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夫中邊得戒。始末源由。中制十人受具。邊許五人得戒。中是中天竺。天竺之東際白木調國。南際靖善塔。西際一師黎仙人山。北際柱國。自此四外。名為邊國。震旦乃在白木調東二萬七千餘里。開持律五人得授大戒。昔漢明帝初。摩騰法蘭二法師來至此土。與人出家。唯剃鬚髮。披縵條衣。授彼五戒十戒而已。以不滿五人。不得受具。後至漢桓帝。一百餘年內。猶三歸五戒十戒。遞相傳授。桓帝已後。北天竺國。有支法領等五沙門。來至漢地。始於長安與人授具足戒。其時大律未有。唯囗誦出戒本一卷。羯磨一卷。流行此土。時尼眾來求受戒。五僧曰。如律所明。唯開邊地五人僧受具戒。不論尼眾。是時諸尼辭退而還。泣淚如雨。曹魏初三年。中天竺曇摩迦羅(此云法時)。至雒陽。譯出戒律。立羯磨受法。準用十僧。於是佛法大行震旦。為東夏受戒律之始也。時漢末魏初。東天竺國。有二尼來到長安。見諸尼眾問曰。汝等誰邊受戒。尼眾答曰。我到大僧所。受五戒十戒而已。二尼歎曰。邊地尼眾。悉未有具。即為還本國。化得一十五人來。三人在雪山死。二人墮黑澗死。唯餘十人到此。諸尼悉赴京師。與授具戒。後到吳地。亦與彼尼眾受具。西尼思慕本鄉。遂附舶南海而還。及至上船。唯有七人。三人命終。來去經途十有餘年。又按高僧傳。宋元嘉十年。西天僧伽跋摩。至建康。敕住平陸寺。為京師沙門慧照三百七十人。渡蔡洲岸。於船中再受具戒。或問其意。照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增勝。故須重受。依本臘次。十一年。求那跋摩。於南林寺立戒壇。為僧尼授戒。為震旦戒壇之始。時師子國。比丘尼八人來未幾。復有尼鐵索羅三人至。足為十眾。乃請僧伽跋摩為師。為景福寺尼慧果等。於南林戒壇。依二部重受具戒。度三百餘人。噫。古人忘身為法。不憚數萬里而來。然此方得戒者。豈可不生難遭想哉。惜夫今當末法。知法秉羯磨者難得。而二部僧尼受戒。失傳久矣。昔摩騰羅漢。并諸賢哲。多是果位聖人。尚不敢違律。僧不滿數。與人授具。一部僧而與尼授大戒。我等何人。敢違佛教。滅佛正法。致他永失比丘比丘尼性。得虗假名。授受俱成非法矣。順治十四年。余在廣州羊城。時各縣餘尼來求受具。余辭不獲已。因立二部僧。各滿十人。與授大戒。自後十人難得。但有五人以上。亦與為授。要須持律清淨。故云邊地持律五人得受具戒。其尼親教師。要滿十夏。而羯磨教授二師。及餘證人。無論歲臘。事須解律。縱律未能精鍊。其羯磨者。必是持律明了。方許秉法。若不如是。強與他授。令他盡壽戒不霑身。罪非小也。雖云邊地五人僧受。不論尼眾。斯乃古人慎重。邊地僧尚難得。尼眾何能易有。茲以竊推。律既許僧。尼必預列。昔迦旃延尊者。在西天竺。阿槃提國。有長者子名億耳。出家求受具戒。時彼國無十人僧。不得受具。乃往白佛。佛聽邊地五人得受。時因緣在僧。故未及論尼。況今末法出家。遇正教者實難。若不論尼。則尼部全缺。八敬誰修。雖是邊地。而有持律清淨十人。別揀五人。律文不聽。知非持戒清淨。方任揀擇。以受戒事大。一不如法。則戒體斯失。今諸方叢席。為人授具。既不知作法結僧大界。戒壇奚立。則戒無由得矣。故云。若不結界。一切羯磨受戒等法。俱是空作。復不依律作白羯磨。唯師自心。在沙彌白衣前。杜撰唱說。非法為法。以譌傳譌。遞相踵習。沿波日久。不覺其非。佛言。若有秉羯磨說戒。則正法未滅世間。又云。毗尼藏住。佛法亦住。是故弘紹之賓。特宜遵教。俾正法而恒存。木叉而永固也(戒壇。即戒場。在大界內結)。已上略述得戒緣由。向下錄得戒和尚阿闍黎。二部僧名。并記自受戒年月日時。以識戒臘尊卑也。
初受具足戒尼。未能即閱大律。其親教闍黎二師。當與戒本令其熟讀。使知護持。無致虧犯。及識布薩。自恣。受衣。淨施等法也。
布薩法
(半月半月布薩。下至有四比丘尼。即應誦戒本。不足四人。三人。二人。當對首布薩。若有所犯。應先懺悔已。然後布薩)。
對首說戒法
(至布薩日。若有三人。各各相向露頂。脫屣。互跪。作如是言)。
二大姊。一心念。今僧十(五四)日說戒。我某甲比丘尼清淨(三說。後二人。亦如是說。若只有二人。除上二字。即云大姊)。
心念說戒法
(若只有一人。應心念囗言)。
今日眾僧十(五四)日說戒。我某甲比丘尼清淨(三說)。
對首安居法
(前安居四月十六日。應對一知法比丘尼言)。
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尼。依某僧伽藍(若在村內。非僧住處。應云某聚落。若在別房。應云某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彼應語云)好。(答言)善(若後安居。至五月十六日。應云後三月)。
心念安居法
(若無所依人對作法。即自心念囗言)。
我某甲比丘尼。依某處某房。前三月夏安居(三說)。
對首受日法
(若有佛法僧事。或檀越父母等請喚。不及即日還。若須二日。乃至七日。應對一比丘尼言)。
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尼。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白大姊令知(三說。不應為飲食衣物故去也。若前事不及七日還。當從僧乞十日。半月一月。羯磨去)。
對首自恣法
(凡有所犯。應先懺悔已。然後自恣。若住處有五比丘尼。應僧中差受自恣。若無五人。四人當對首各各相向。作如是言)。
三大姊一心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尼自恣清淨(三說。若有三人二人亦如是作)。
心念自恣法
(若只有一人。應心念囗言)。
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尼。自恣清淨(三說)。
