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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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基础设施建设篇(2)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警示】

1.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注意。

2.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的协调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生产、生活最基本的承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为城市居民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增长、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同时,在城市旧区改建过程中,应当避免大拆大建,坚持逐步更新完善、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特色维护的原则;在城市新区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建设,特别要着重处理好各类开发区与城市主城区之间的关系,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2]

3.《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常重要,他们是直接构建建筑规划许可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的建造和改建务必也要取得该许可证才能进行。

(二)新建校舍的法定建筑标准

1.总体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对于建筑施工作出了“符合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操作层面上,建筑物安全性能的保证在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学校校舍的安全标准并不充分和健全,随后出台的行政法规对中学建筑标准有具体翔实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这是建筑单位在设计阶段应考虑的核心问题。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而是将建立标准的权力授权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校舍的建筑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教育部都单独或者联合出台过技术性规范,对校舍的安全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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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舍建设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2.《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

第十条 “工程”实施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定“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物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重建和避险迁移。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2.建筑规模

我国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沿用了双轨制,即区分城市普通中小学和农村普通中小学的两套标准。但无论采取哪套标准,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都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具体指标方面,校舍总建筑面积和学生人均建筑面积的规定方面差距不大。

法律法规对城市和农村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和班级设置的规模都有规范,而生均建筑面积也有相关条款,规定总建筑面积与生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一定标准。学校的布局和选址也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和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学校的选址不得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相邻,如果由于学校选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学校将在自身过错之内由于违法的选址和布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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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要求

法规对于学校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都规定了最低标准。城市中小学校中,普通教室每间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m2。专用教室是指为了方便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应当配置的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及其他辅助用房。每种专业教室和辅助性用房的面积都有特殊规定。

法规对农村在教学用房的分类上和城市中小学几乎没有差别,在农村中小学校舍用房面积上也规定了教学用房和辅助性用房的使用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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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关于教学用房使用面积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m2。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实验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以及小学专用的自然教室。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三、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均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三)公共教学用房。均应配置合班教室、图书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2.《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主编部门:教育部;批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有关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普通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4.校舍基本安全标准

法律规定校舍建设标准的目的是保证校舍的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其中最重要的目标是保证校舍的安全。因此,从学校的规划到最终的施工都要贯彻“安全至上”这一核心原则。因此,校舍的建设必须在各个方面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

首先,中小学的教室和办公用房适宜设计成多层建筑而不是高层建筑,层高、进深、材料的耐火等级都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确定的最低标准:普通教室的层高不宜低于3800mm;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的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0mm;阶梯教室最后一排从地面到棚顶净高不应小于2200mm。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小学生活泼好动,同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尚未完全形成,采用低层建筑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更有保障。

为了防止和应对火灾的发生,中小学校楼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平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楼房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50m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采光通风之功能。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教室安全出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mm;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门扇上宜设观察窗。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宜设置门槛。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位于楼梯平台处的采光窗,窗下墙高度小于1100mm的应设安全护栏。

此外,教学、办公用房都是人员聚集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须保持室内有良好的空气质量。这既是对校内师生安全的保障,也能够为在校师生创造健康、舒适的教学环境。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确保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低于1.5‰。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方式,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及贮藏柜、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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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第十六条 建筑层数。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 层高。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一、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0mm;中学不宜低于3800mm。

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

三、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00m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第十八条 耐火等级。楼道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九条 建筑结构。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平面和空间可以改变的要求,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校舍不得采用空斗砖墙、空心砖墙和生土墙体作为承重结构。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烈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