有资金的承买铁冶的经营者。

这些上等矿冶户由于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籍此又往往能在当地的社会活动中获得一席之地。更有甚者,如汪革那样,“在淮仍以武断称,如居严时。出佩刀剑、盛骑从。环数郡邑官吏,有不惬志者,辄文致而讼其罪,或莫夜啸乌合,殴击濒死,乃真”。于是官吏们“争敬畏之,愿交欢奉颐旨”。汪革之所以在舒州当地也具有在原籍严州那样的气指颐使之权,其原因就在于拥有经济财富的多少已成为当时衡量人们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之一。

上等矿冶户是封建统治政权的社会基础,他们除拥有经济实力和地方权势外,还可以籍此进入政府职能部门中,获得低级官职。早在北宋前期,政府就已制定了承买矿场者可以补官的规定。

前面提到过的承买兴国军慈湖铁冶的程昭、程叔良父子,就是因承买了磁湖铁冶“于国兴利”而得到官职。这一作法,被后继帝王代代沿袭下来。宋神宗时期虔州的坑冶户齐之才,因“自备才(财)力,不借官本,赍到净利”,以佐国用,而“依格补官”为承信郎。

元丰二年(1079)九月,岑水场坑冶户汤潮则因“数出私钱捕获强盗”,被补官为下班殿侍、广南东路钤辖司指使。南宋前期,为鼓励矿产开采,宋政府屡次修改坑冶户补官的标准。绍兴二十七年(1157)正月,朝廷规定:承买坑冶人户,“自备钱本采炼,卖纳入官,从绍兴格特与减壹半数目,依全格推赏补官”。这条材料说明,宋高宗后期,承买矿场者只要达到绍兴格规定的交纳矿课数额的一半即可被补官。后来这一标准在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又被降低,尚书工部侍郎薛良朋上奏,认为绍兴二十七年规定的“折减一半数目推赏,尚虑太多,难得预赏之人”,于是,改为“于所减一半数目上以三分为率,再减一分,依全格推赏补官”。这样,补官标准再次被修改,只要矿冶经营者交纳的矿课数额达到绍兴二十七年规定数额的三分之二,就可以被补官。

宋高宗、宋孝宗时期之所以一再降低矿冶户的补官标准,主要是因为当时矿业生产急剧衰落,矿课锐减,政府希冀通过补官法鼓动百姓投身矿业生产,以挽救衰落的局面。不过,从一再降低补官标准上也可以看出,宋高宗政府原来规定的交纳一定数额即可补官的标准对绝大多数的矿冶户来说是难以达到的,矿冶户中能够通过这一途径获取官员身份的人只限于上等户中那些极少数的无比高强户。

但是,上等矿冶户与宋政府之间仍然存在着束缚与控制的关系。尤其是当宋政府加强禁榷制或采取固定课额制、财产抵押等方式肆意搜刮时,上等矿冶户也常常难以逃脱厄运。例如,吕规经营铁器业当面临“官议收攉”、禁止私人生产时,他也只能“尽其齐量、作程、利害赢约,一切并归之”。从这一点看,宋政府对矿冶业的垄断与控制是私人经营资本难以发展的症结所在。

二、中等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有关中等户具体经济状况的资料比较少。一般来说,中等户拥有一定数量的家产和土地,能够承买小型矿场(坑)进行开采,或者设置型制较小的炉冶进行冶炼。一部分较富裕者,可以全部雇募人工生产,另一部分的中等户,除雇募少量人工外,其家庭成员也要参与生产。

中等炉户因财力所限,只能砌筑型制、体积都比较小的冶炉从事冶炼。宋人张方平为李宗咏写的墓志铭中提到:宋仁宗时期李宗咏知徐州,当时利国监冶炉常常砌造得很大,“冶大善崩,崩则罢鼓,官课不供,徐之高赀率以冶败,民告无聊。公(李宗咏)亲往视之,得所以然,因以新意为作小冶,功省而利倍”。这条材料中提到的“小冶”,就是指冶炼生铁的体积较小的炉子。现代考古发掘也提供了这样的证据。河南省林县铁牛沟遗址发现的十一座宋代炼铁炉炉膛内径分别为0.9米~2.6米不等。安徽繁昌县发现的宋代冶铁炉,直径也只有1.15米左右。由于小型冶炉在生产时需要的人力较少,几个工人就可以身兼数道工序,因此,那些型制较小的冶铁炉,很有可能是采用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方式来经营的。《淳熙三山志》记载的拥有平炉、小炉的人家纳税额较少,估计与一户中等之家的人力、物力(包括雇用较少的人工共同生产)水平是相符的。

《淳熙三山志》还记载了不少承买矿场的“佃户”岁纳课额的数字,如长溪县新丰可段坑,“乾道九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四百斤,八分拘收买一千六百”;古田县垅溪坑“崇宁三年岁输二千八百省,铅百八十斤”;莒溪坑,“淳熙三年,佃户借工料钱二百十省,烹炼得铜一百一十六斤,准钱五十八千二百三十四省”等等。这些承买矿场的“佃户”是否自己还拥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还很难说,但从他们承买矿场和交纳矿产课额的数量来看,他们的财力状况,大致上也应属于中等户的范围。

古代的矿业生产囿于生产技术的限制,盛衰不常。因而经营矿业生产的人户,面临的风险很大。两宋时期,许多人户由于从事矿冶生产而倾家荡产;反之,也有些人户一旦盈利,所获不菲,从而发迹成为上等户。例如舒州望江县的陈国瑞“以铁冶起家”,从而雇用着从事铁冶生产的劳动者,成为当地的“富翁。”又如“平江有富人谓之姜八郎,后家事大落,索逋者如雁行立门外,势大窘”。

姜八郎为躲债出逃到信州,因发现银矿而致力采炼,“其后竞以坑冶致大富”,遂回平江,“召昔所凡负钱者,皆倍利偿之”。中等坑冶户虽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象上述姜八郎、陈国瑞那样上升为富户的人还是少数。当国家赋税剥削加重,或矿脉衰竭、天灾人祸发生时,大多数中等户常常陷入艰窘境地。北宋人吕陶在元祜初年上《奉使回奏十事状》中,曾提到兴州矿冶户在开采铁矿过程中的家境变化:“其炉户为累年采矿,颇多土窟深恶,并林箐迹浅,烧炭渐稀,倍有劳费”,对于这种采矿条件的恶化和劳动成本的增长,官府不予优恤,却反而将从炉户手中收买铁的价格从30文一斤降为24文一斤,在这之后当地又“数遭大水,漂坏冶灶”,炉户无力抵御自然界的灾害,“破荡抵产,逃避亦多”,大都家境沦落。

此外,雇值和物价的上涨对中等人户也是一个较大的威胁,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臣僚言:“近年人工物料种种高贵,比之昔日增加数倍,是致炉户难以兴工”,即可证明。

中等矿冶户的经济力量虽然有限,但他们为开发宋代矿产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凡矿苗微细、官府不愿置场之地,大都由这些中等户来承买。从福州各类炉户和众多承佃坑场的“佃户”数目上看,中等户在矿冶户总数中的比例也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对他们开发矿冶业的作用应该给以相当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