受五衣法
(佛言。五衣應受持。有衣不受持。得罪。過十日。即犯捨墮。若得如法衣。應具威儀。對一比丘尼。或親教師。或阿闍黎。如是言)。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僧伽黎(若干)。條衣受(若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三說)。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覆肩衣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衣持(三說。佛制恐污三衣。用覆兩肩。然後著三衣在上)。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衣受。長四肘。廣二肘。是衣厥修羅衣持(三說。厥修羅。此云篅衣。即裙也。以兩頭縫合。形如小篅。著時入內。擡使過臍。各蹙兩邊雙排擪脊。繫之以絛。篅即穀圍也)。
受尼師壇法
(應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尼師壇。是我助身衣受(三說)。
受鉢法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鉢多羅。應量受。長用故(三說)。
受十六枚器法
(即日得器。應即日受。可須用者。十六枚。餘者當淨施。若遣與人。謂大釜。小釜。二蓋。水瓶。及蓋。洗瓶。及蓋。四盤。二小杓。二大杓。受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某器。是我十六枚數。今受(三說)。
受非時藥
(佛聽飲八種漿。即果汁。謂梨。棗。甘蔗。蒲萄。藕根等。應先淨人擪已。濾過。澄清。從淨人手受。應對一比丘尼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某病緣故。此某非時漿。為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姊邊受(三說)。
受七日藥
(酥。油。生酥。蜜。石蜜。一受得七日自手取服。八日即施與人。自不得服。應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某病緣故。此某七日藥。為共宿七日服故。今於大姊邊受(三說)。
受盡形壽藥
(謂丸。散。一切鹹酸等。不任為食者。一受得自取服盡。應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某病緣故。此某盡形壽藥。為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姊邊受(三說)。
淨施法
(有二種淨施。一真實施。二展轉淨施。真實淨施。應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捨與大姊。為真實淨故(謂真實捨與他。欲要著。應問彼。乃著)。
展轉淨施法
(比丘尼受戒已。除五衣外。所有一切新舊衣服。對一比丘尼說淨。不說。過十日即犯捨墮。後凡所得衣。若布。下至長一尺四寸。廣七寸。即須說淨。作如是言)。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大姊。為展轉淨故。(彼受淨者。應云)大姊。汝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今受之。(受已語云)汝施與誰。(答云)施與某甲。(受淨者云)大姊。汝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今受之。受已。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善護持著。隨因緣(當稱一比丘尼名為淨主。或親教師。或闍黎師。若淨主死。即須別稱一淨主。將前所有衣物。稱後淨主名。說淨)。
(其餘一切作法行護威儀。備載羯磨本。及沙門日用中。自當檢閱)。
八不可過法
(亦云八敬法。佛告阿難。我今為女人。制八盡形壽。不可過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何等為八)。
一。雖百歲比丘尼。見新受戒比丘。應起迎逆。禮拜。與敷淨座令坐。如此法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壽不可過。二。比丘尼不得罵詈比丘。訶責。不應誹謗。言破戒。破見。破威儀。如此法應尊重(餘詞如上說)。三。比丘尼不應為比丘作舉。作憶念。作自言。不應遮他覓罪。遮說戒。遮自恣。比丘尼。不應訶比丘。比丘應訶比丘尼。如此法。應尊重(餘詞如上)。四。式叉摩那學戒已。從比丘僧乞受大戒。如此法。應尊重(餘詞如上)。五。比丘尼犯僧殘罪。應二部僧中。行摩那埵。如此法。應尊重(餘詞如上)。六。比丘尼半月。從僧乞教授。如此法。應尊重(餘詞如上)。七。比丘尼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如此法。應尊重(餘詞如上)。八。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應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見聞疑。如此法。應尊重(餘詞如上)。如是阿難。我今說此八不可過法。譬如有人於大水上安橋梁而渡。女人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