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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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中学采购篇(1)

第一节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学校作为使用财政性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列举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采购规范范畴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进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来自全民的税收收入,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单位需要接受规范的约束,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在采购时能够实现高效、节约、廉洁、透明,因此,政府采购又被称为阳光采购。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适用《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是其必须遵守的义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采购行为,需要使用政府采购进行:

(1)凡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都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界定的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根据上述条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年会根据上级下达的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本辖区本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部门也会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采购目录规定本辖区的采购目录,采购目录是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主要依据。

【警示】

学校要特别注意自己所在辖区的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及所在辖区教委每年根据财政部门颁发的采购目录而制定的学校需要集中采购的目录。凡目录上规定的事项,要采用政府采购,如果实在不能采用政府采购的,要根据教委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项目的特点,中学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三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系统内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上述对采购形式的分类是学理上的分类,《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对政府采购的具体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采购使用预算资金的来源不同,采用不同的采购形式,属于中央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规定适用不同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级政府制定。原则上,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由于公开招标方式不能适应所有采购行为的特性,因此,实践中学校在采购中还会依法选择其他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补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警示】

实践中,很多人把政府采购等同于公开招标,这种认识是有误的。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是公开招标,但是,由于学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很多物资、服务的需求带有即时性,政府采购的周期长、效率低等特点无法满足正常教学的需要,所以,很多时候,学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采购形式。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明的采购项目,需要适用公开招标之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要走审批程序,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

相关法条链接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确认采购资金,确认采购计划,走政府采购流程。

1.确认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的第一步要对采购物资所使用的资金进行确认,目前,学校资金来源比较复杂,有的是中央预算,有的是地方预算,还有一些是其他来源,不同来源的资金需要使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对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需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于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于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确认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的第二步就是确认采购计划。根据采购物资的属性,对所需采购物资从技术参数、质量规格、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采购确认。对于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对于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对于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对于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3.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履行政府采购的流程

政府采购的第三步,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履行政府采购的流程。

1.提出采购计划2.报财政部门预算审核3.批复并转采购办

4.采购办审批5.特殊货物交由单位自行采购5.一般货物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6.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送采购单位确认

政府采购中心发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招标主持开标评委会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确认决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采购单位持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政府采购中心转送采购办采购办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采购单位建立档案(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

政府采购之公开招标流程图

相关法条链接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