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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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学 生(9)

【评析】“发型自由”的实质是公民“表达自由权”的行使。表达自由是宪法层次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在法律所认可和保障的范围内,公开表达自己思想、情感、性格、情趣等的权利。由于中小学生正处于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的形成阶段,好奇、从众、敏感、攀比等心理比较普遍地存在,所以学校为了引导教育学生形成健康文明的审美观念和维护日常教学秩序的需要,在学生仪表方面强调整齐划一的纪律性,才会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

目前,国家枟中学生行为规范枠中规定,在校学生“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不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所以,以此为蓝本,各级学校的校规校纪不能超越这条规定,给学生发型提出更高的限制要求,否则将构成对学生表达自由的不恰当干涉。

10 .法律救济权

权利的赋予和权利的维护,二者同等重要。在社会活动中,由于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因此总会有侵权现象的发生。在学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学生具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具体包括学生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1)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补救学生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学生认为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均可向主管机关提起申诉,任何阻碍、压制和剥夺学生申诉权利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枟教育法枠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的,如因考试作弊,学校对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等,可以提出申诉。第二,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如学生对学校违反枟义务教育法枠细则的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第三,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如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对学生的惩罚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健康权、名誉权等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一般处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提出申诉可以通过口头形式,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

【案例3唱26】 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 向学校及教育部门提出申诉[31]

学生李某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事后原告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在遭到拒绝后,原告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

黑龙江某学校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 2007 ] 270 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原告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原告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校方于7月10日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又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7 年9月17 日维持了处分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原告诉称,考试作弊的确违反了学校规节制度,但学校以此开除学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被告应撤销对其的开除学籍处分。

被告辩称,原告考试作弊被监考考试发现后做出处理,原告殴打监考老师,情况恶劣。根据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枠第五十四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情形,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判决:法院认为,监考老师发现原告作弊后作出处理,但原告并殴打了监考教师,性质恶劣,被告及教育厅作出对于李某同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符合法律要求,学校行为无误。故判决维持黑龙江某学校2007 年6月14日作出的校教发[ 2007 ] 270号枟关于对李某同学的处分决定枠。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评析】学校是否具备开除学生的相应行政权能,其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这是本案焦点之一。从行为主体上来分析,行政行为是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符合任何国家权力都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的宪政要求。在我国,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学校并不具备天然的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其可以获得授权的行政主体资格,也由此可以具备相应的行政权能。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枠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由此,学校享有开除学生的行政职能。

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申诉性?这是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行为侵害了他的受教育权,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申请申诉。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教育领域中的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行政复议以学校、教师、学生为申请人,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程序较为严格。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五个基本环节,即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在教育领域中的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学生对行政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申诉受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学生因在考试中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向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若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不服,则可以进一步向市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学生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招生单位在招生中违规操作,导致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的,学生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问题。如果当地教育行政机构不予处理,那么学生就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

第三,学生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学校乱收费情况,某物价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学生若对此处罚不服,认为学校应当退还该费用,那么就可向该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适用于学生。

学生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诉讼资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起诉的时间限定和法定形式要件。

对符合程序要求的诉讼请求,法院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旦受理起诉,人民法院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等判决。

(4)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方式之一,也是法律救济的一条重要渠道。在我国,学生权利被行政机关或学校侵犯时能否获得赔偿,需要区别对待。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害的,较为容易获得赔偿。其中,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学校侵害的,学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行政机关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制度获得相应赔偿。但对于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学校行政权的行使,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 学生义务

一、学生义务的含义及层次

所谓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义务人应作为和不作为的约束或者规范。义务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某人具有了某种权利,那么同时也就意味着他负有相应的义务。反之,某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也就意味着具有相应的权利,两者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内容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共同说明一个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别。权利与义务是互补的、相应的。在一些情形下所承担的义务,必然在另一些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权利。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

由于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其义务包括两个层次,即公民义务和教育义务。

二、公民义务

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既享有枟宪法枠所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也应履行枟宪法枠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我国枟宪法枠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除以上五方面基本义务外,公民还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教育义务

基于受教育者的身份,学生在享受教育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教育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依照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枟教育法枠第43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做了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生行为规范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的统一规定,它包括枟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枠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枠枟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枠以及枟中小学生守则枠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守则枠等。这些规节体现了国家对不同阶段学生政治、思想、行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尊敬师长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是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修养的具体体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理应受到学生和全社会的尊重。尊敬师长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标志,学生要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素养,就应当继承发扬这一美德。下面的案例体现了学生如何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以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义务。

【案例3唱27】 武汉中小学强化学生道德意识[32]

武汉市武昌区居民肖建军的儿子叫小肖,在武昌市水果湖第二小学念五年级,以前只顾埋头学习,别的什么都不顾。自从去年武汉中小学取消“老三好”,推行“好公民、好学生、好子女”为核心的“新三好”标准,小肖与上百万武汉中小学生一样,逐渐发生着令人欣喜的改变。从2005 年开始,武汉市在部分中小学推行新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以新三好考核标准取代思想好、学习好、身体好的旧三好考核标准。新三好考核标准以好公民、好学生、好子女作为评价的一级标准。下设10个二级标准。10个二级指标各占10分,包含若干评价要素,每个学年开学时,学生可以根据评价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申报本学年争取达到的新三好标准。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将对自己的申报目标达成情况作出肯定评价,在经过同学评议和老师评价之后,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实行“新三好”评价机制后,未成年思想道德教育的观念逐渐得到发展。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题由学校转变为社会、家庭和学校三个为一体。学校、家长也变得不仅仅重视学生学业成绩,而且十分关注孩子的道德行为规范。