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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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基础设施建设篇(4)

学校的实验室用房可以归入“科学实验建筑”类别的,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划为特殊设防类。这类设防标准要求建筑物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抗震作用。

相关规范链接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抗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抗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储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

(三)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的相关规定

这里的校舍既包括新建校舍,也包括已经在使用的旧校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负责校舍安全的排查、鉴定和验收工作。因此,学校应当了解工作部门进行鉴定和排查的标准和要求,按照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

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和鉴定。

1.校舍场址的排查

校舍安全工程办对于校舍场址的排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查明校舍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查明校舍场址是否处于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危险地段,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应查明下列地段对校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必要时当地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

(1)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以及未查明其危害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场地。

(2)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3)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

(4)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

(5)洪泛区、规模大人口多的蓄滞洪、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雷电严重威胁区。

(6)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

(7)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

主管部门确定的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重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

(2)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

(3)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

(4)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

(5)位于蓄滞洪区、洪泛区、易洪易涝区和山洪灾害高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

(6)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

(7)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

(8)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

(9)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排查发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排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校舍应限制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并督促校舍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鉴定和处置工作。

3.校舍鉴定

“校舍安全工程办”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校舍安全鉴定一般包括下列步骤:(1)初步调查: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现场考察,制订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2)详细调查: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等。

(3)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4)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5)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在完成校舍鉴定时,学校根据校舍建筑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隐患部位对结构安全性能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加固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拆除等处理对策。

对于学校而言,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校舍应确保拆除。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当建筑物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以及有特殊情况时,学校应把情况报告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审核后拆除重建。

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除依法备案外,还应当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排查、鉴定和竣工验收后应将有关书籍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四)工程的发包———招标和议标

1.招标和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建筑工程应当采取怎样的发包方式都有原则性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工程的决不能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首先,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重大工程项目”的一定要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工程发包。至于如何界定“重大”,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有所差异。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定要进行招标。100万以下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学校可以采用议标的形式进行发包。议标方式相比招标更为便利,应用起来效率较高,但无论采取怎样的发包方式,目的都是尽可能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学校应当以法定形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再次,有关招标和议标的区别。我国目前已经有较为完备的法定程序和规则对招标程序进行制约,一方面确保了项目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有太多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可能会影响实效性。议标,作为一种谈判性需求选择方式,程序简单易行、成本低廉、高效,比如一些小型建设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目标明确,省时省力,比较灵活。因此,议标的形式对于学校来说更容易操作。实践中,只要不是法定的适用强制招标范围的事项,一般单位都喜欢用议标的形式进行。当然,议标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学校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防范这种情形。

2.议标、招标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

首先,议标程序应当注意: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有关议标的法律规定,但是,选择议标,不得违反有关“重大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重大工程项目”必须适用招投标形式,因此,可以将该条款理解为规定议标的使用范围,即除去“重大工程项目”之外的小额项目,可以使用议标的形式。但是,该法对于什么是“重大”情形,没有直接作出界定,这主要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理解何种情形构成法条上说的“重大”,需要配合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界定。

以北京市为例,地方性法规对必须招标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与中学有关的公用事业是指“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与学校有关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范围有: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

所以,就学校的工程而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上(发改委专项)。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

(5)设备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3]

相关规范链接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经******批准,5月1日发改委发布)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法条解读】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必须适用招投标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对必须使用招标的事项范围进行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不需要进行招标的事项范围进行了界定,综合这两个部分,可以得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招标事项范围的法律规定。

3.招标和议标时应注意的担保问题

大型招标项目注意事项:在项目启动的招标和议标时,应当注意履约担保、付款担保、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合同备案等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约定订约日期,一般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就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学校在进行大型项目的招标时,需要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